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銀川市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應急機制,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切實提高撲救和處置火災事故的整體能力,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保護公共設施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和《銀川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銀川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一)預案啟動條件
本預案所稱的火災事故,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撲救困難、投入兵力多、滅火時間長、損失大、傷亡大、社會影響大的火災事故,凡屬此類火災,均應啟動本預案。
(二)火災事故范圍
1、公眾聚集場所:商業場所、賓館飯店、文體場館、休閑娛樂場所和其它人員密集場所。
2、醫療托養:醫院、養老院、學校、幼兒園。
3、國家機關: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檢察院、法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各部門;自治區團委、自治區總工會、自治區婦聯等團體的辦事機關所辦公的建筑物。
4、樞紐單位:縣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郵政、通信樞紐單位;支行級以上的各類銀行;縣級以上用于電網調度的建筑。
5、交通運輸:候車廳的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鐵路、公路客運車站;民用機場。
6、館舍和文物: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公共博物館、檔案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7、工業建筑:火力水力及以其他能源作動力的發電廠;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勞動密集型企業;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規模企業。
8、易燃易爆: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企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場所;加油供氣站點;化工商店。
9、科研單位:直接用于科研的儀器、設備總價值超過500萬元以上的科研單位。
10、倉儲場所: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2000噸以上的其它糧庫;可燃物品堆場;總儲存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
11、獨立的地下建筑。
12、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清真寺、教堂等。
13、舉行重大活動的場所。
14、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在損失或社會重大影響的其他單位。
二、處置原則
(一)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各級人民政府和消防部門要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宣傳教育,加強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整改消除各類消防隱患,從源頭上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在處置各類火災事故時,始終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護公共設施和人民群眾財產的安全,把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統一領導,協同作戰。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各部門根據在滅火工作中應履行的職責,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協調有序地開展火災撲救、人員救治和善后處理工作。
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分工
銀川市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組織指揮機構、日常辦事機構和現場處置機構組成。
(一)組織指揮機構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火災事故(火災事故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或超出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火災事故,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公共實施救援和處置的,市政府成立銀川市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和市消防支隊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其主要職責是:領導全市滅火救援專業隊伍及裝備建設工作;啟動本預案,統一指揮全市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緊急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救援;及時向上級報告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必要時提請自治區政府啟動更高級別應急預案;統一部署新聞報道、信息發布、接待采訪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