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有效地做好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災難蔓延擴大,降低事故危害后果,維護社會穩定,按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事故災難辨識
井下開采冒頂及坍塌、透水,露天違規掏采,邊坡浮石的排險達不到安全要求,山體滑坡、坍塌,爆炸物品管理疏漏,違章破爆作業,運礦車輛違章載人、嚴重超載都有引發重特大事故的潛在危險。
二、應急救援范圍
本預案應急救援范圍為:發生在本縣境內,一次死傷亡3人及以上,雖無人員傷亡但其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及以上;其他性質嚴重、危險及影響重大等各類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三、應急處理原則
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遵循的原則有:預防為主、區域防范、分級管理、緊急處置原則;政府統一領導指揮,部門各自分工負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原則;緊急搶救、安全搶救,以及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四、應急反應及預案啟動程序
(一)報告報警程序
重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啟動礦山應急預案實施救援的同時,向就近醫院、120急救中心、鄉鎮人民政府、縣應急指揮中心和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報告內容: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企業名稱、事故類型(坍塌、墜落、打擊、冒頂、爆炸等)、周邊情況、需要支援的人員、設備、器材、交通線路、聯絡電話、聯系人姓名等。鄉鎮政府接到報告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察明情況、實施救援,核實情況并向縣指揮中心報告。縣指揮中心接到報告速向總指揮、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報告,總指揮下達應急救援指令后,由縣政府辦公室立即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通知立即采取應急行動。縣指揮中心(或縣政府辦公室)、相關部門按照程序及時報告州指揮中心和州政府相關部門。
(二)救援程序
1、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到報告或報警后,迅速向應急救援總指揮報告,總指揮、副總指揮研究決定啟動《預案》,并指派應急救援現場總指揮,調集車輛和各專業隊伍、設施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2、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或現場人員應積極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指派專人負責引導指揮人員及各專業隊伍進入事故救援現場。
3、指揮人員到達現場后,立即了解現場情況及事故性質,確定警戒區域和事故控制具體實施方案,布置各專業隊伍救援任務。
4、專業技術人員到達現場后,迅速對事故情況作出判斷,提出處置實施辦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參與事故調查及提出防范措施。
5、各專業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后,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按各自的分工開展處置和救援工作。
6、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7、交通、供水、供電、通訊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盡快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通訊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8、衛生部門立即組織急救隊伍,及時搶救傷員,保障救護所需藥品和器材的供應。
9、物資供應組應當保證搶險救災物資供應、運輸和提供特種裝備,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應急救援的大局,不得阻攔或拒絕。
10、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專家組成員和環保部門指導搶險救援組進行現場清理整治工作。
11、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應妥善保護的區域,參與或組織相關機構和人員對事故開展調查和救援工作。
(三)要求
1、現場指揮和各專業救援隊伍之間應保持良好的通訊聯系;
2、車輛服從當地公安部門或事故單位人員的安排行駛和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