一、總則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城市燃氣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燃氣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浙江省建設廳城市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城市燃氣安全事故是指在東陽市行政區域內生產、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用戶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特大財物損失的事故:
(一)在燃氣生產、運行、經營、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爆、泄漏等安全事故;
(二)造成死亡或受傷的人員傷亡事故;
(三)直接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造成區域性管道燃氣用戶停氣、脫壓或超壓的事故。
本預案適用于東陽市范圍內發生的較大燃氣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燃氣安全事故。
目前,對本市來說可能發生燃氣安全事故的單位是燃氣供應單位,主要指各液化氣儲配站、管道燃氣公司(暫名,因我市管道燃氣工程尚在規劃階段,即將實施,公司將在管道燃氣氣化站建成后成立)。
城市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專業分工、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部門協作的原則。
二、城市燃氣安全事故的分類
依據《浙江省建設廳城市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結合我市實際,將城市燃氣安全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
1、在燃氣生產、運行、經營、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可能影響正常生產的安全事故;
2、造成人員受傷1人的事故;
3、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事故;
4、造成區域性管道燃氣用戶停氣、脫壓或超壓在100戶以上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
1、在燃氣生產、運行、經營、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爆炸,影響正常生產并需要外界協助的安全事故;
2、造成多人受傷或2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3、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造成區域性管道燃氣用戶停氣、脫壓或超壓在1000戶以上的事故。
(三)重、特大事故:
1、在燃氣生產、運行、經營、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燃爆影響正常生產并需要外界協助的安全事故,
2、造成3人或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3、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4、造成區域性管道燃氣用戶停氣、脫壓或超壓在10000戶以上的事故。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成立東陽市燃氣突發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建設局局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管副局長、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領導小組職責:統一負責領導和指揮協調燃氣突發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警戒、封閉事故現場、道路或區域;決定燃氣突發性安全事故的新聞發布;決定臨時調度有關單位的人員、車輛、物資以及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市建設局職能科室),由市建設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市建設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交巡警大隊、市消防大隊、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等單位的業務負責人擔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具體負責燃氣突發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工作,并傳達領導小組有關指令。經領導小組授權,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并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擬定事故處置的技術措施。負責對外協調溝通、事故分析匯總、信息上報等工作。建立健全通信機制,確保及時聯系。
(三)成立東陽市燃氣突發安全事故救援保障小組(簡稱救援保障小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涉及事故的鄉鎮或街道(社區)政府、建設、公安、交警、消防、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燃氣供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負責現場滅火、設置警戒區域、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收集相關證據、疏通道路交通、組織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勸說圍觀群眾離開現場,嚴防新的傷亡事故發生;負責設立現場救護場所,對傷員、中毒人員進行搶救,保證救治藥品和救治器材的供應。負責現場指揮人員和搶救人員的食宿安排;如發生大面積停氣事故,應同時協調相關的政府及街道(社區)做好居民的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死難、受傷人員家屬的安撫、慰問工作和群眾的思想穩定工作,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種不安全、不穩定因素。
(四)成立東陽市燃氣突發性安全事故調查小組(簡稱事故調查小組):由市安委會、市建設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消防大隊的專家及相關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在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按規定上報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并提出對事故責任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處理建議。
四、各鄉鎮(街道)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職責
(一)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及街道(社區):負責做好對群眾的宣傳、解釋、勸導、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協助做好現場疏散、疏導工作;服從領導小組的決定,做好各項配合工作。
(二)市建設局:參與事故現場指揮、事故調查工作,協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負責協調對事故造成的道路損壞的修復及其它配合工作。
(三)市公安局(包括交巡警大隊):參與事故現場指揮、事故調查;負責協調消防大隊及轄區公安機關等部門的配合工作;做好事故現場的警戒工作;負責做好事故現場的交通疏導工作。
(四)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開展危重傷員救治,保證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
(五)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參與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搶險方案的制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和技術、質量分析。
(六)市環保局:參與現場環境污染的處理。
(七)市消防大隊:參與制定搶修方案,負責組織實施現場的滅火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八)市安委會: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九)燃氣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協助制定現場搶修方案,具體組織實施現場搶修;做好生產調度、搶修作業、安全監護、用戶通告等工作;承擔應急搶修救援所需的物質、經費等;配合事故調查、取證、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