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適應深圳市旅游發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預防和處置各類旅游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旅游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增強行業整體防災抗災水平和抗風險能力,促進旅游業安全、有序、可持續發展,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深圳市涉外(港澳臺)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深圳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深圳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深圳市公安局處置重特大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深圳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等制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深圳市處置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而發生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緊急事件等。
本預案指導全市的旅游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4旅游突發事件及其類別
旅游突發事件是指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等事件,危及或損害到來深或本市外出游客生命財產安全,或影響本市旅游業正常運行的緊急事件或狀態。
在本市,旅游突發事件主要分為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暴雨、臺風、地震、森林火災等重大災害引起并可能嚴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旅游交通事故、火災及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引起并可能嚴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傳染病(如非典等)、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疫情,以及其它嚴重影響游客健康與安全的事件。
(4)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體性事件(較大規模投訴事件、重大旅游活動危機事件)以及因重大政治、經濟事件等引起并可能嚴重危害國家、社會和游客安全和合法權益的事件。
1.5事故分級
按照事件的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可分為四級:特大、重大、較大和一般。
(1)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涉及港澳臺、涉外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資源開發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直接威脅游客安全。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者涉及港澳臺、涉外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關部門提示、警示、勸告不能進行、開展某項旅游項目或者前往某個旅游目的地等。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本條所稱的等級劃分可以隨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補充而補充。
1.6工作原則
1.6.1以人為本,救援第一。處置旅游突發事件要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為根本目的,盡一切可能為旅游者提供救治、救援、救助。
1.6.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和國家旅游局、省旅游局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充分發揮我市各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1.6.3屬地救護,就地處置。在事故發生地政府領導和專業部門的指導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相關應急協調和配合工作,力爭在最短時間內將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1.6.4及時報告,信息暢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首接負責”原則,在第一時間向上級部門及相關單位報告接警信息,或邊協調救援邊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