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結合山西實際,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正確處理因森林火災引發的緊急事務,確保應對森林火災事故反應及時、準備充分、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森林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山西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全省境內發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較大和一般的森林火災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負責協調組織實施本預案,落實各項責任制。
1.4.2 協調配合、形成合力。本預案涉及的省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應履行的職責,落實各項支持保障措施,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在處置森林火災時作出快速應急反應。
1.4.3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在處置森林火災時,要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
1.4.4 落實措施,健全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要落實預防森林火災的各項措施,做好緊急應對突發森林火災的思想、機制和工作準備,建立健全應對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有效機制,做到常備不懈、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1.5 應急啟動
重、特大森林火災發生后,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核準火場情況,報告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經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迅速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2.1 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山西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省長擔任總指揮,省林業廳廳長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軍區副參謀長、武警山西省總隊副總隊長、省林業廳分管副廳長擔任副總指揮。省林業廳、省軍區、武警山西省總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農業廳、省煤炭局、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省廣電局、省安監局、省無委辦、新華社山西分社等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
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廳,辦公室主任由省森林公安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省森林防火預警監測中心主任擔任。
各市、縣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森林火災應急指揮機構。
2.2 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2.2.1 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職責
組織協調全省森林火災預防預警工作,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調動撲火力量撲救森林火災,做好撲火救災的綜合調度、物資保障、技術咨詢和現場督導以及災后處置等工作;決定啟動和終止實施本預案;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重大事項。
2.2.2 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負責執行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的調度指令,貫徹落實應急指揮部的工作部署;協調處理森林火災應急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會商森林火災發生發展態勢;負責收集、調查和評估森林火災損失情況;溝通上報火情信息;完成指揮部安排的其他各項工作。
2.2.3 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省林業廳:負責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的各項工作;承擔森林火災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上傳下達等工作;承辦國家防火辦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森林防撲火任務;完成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各項應急事務;做好本預案的修訂和演練等工作。
省軍區:根據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要求,負責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協調當地駐軍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武警山西省總隊:根據森林火災應急工作需要,負責組織協調駐晉武警部隊參與森林火災應急撲救工作。
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監督指導森林火災案件的審理工作。
省人民檢察院:負責森林火災案件中涉嫌瀆職人員的查處工作。
省委宣傳部:根據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的安排,統一宣傳口徑,組織媒體播發相關新聞;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組織現場新聞發布會;加強對新聞單位、媒體宣傳報道的指導和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及時對外發布信息。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拔。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小學生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做好重點火險區域中、小學生應對森林火災的安全避險教育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森林火災發生后的現場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疏導;組織指揮公安系統參與森林火災救援,配合森林公安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做好應急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協調災民的轉移、安置,做好災民的生活救助。
省建設廳:負責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防火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及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省交通廳:負責協調應急運輸車輛的統一調集,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通道暢通,為撲火救災車輛提供綠色通道。
省衛生廳:按照《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協調事發地開展醫療救援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并根據需要提供技術手段。
省農業廳:負責及時提供森林火災現場周圍的農牧業生產信息,對農業生產及相關設施采取應急監控保護等措施。
省煤炭局:負責做好煤炭系統礦柱林場的森林防火工作;在森林火災發生后,協調組織煤炭行業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參與森林火災的撲救。
省旅游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旅行社、游客對重點風景名勝旅游區的森林防火工作;對森林火災威脅到的重要旅游設施采取應急監控和保護等措施。
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森林火災氣象信息資料,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為森林火災撲救提供航空巡護服務。
省廣電局:負責通過廣播、電視對廣大群眾進行森林防火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及時播發森林火險和撲救方面的信息;對森林防火先進典型和模范人物進行宣傳報道,對森林火災典型案件的查處情況進行曝光。
省安監局:負責森林區域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省無委辦:負責森林火災撲救無線電臺頻率的指配及超短波通訊的暢通保障工作。
新華社山西分社:第一時間從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獲知森林火災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全面、客觀地進行宣傳報道,積極引導國內輿論,有效影響國際輿論。
2.2.4 各市、縣(市、區)森林火災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參照省規定執行。
3 監測預警、信息報告
3.1 森林火災預防
全省各級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識;嚴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規范生產、生活用火行為;加強對高火險時段和危險區域的檢查監督,消除各種火災隱患;有計劃地燒除林緣可燃物,開設防火阻隔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高預防森林火災的綜合能力。
3.2 火險預測預報
在重、特大森林火災發生后,氣象部門全面監測火場天氣實況,及時提供火場天氣形勢預報,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認真分析森林火險形勢,及時向全省發布火險形勢預測報告。
3.3 林火監測
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利用衛星林火監測系統或林火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及時掌握火情動態;通過飛機巡護偵察火場發展態勢;結合了望臺觀察和地面人工巡邏,密切監視火場周圍情況。
3.4 人工影響天氣
氣象部門根據天氣變化情況,針對重點火場的地理位置,制訂人工影響天氣方案,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為盡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
3.5 信息報告
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有關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立即核準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首先向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同時報市政府應急辦。隨后,每2小時向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火災發展態勢和撲救情況。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認真核實,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向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報告。
3.6 森林火災級別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級別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級。
3.6.1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6.2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6.3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6.4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上述條款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