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煤礦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管理 ,保證重特大事故發生后,迅速有效地做好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組織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持社會穩定,根據《石家莊市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結合我市煤礦實際,制定本重特大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第二條 屬于煤礦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理時,在啟動本預案的同時,還應依照《石家莊市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理預案》和《河北省特大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執行。
第三條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是指煤礦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突發性的火災、瓦斯煤塵爆炸、有害氣體中毒、透水以及其它較大社會危害時,為及時控制危害源,搶救遇險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降低和消除危害后果而進行的應急救援行動。。
第四條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煤礦生產、建設單位可能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包括三人)或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煤礦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條 煤礦應急救援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方針,實行統一領導,部門配合,分級負責,區域為主,以人為本,以及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監測體系,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醫療救護、物資、設備、技術和人力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有關煤礦事故的重大危險源監控、預警、應急救援、事故處理等有關技術的交流和合作。
第七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煤礦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救援工作質量和效果,本著優化資源配置,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礦山救護力量的原則,對原有的井陘礦務局礦山救護隊進行完善,并組織全市地方煤礦分別與其簽定救護協議,具體承擔全市煤礦重特大事故的救護任務。各產煤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和應急救援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煤礦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 重特大煤礦事故發生后,市政府根據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請求和具體情況立即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單位組成,主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 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統一領導、集中指揮。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有關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重特大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組成及其職責:
(一)指揮部的組成
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總指揮根據情況需要指定。成員由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國土局、市監察局、市檢察院、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氣象局、市委宣傳部、市廣電局和河北煤監局邢臺辦事處等以及事故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和駐石部隊、武警部隊的負責人組成。此外,還有礦山救護隊、煤礦安全中介機構、供電、通訊等有關單位參加。
(二)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河北省有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按照本預案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做好統一領導、集中指揮、組織協調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組建重特大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專家顧問組,為事故應急救援的科學決策提供技術指導與服務;
4.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與事故應急急需的各類物資、設備和人員,協調占用場地,并在事故后及時歸還或予補償;
5.根據事故現場情況,遇有危及周邊單位人員和居民的險情時,及時[FS:PAGE]組織指揮人員疏散、撤離和物資轉移工作;
6.組織對重大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特大及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向上級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并核發事故通報;
7.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8.迅速、如實發布事故消息。
第十條 重特大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一)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邢臺辦事處
1.牽頭負責煤礦事故調查處理;
2.負責煤礦事故統計上報工作;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具體搶救方案。
(二)市安監局
1.負責組建煤礦專家顧問組,對應急救援進行技術指導;
2.參加煤礦事故的調查工作;
3.負責事故救援的綜合協調工作。
(三)市國土資源局
1.負責提供事故煤礦的開采范圍;
2.審核事故煤礦的采礦許可證;
3.協調事故應急救援所急需占用的場地;
4.參加煤礦事故調查、應急救援綜合協調工作。
(四)公安局
1.負責事故區域(包括相關區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維護現場及周邊地區的治安秩序;
2.負責確定事故傷亡人數和傷亡人員姓名、身份等;
3.負責有關事故直接責任人的監護、監控以及逃逸人員的追捕;
4.參加事故調查、應急救援綜合協調等工作。
(五)市總工會
1.負責維護重特大煤礦事故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
2.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救護、善后處理等工作;
3.參加事故調查、應急救援綜合協調等工作。
(六)市監察局、檢察院
參加重特大事故相關的調查處理,根據各自的職責,對負有責任的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七)礦山救護隊
1.對煤礦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提出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2.在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負責煤礦事故遇險人員的營救。
(八)煤礦安全中介機構
對煤礦事故應急救援,事故分析提供技術咨詢。
(九)市交通局
負責組織各類事故救援物資運輸工作,所需的物資和設備運送到事故搶險救援現場。
(十)市衛生局
1.負責煤礦事故中受傷、中毒等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2.負責調動應急救援所需藥品、醫療器材,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提供醫療救援保障。
(十一)發改委
負責協調和調集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物資、設備等,參加事故應急救援的協調工作。
(十二)市環保局
負責煤礦事故環境監測工作,及時確定并通報危險、危害的程度和范圍。
(十三)市氣象局
負責提供與煤礦事故救援工作有關的氣象參數。
(十四)市委宣傳部、廣播電視局
負責煤礦事故的報道工作,確保稿件的客觀、公正。
(十五)市供電局
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供電需要。
(十六) 市財政局
1.負責做好重特大煤礦事故所需資金的財政預算;
2.負責突發性重特大煤礦事故所需資金財政預算的調整和資金支持。
(十七)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及單位
1.負責抽調煤礦技術專家和救援隊伍,參加事故救援;
2.保障事故應急救援的供電、供水、通訊需要,為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后勤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