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迅速、有效地組織應急救援,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蒲江縣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危險化學品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時,為及時控制危害源,營救受害群眾,指導、組織群眾防護、撤離,消除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動。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應堅持預防為主、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專家援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凡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以及擔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任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嚴格遵守本預案。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按照《蒲江縣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的規定,組建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也稱前線指揮部)。
指 揮 長:縣長。
副指揮長:分管副縣長。
成員:公安局局長、安監局局長、質監局局長、財政局局長、民政局局長、建設局局長、交通局局長、經濟局局長、中小企業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保局局長、消防大隊隊長。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相應的日常工作。辦公室分別設在縣質監局(生產事故)、安監局(經營、使用事故)、交通局(運輸事故)、公安局(劇毒及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城管局(市政公用行業危險化學品事故)。
按職能分工,發生生產事故時,由質監局局長擔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事故日常工作;發生經營、使用事故時,由安監局局長擔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事故日常工作;發生運輸故時,由交通局局長擔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事故日常工作;發生劇毒及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公安局局長擔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事故日常工作;發生市政公用行業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時,由城管局局長擔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事故日常工作。
第七條 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在縣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的有關規定。
(二)組織制定、修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揮和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三)對群眾進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教育。
(四)確定危險化學品事故重點防護單位和重點防護區域,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重點防護區域內有關單位的聯防救援行動。
(五)監督、檢查、指導有關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工作。
(六)組建和訓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
(七)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進行調查,協助有關單位查處肇事者和責任人。
(八)決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重點防護單位、危險化學品重點目標單位和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及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品的單位,應在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導下,成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組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自救,并參加聯防救援行動。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重點目標單位由縣質監局、安監局、交通局、公安局、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數量、設備狀況和可能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并統一報縣安監局備案;危險化學品重點目標單位在危險部位均應設置相應的監測報警裝置。
第十條 縣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成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進行預測,為實施救援行動提供依據。
第三章 應急救援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時,事故單位應立即向縣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報警(指揮部電話:88522367、88522340、110、119、120);同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害源,組織職工自救,并向指揮部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二條 縣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揮部在接到報警后,在核實具體情況的基礎上,應立即向縣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報警電話為:88522367、88522340、110、119、120),并迅速趕赴現場,組織開展救援各項工作。指揮部在組織實施現場救援時,有權調動社會各種應急救援力量、設備和物資。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在各類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安部門負責保障交通順暢,組織安全警戒,維持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滅火和洗消,并會同公安部門開展營救工作。
(二)環保部門負責測定事故危險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救護隊,現場開展醫療救護工作。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運送救援物資、疏散受災群眾。
(五)氣象部門負責提供與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氣象參數。
(六)電信部門負責應急救援的通訊保障。
(七)建設局負責組建搶險搶修專業隊,進行事故現場道路及倒塌建筑物的清理,保障水、電、氣的供應,并協助公安部門開展其它救援工作。
(八)縣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隊伍和專家組參加事故現場救援,并快速取樣、檢測、分析,為現場指揮部組織救援提供第一手資料。
(九)縣安監局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或協助上級進行事故調查。
(十)經濟局、人勞局、民政局、事故單位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縣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專業隊和社會各種應急救援力量、各有關部門,在接到縣救援指揮部指令后,應立即實施救援,不得違抗和拖延。
第十五條 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則,先由運輸人員自救;必要時可請求本單位或事故發生地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機構組織救援。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和物資。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機構的日常工作經費主要由縣財政列入預算。
第十八條 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經費,屬于固定資產支出部分的,在企業自有資金或風險抵押金中列支;不屬于固定資產支出部分的經費及企業組建隊伍的經費,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和人員傷害的,由事故單位負責賠償;應急救援中支援單位所耗費的費用,由事故單位予以補償。
第五章 獎 勵
第二十條 對以下單位和個人,由縣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或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
(一)嚴格遵守本辦法,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檢舉、控告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減少或避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損失并經查證屬實的。
第二十一條 因參加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因公(工)受傷、致殘或犧牲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或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的。
(二)不接受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日常工作指導的。
(三)在應急救援行動中不服從縣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調動、指揮的。
(四)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事故單位不立即報警,不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不組織自救的。
(五)擅自動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預案由縣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