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保證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建立統一指揮、分級管理、職責明確、反應靈敏的應急機制,增強應對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安徽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合肥市公共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企業發生下列事故時的應對工作:
(1)已經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傷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縣區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本市行政區域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市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4 工作原則
(1)應急救援,以人為本。要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不斷完善和強化搶險手段,科學、迅速組織應急救援,把人員傷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協調一致,各成員單位在市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主動配合,協同地方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3)集中力量,突出重點。要根據事故類別和現場實況,在專家指導下采取切實可行的搶險救援安全措施,組織專(兼)職救護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勘查事故災害程度,做好搶救傷亡人員、運送救災物資和設備、疏散人員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4)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縣區政府要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依靠當地公安、消防、交通、醫療、救援組織等救援力量,積極開展轄區內發生的非煤礦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時報告市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必要時組織全市救援隊伍增援。
1.5 本市非煤礦山企業現狀
非煤礦山企業分布:本市共有非煤礦山企業400多家,主要類型為金屬和非金屬礦山企業、露天采石企業和磚瓦生產企業。采石企業約100家,主要分布在肥東縣、肥西縣;磚瓦生產企業近300家,主要分布在肥東、肥西、長豐三縣。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1.1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會的領導下,成立市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
(1)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
總指揮:市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安全副秘書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衛生局、環保局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單位:市計委、經貿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監察局、環保局、衛生局、財政局、交通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市總工會、市氣象局、合肥軍分區、武警合肥支隊、合肥供電公司、**保險公司合肥分公司、電信合肥分公司和各區、縣政府有關負責同志以及事故發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等。
2.1.2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全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協調與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關系;
(3)必要時,協調駐地部隊參加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4)決定啟動市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
2.2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在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各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能,履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職責,制訂、管理并實施有關應急預案。各成員單位與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和資源共享。
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1)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搶險救援綜合協調、組織管理;與上級主管部門和專家緊急聯系,迅速組織專家趕赴事故現場;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針對事故類別和災害程度制定相應的搶險方案及防止事故擴大的處理措施,報指揮部審定后實施;對事故有關情況進行匯總,經指揮部審查同意后,由新聞單位發布信息;組織、檢查縣區和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查和備案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配合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2)市計委:負責組織搶險救援設備、物資、器材和食品的協調供應。
(3)市公安局:負責抽調警力以最快速度趕赴現場,封閉現場,維護秩序,疏散人員,確保道路暢通和搶險救護車輛有序進出;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保護事故現場和證據,控制旁觀者進入現場和事故危險區域,防止并處理事故現場出現的突發事件;根據事故類別和性質及時調動相關警種警力參與搶險救援;配合有關部門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姓名及身份,協助事故單位通知死者和傷員家屬,并協助做好安撫工作。
(4)市衛生局:負責聯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關醫院,組織急救車輛、醫療器械和醫護人員,提供急救所需藥品;事故現場傷員搶救;事故現場衛生防疫;隨時向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
(5)市工商局:負責對發生事故單位辦礦資質合法性的審查及處理工作。
(6)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
(7)市經貿委:負責協調供電公司保障應急救援供電。
(8)市交通局:負責了解、掌握事故現場沿途交通道路狀況,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搶險救援車輛通行保障工作;組織搶險物資、器材、食品運輸。
(9)市環保局:負責對非煤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后環境危害的監測,調查事故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情況,提出具體解決污染措施的建議。
(10)市氣象局:負責將搶險救援期間天氣、氣候情況,及有關預防可能發生的災害性天氣及極端氣候事件的措施建議,隨時報告指揮部。
(11)市財政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資金的保障工作。
(12)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市總工會: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傷亡人員家屬安撫工作。
其它有關單位根據自身職責,在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2.3 日常工作機構
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應急指揮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指導全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指導和督查各地、各專業(或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工作;
(2)編制、管理本級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綜合監督檢查、指導各縣區應急救援機構應急準備工作和非煤礦山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實施;
(3)負責全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資源和信息的統計工作,建立和維護全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機構、隊伍、專家、預案、技術裝備等信息數據庫,統一規劃全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網絡;
(4)承擔非煤礦山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具體工作。根據有關縣區或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請求,調集有關應急救援力量參加事故搶救;
(5)組織指導全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培訓演習和交流,以及應急救援隊伍救援能力評估工作;
(6)承擔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專家組
專家組由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專家聘用和日常管理有關工作。專家組主要職責是:
(1)對非煤礦山事故處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議;
(2)對處置非煤礦山事故進行技術指導;
(3)為群眾提供有關防護措施的技術咨詢;
(4)參與制訂、修訂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承擔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等。
3預警預防機制
3.1 事故監控與信息報告。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全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接收、處理、統計分析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應建立健全并及時更新非煤礦山事故災難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數據庫,制訂并完善監控方案,進行風險分級,對可能引發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相關單位和部門應及時通報有關當地政府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重大、特別重大非煤礦山事故隱患信息應及時上報市安全監管局,并按程序上報省應急指揮機構。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發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或當地政府,當地政府應當報告上級政府,其中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在半小時內按程序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3.2 事故分級及預警行動
按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及影響范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分為一般 (Ⅳ級)、較大 (Ⅲ級)、重大 (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個等級。
一般(Ⅳ級):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30人以下中毒 (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
較大(Ⅲ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蹤),或30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
重大(Ⅱ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
特別重大 (Ⅰ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 (含失蹤),或100人以上中毒 (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安全生產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
根據有關因素分析和趨勢預測,有可能發生Ⅳ、Ⅲ、Ⅱ、Ⅰ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及時進行預警并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預警信息發布需經授權部門批準。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應急響應堅持屬地化管理原則,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等級,分別響應。發生一般(Ⅳ級)事故及險情時,啟動縣區級預案組織應急處置;發生較大(Ⅲ級)事故及險情時,啟動市級預案組織應急處置;發生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事故及險情時,啟動市級預案,并在省及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下,組織應急處置。
4.2 Ⅰ、Ⅱ、Ⅲ級響應
4.2.1 先期處置
發生較大級、重大級、特別重大級安全生產事故后,事發地政府或相關部門立即向市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同時事發地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公安、消防、醫療救援等相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開展自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2.2應急決策
市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安全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范圍和可控情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市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市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根據情況,作出如下處置,其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還應根據國家和省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處置:
(1)發布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指令;
(2)向事發地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提出非煤礦山事故應急處置要求,責成市有關部門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3)向市政府和省安全監管局(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必要時,請求給予支持;
(4)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
(5)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救援,必要時請求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6)貫徹國家和省、市領導有關指示,督促現場指揮部落實相關處置措施。
(7)市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負責人趕赴事發地;
(8)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通報相關省、市。
4.2.3 現場處置
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由事發地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等參加的現場指揮部,由事發地政府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指揮長,開展以下工作:
(1)負責搜集掌握現場應急救援信息,進行必要的檢測檢驗,對相關信息資料和檢驗數據進行研判,制定并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和方案;
(2)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援,對應急行動中的具體事項作出決斷;
(3)組織人群疏散、安置;
(4)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或市委、市政府及時報告事態進展和處置情況。
4.2.4 應急聯動
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非煤礦山工作組:
(1)搶險救援組:按事故類別分別由公安、消防、安全監管、交通、氣象等相關部門組成,組織專業搶險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根據需要,調遣后續增援隊伍。
(2)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組:由衛生等部門組成,負責醫療救援、衛生防疫工作。
(3) 交通管制組:由公安、交通等部門組成,負責事發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確保運輸暢通。
(4)治安警戒組:由公安部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維護治安秩序,保護事故現場,為事故調查處理提供取證依據和資料。
(5)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民政、公安、建設、人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采取強制措施疏散,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6)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政府負責動員、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社會志愿人員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7)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由計委、財政、商務等部門組成,根據需要負責調集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用于應急工作。
(8)應急通信組:由通信管理、信息產業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組成,負責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通信暢通。
(9)綜合信息組:由現場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綜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組:由事發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應急工作人員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聞報道組:在市政府新聞辦的指導和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協調下,制訂新聞報道方案,確定新聞發言人,適時向有關媒體發布事件進展和處置有關情況。
(12)特種應急組:由公安、環保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處置社會安全、環境事故和群體性突發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
事發地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中央及省駐肥單位、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服從應急救援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根據地方政府請求和上級命令,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2.5 群眾和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根據需要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企業應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路線、程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3擴大應急
4.3.1根據現場檢測數據和救援實施效果,發現現場險情有擴大、發展趨勢,現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態難以控制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繼續采取必要應急救援行動的同時,立即報告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詳細說明事態變化情況并提出提高響應級別等相關應急救援工作建議。
4.3.2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接到險情擴大報告后,立即提請市政府召集事故單位主管部門、應急救援參加單位、有關專家、應急救援專門機構等研究采取緊急應對措施。必要時報請省非煤礦山應急救援工作機構和省政府決定,提高響應級別。
4.3.3擴大應急后,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立即采取提高現場指揮調度級別、增派專家趕赴現場、調整充實救援力量、加強現場監控等措施。
4.3.4擴大應急后,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辦公室在上級應急救援主管部門和市政府、市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下,立即落實應急響應各項事宜,加大應急信息分析處理力度,指導現場調整搶險方案。
4.4信息發布
在市政府新聞辦的指導下,根據授權,市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故信息對外發布工作。信息發布應做到及時、準確,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由市政府新聞辦及時組織對外發布。各新聞媒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5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部和事發地縣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確認事故災難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向批準應急預案啟動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經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縣、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5.2保險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5.3事故調查與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非煤礦山應急救援結束后,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總結分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救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形成報告,報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進行。
6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協調建立統一的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完善全市非煤礦山重大危險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會同通信部門利用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電話等現代通訊工具,保證應急參與部門之間聯絡暢通。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救援裝備保障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協調非煤礦山應急救援基地的建設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和調用制度。保證應急狀態時調用。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要按規定配備必要的裝備。
6.2.2應急隊伍保障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全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布局。公安、消防、衛生、環保等應急救援任務繁重的部門和礦山企業應依法建立完善專業救援隊伍。縣區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本區域特點建立必要的非煤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及應急救援基地,充分發揮消防隊伍的作用。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要掌握應急救援力量,形成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6.2.3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并制訂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各級醫療急救網絡負責院前急救,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治療,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救護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非煤礦山安全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群眾,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
6.2.5 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負責常用安全救援物資儲備。各非煤礦山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保證專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當事故發生地政府物資儲備不足提出增援請求時,市經貿委、市商務局負責協調物資調運。
6.2.6 資金保障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資金和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
6.2.7 社會動員保障
鼓勵、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非煤礦山事故提供物質、資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為主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的非煤礦山應急救援動員機制。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充分發揮相關行業、領域的機構和專家的作用,積極研發非煤礦山專業處置技術,加強技術儲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廣泛開展非煤礦山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提高全民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和應急避險意識。
6.4.2 培訓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指導對非煤礦山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人員的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有關部門應積極做好專業救援隊伍和兼職救援人員的培訓,提高救援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專業能力。
6.4.3演習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監督指導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各縣區(含開發區管委會)、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演習。各非煤礦山企業應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各縣區(含開發區管委會)、各專業機構企事業單位演習結束后,形成總結報市安全監管局和有關部門備案。
7 附則
7.1 獎懲與責任追究
對在非煤礦山事故應急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紿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有關處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非煤礦山事故預案體系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以及對全市或者一個縣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緊急事件。
7.3 預案啟動格式框架
非煤礦山事故的信息來源;非煤礦山事故的現狀;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等級;發布單位或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4 新聞發布內容框架
非煤礦山事故的基本情況;國家及省、市領導的指示;處置工作情況;下一步工作計劃;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7.5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傷亡和損失情況;應急處置成效及目前狀況;宣布應急結束,撤銷現場指揮機構;善后處置和恢復工作情況;發布單位或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6 應急指揮機構及聯系方式
市安全監管局值班室電話:0551-3537759(白天)
0551-3537763(晚上)
7.7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7.8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