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力做好我市海上旅游船舶安全生產險情及事故(以下簡稱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妥善處理安全生產中的險情及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險情事故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轄區內海上旅游船舶發生險情事故后的應急救援工作和險情事故發生后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工作。
第三條 實施本預案應堅持以下原則:
1.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與報告同時進行,逐級報告,就近施救;
3.局部服從全局,下級服從上級;
4.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防止和減少次生損失。
第四條 本預案所指險情事故暫按《山東省交通系統安全生產險情及事故緊急報告范圍》(附后)中涉及的有關事項范疇界定。
第二章 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險情事故發生后,應根據有上級有關部門的安排,立即參與險情事故應急處理,并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第六條 險情事故發生后,局安全生產委員會改為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相應改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職責: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部門對險情事故處理的決定以及交辦的各項任務:
2、組織、指揮全局工作人員立即投入險情事故的應急救援,并迅速開展施救工作;
3、掌握險情事故救援的過程和動態情況,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并針對應急救援過程中的實際問題,提出應急救援的措施、建議和意見;
4、加強與上級及有關部門的聯系,確保通信暢通,調度有序,事故處理及時、到位;
5、協調各有關單位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6、協助事故原因的調查和取證工作;
7、協助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八條 接到險情事故報告后,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及辦公室人員要迅速到位,并按照該預案立即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第九條 全局工作人員要在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組織下,按照職責分工,認真開展工作。
第十條 險情事故發生后,松花江牌面包車(車號魯LB9668、魯L02338)做為應急處理專用交通工具,未經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