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冶金系統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172號)和《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國辦發[1996]54號)的規定,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冶金工業部各司(局)、地方冶金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冶金企事業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均應執行本預案。
第三條 破壞性地震分類
一般破壞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指標低于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
嚴重破壞性地震:指造成人員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5%的地震。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大于6.5級、小于7.0級的地震,或在50~100萬人口的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的地震,也可視為嚴重破壞性地震。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指造成人員死亡數超過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的5%以上的地震。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的地震,也可視為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第四條 地震應急工作的原則
一、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局部服從整體,一般工作服從應急工作;
二、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確保災區應急工作協調一致;
三、統籌應急工作,突出工作重點。震害較輕時,以堅持生產或盡快恢復生產,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為中心開展工作;震害嚴重時,要以保障人身和主要生產裝備安全,防止次生災害發生和擴展為重點組織排險和救災;
四、實施災區應急自救的同時,開展區域協作,組織行業內應急支援。
第二章 應急機構
冶金企事業單位所在地區發生嚴重破壞性地后,冶金工業部設立臨時性的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部設在冶金工業部辦公廳,其聯絡處設在部長辦公室,電話(010) 65131959。
當發生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國務院決定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時,冶金工業部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負責本系統地震應急工作。
第五條 冶金工業部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主任:冶金工業部領導
常務副主任:辦公廳負責同志
副主任:生產司負責同志
建設司負責同志
科技司負責同志
人教司負責同志
黃金局負責同志
成員:辦公廳。規劃司、經調司、生產司、建設司、科技司,人教司、黃金局、地質局等有關負責同志
第六條 指揮部主要職責
一、冶金企事業單位所在地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后,及時向國家地震局了解地震的震級、震中位置,發震時間和震情趨勢等信息;
二、及時與震區冶金行業主管部門取得聯系,了解震區冶金企事業單位的震情、災情。搶險救災和生產、工作情況,安排應急工作;
三、按下列分工,及時與震區冶金企事業單位取得聯系,進一步了解震情、災情、搶險救災和生產、工作等詳細情況,并提出應急救災和恢復生產、科研教學的安排意見。
鋼鐵等生產企業由生產司負責;
黃金生產企業由黃金局負責;
冶金建設系統和在建工程由建設司負責;
科研單位由科技司負責;
教育系統由人教司負責:
地勘系統由地質局負責。
部抗震辦公室負責與國家地震局、地方冶金行業主管部門和冶金企事業單位抗震辦公室建立密切聯系,井及時向冶金工業部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和災情;
四、與震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取得聯系,必要時派出工作組,協調或參加震區地震應急和搶險救災的領導、指揮工作:
五、向國務院報告冶金企事業單位的震害損失和生產、救災情況;需要時,參加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工作;
六、協調救災物資的統一調配和分配;發揮區域協作力量,在行業內組織對震區冶金企事業重災單位的緊急援助。
七、組織、協調部內各司(員)的地震應急和抗震救災工作。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七條 應急預案
一、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冶金企事業單位,應參照國家、地方政府和冶金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本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冶金工業部抗震辦公室備案:
二、冶金企事業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二)應急通訊保障;
(三)搶險救援的人員、資金、物資準備;
(四)災害評估準備;
(五)應急行動方案。
三,冶金企事業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震情的變化以及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涉及重大事項調整的,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并報冶金工業部抗震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企事業單位抗震救災指揮部
一、冶金企事業單位的抗震救災指揮部由單位主要領導人負責,并根據本單位的地震應急和抗震救災的實際需要,明確其分支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二,指揮部及其分支機構應有確定的地址和聯絡方式;
三,指揮部應制定明確的決策原則和工作程序,按預定應急方案實行果斷而高度集中的指揮。
第九條 應急通訊保障
一、冶金企事業單位的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抗震辦公室,應有可靠的通訊設備;
二、建立震時通訊的值班守崗和監控保密制度,排定重要通話序列,做好搶修、搶通的各方面準備,確保內外聯絡的暢通;
三、有條件的企業,宜設置抗震救災專用通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