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保證民用航空緊急事件處置工作正確、快速、有效進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各類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平安浙江”。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4—機場》、《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民航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規則》、《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民用航空緊急事件。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加強預防。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3)多方聯動,快速反應。建立和完善聯動協調制度,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軍地之間的溝通協調,形成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反應及時、措施果斷、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機制。
(4)依靠科技,依法處置。充分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技術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2 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分級
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省境內,或我省民用運輸航空器在省外發生的飛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設施緊急事件,根據發生的性質、危害程度、社會影響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四級。
2.1 特別重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Ⅰ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重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Ⅰ級):
(1)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飛行事故;
(2)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3)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發生空中相撞;
(4)外國民用航空器在境內發生飛行事故,并造成人員死亡;
(5)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重要地面設施巨大損失,并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6)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下同)的飛行區、航站樓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響或損失。
2.2 重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Ⅱ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Ⅱ級):
(1)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重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2)民用機場的飛行區、航站樓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2.3 較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Ⅲ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較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Ⅲ級):
(1)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2)民用機場的飛行區、航站樓發生較大不安全緊急事件。
2.4 一般民用航空緊急事件(Ⅳ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民用航空緊急事件(Ⅳ級):
(1)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2)民用機場的飛行區、航站樓發生一般不安全緊急事件。
3 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成立省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處理和搶險救援工作。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機場管理公司,其成員由應急救援有關單位成員組成。
事發地的市、縣(市、區)政府或民用機場應在發生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現場設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直接指揮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省領導小組根據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消防救援組、醫療救護組、治安警戒組、先期調查組、航空器搜救、善后處理組、專家咨詢組等專業救援工作組。
4 預警與報告
4.1 預警
有關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整合信息監測、預測資源,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發事件監測、預測、預警系統,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4.2 報告
民航杭州空中交通管理中心、所在地機場在獲悉民用航空緊急事件信息后,立即將情況報告事發地政府;事發地政府在獲悉民用航空事件信息后,立即報告上級政府和當地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同時報告省政府、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報告,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向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報告。
4.2.1 報告內容
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航空器運營人;航空器的類別、型號、國籍和登記標志;機長姓名、機組人員、旅客(乘員)人數;任務性質及航班號;最后一個起飛點和預計著陸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及航空器損壞程度;事故發生地區的物理特征;事故發生的可能原因;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事故信息的來源和報告人。
4.2.2 報告時限
事故發生后相關單位應立即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報告,并于12小時內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事發地政府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上一級政府,并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有關事故情況。
5 應急救援程序
5.1 預案啟動
發生Ⅰ級、Ⅱ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啟動并實施本預案,并及時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報告,視情請求國家應急力量支援。
發生Ⅲ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啟動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急預案和事發地市政府應急預案,視情啟動本預案。
發生Ⅳ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啟動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事發地市政府應急預案以及事發地機場和民航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
本預案啟動時,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子預案以及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應急預案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機場、民航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5.2 指揮與協調
本預案啟動后,由省領導小組組長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省各有關成員單位的負責人及各專業組立即趕赴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或事發地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按照本預案的職責要求,具體實施救援。事發地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接受省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
事發地的市、縣(市、區)政府應在發生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現場設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按應急救援預案要求實施救援。由市、縣(市、區)政府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統一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省領導小組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各部門、單位要服從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調度。
5.3 現場應急處置
現場緊急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政府和機場應急處置力量進行。
5.3.1 現場指揮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及時掌握失事航空器的基本情況,包括航空器國籍、型號、所屬航空公司(代理人)、航班號、飛機號、失事的準確時間和地點、機組及乘客人數、重要旅客人數、載荷量、燃油量、危險物品等情況。
5.3.2 消防和救生
事故發生在機場飛行區時,首批消防人員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并開始實施救援;事故發生在機場飛行區以外時,消防隊伍在接到信息后應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實施救援。救援隊伍應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航空器危險品及周邊地面設施危險品的情況,根據現場情況迅速探明危險品狀態,并立即采取保護、防護措施。
現場救生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疏散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幸存人員。
5.3.3 醫療救護
事發地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現場緊急醫療和衛生處置工作;醫療救護部門應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并展開救傷員工作。
5.3.4 現場警戒
公安現場警戒人員應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布置警戒,保護現場,并保持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通暢,確保應急救援車輛的通行。
5.3.5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情況下實施。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佩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事故現場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制度。
5.3.6 群眾的安全防護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事故發生區域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協調衛生部門組織醫療防疫與疾病控制。公安部門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5.3.7 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組織調動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救援支援工作。
5.4 信息發布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在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發生后應及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民用航空緊急事件中涉及、影響到我省行政區域外的,或有港澳臺和外籍人員傷亡、失蹤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省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及有關部門。
5.5 應急結束
5.5.1 應急結束條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2)機上幸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3)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4)對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5)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6)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7)受影響的民用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8)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及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5.5.2 應急結束程序
Ⅰ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應急處置結束由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決定;Ⅱ、Ⅲ、Ⅳ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應急處置結束,由省領導小組決定。
5.6 調查與評估
民用航空緊急事件調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調查》的要求進行。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搶險工作結束后,由事發地政府和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分別對應急救援工作作出評估和總結,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整理并提出改進建議,上報省政府。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與通信保障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航空緊急時間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質等信息數據庫,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特點和存放位置,長我救援搶險隊伍、救援物資設備等情況,以便預警和應急處置時隨時調用。
省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提供通信保障設備,作為省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與事故現場救援溝通的主要工具。在通信保障設備抵達現場前,由當地政府采取必要手段,保持有效通信聯絡。
現場指揮部與各專業救援隊伍間應確保通信聯絡暢通;各專業隊伍與救援隊伍間應保持有效通信聯絡。
6.2 經費保障
民用航空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緊急處置總體經費預算。
6.3 物資裝備保障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加強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應急處置物資裝備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醫療救護、航空器搬移物資設備,滿足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
6.4 宣傳、培訓和演練
6.4.1 宣傳
各市、縣(市、區)政府以及各民用機場應加強對民用航空事故宣傳教育,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民用航空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4.2 培訓
各市、縣(市、區)政府、各民用機場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學習和培訓,以提高應急救援處置技能水平。
6.4.3 演練
原則上應每兩年組織一次民用航空緊急救援的綜合演練,適時組織桌面演練或單項演練。
7 附 則
7.1 預案的管理
本預案由省政府批準發布。省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各有關成員單位、有關市、縣(市、區)、機場依據本預案制定相關子預案。
7.2 預案的更新
隨著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7.3 獎勵與責任
依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7.4 處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
處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按照《浙江省處置劫機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7.5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