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燃氣作為一種清潔、高效的能源,日益廣泛地運用于炊事、采暖、制冷、發電、車用以及空調、洗衣、烘干等多個領域,與公眾的生活密切相關。同時,隨著燃氣的廣泛運用,在城市中也分布著各類燃氣設施,尤其是地下燃氣管網,基本覆蓋了本市的城區范圍。而燃氣屬于易燃易爆物質,一旦出現燃氣無法正常供應或者發生燃氣突發事件,將直接影響城市正常運行和人們的生活,威脅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建立健全燃氣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做到對燃氣供應與使用中可能或正在發生的突發事件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早解決。
1.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和諧社會為宗旨,以科學合理供氣、保障首都安全用氣為出發點,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目的,建立“統一指揮、屬地管理,以人為本、專業處置,增強意識、預防為主”的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全面提高本市應對燃氣突發事件的能力。
1.2 編制目的
為及時、有效、妥善地處置本市燃氣突發事件,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并確保在處置過程中能夠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種資源,建立政府、行業及企業間社會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應急體系,提高本市燃氣行業防災、減災及確保安全穩定供氣的綜合管理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特制定本預案。
1.3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城市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等國家法律法規、預案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北京市應急委員會工作規則》、《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等地方性法規、預案和辦法,結合本市燃氣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4 基本原則
1.4.1 “統一指揮,屬地管理”原則。
為確保本預案的實施,特別是在應對較大以上級別燃氣事件的處置中,包括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政府、燃氣供應單位等相關單位,都應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做到明確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時,根據事故的地點、影響范圍、危害程度,按照專業管理及屬地管理的原則和響應程序分區、分級進行處置,屬地政府全力協調配合。
1.4.2 “以人為本,專業處置”原則。
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應堅持以“人民生命財產高于一切”為前提,以盡可能控制事件影響范圍,最短時間有效處置事件為目標。在應急響應過程中,燃氣供應單位應做到及時發現、準確判斷、迅速報告,同時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先期處置工作,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當需要啟動高一級的應急響應時,應服從上一級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屬地政府應及時掌握事件影響范圍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協助燃氣供應單位快速處置事件,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突發事件對社會生活的影響。
1.4.3 “增強意識、預防為主”原則。
本市燃氣行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預防、預警機制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把應急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中,通過開展全面的風險評估工作,掌握本市燃氣風險源的分布,增強燃氣供應單位和管理部門對燃氣突發事件的預警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并解決可能引發事件的各種隱患,提高防范水平,力爭防止重大燃氣事件的發生;要加強對燃氣供應單位、用戶的宣傳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用氣意識;隨時做好處置重大燃氣突發事件的一切準備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種預案進行演練,做好各種應急準備工作。
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與燃氣供應及使用有關的突發事件。
1.6 事件等級
根據本市燃氣供應和使用情況,按照事件所在燃氣供應系統的壓力等級、影響的用戶性質及數量、事件發生地區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方面因素,將燃氣突發事件等級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6.1 特別重大燃氣事件(Ⅰ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燃氣事件:
(1)長輸燃氣管線市內部分、城市門站及高壓B(2.5MPa≥P≥1.6MPa)以上級別的供氣系統、輸配站、液化天然氣儲備基地、液化石油氣儲備基地發生燃氣火災、爆炸或發生燃氣泄漏事故,或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燃氣供應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氣系統發生突發事件,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或以上)。
(3)燃氣突發事件引發的次生災害,造成鐵路、高速公路運輸長時間中斷,或造成供電、通信、供水、供熱等系統無法正常運轉,使城市基礎設施全面癱瘓。
1.6.2 重大燃氣事件(Ⅱ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燃氣事件:
(1)次高壓以上級別的天然氣供應系統、壓縮天然氣供應站、液化天然氣供應站、液化石油氣儲罐站、液化石油氣管網(包括氣化或混氣方式的供氣系統)、瓶裝液化氣供應站、車用燃氣加氣站等燃氣供應系統及用于燃氣運輸的特種車輛發生燃氣火災、爆炸或發生燃氣泄漏,或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局部地區燃氣供應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氣系統發生突發事件,導致本市大部分地區燃氣設施超壓運行,且嚴重影響用戶安全用氣;或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高等院校的公共食堂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
(3)全市天然氣供應系統的高壓B級管網(2.5MPa≥P≥1.6MPa)出現壓力異常,當壓力低于1.0MPa時或壓力低于1.2MPa在2小時內未恢復正常;液化氣儲量連續兩天低于3000噸。
(4)城市氣源或供氣系統中燃氣組份發生變化,導致無法滿足終端用戶設備正常使用。
(5)燃氣突發事件的次生災害嚴重影響到其他市政設施正常使用,并使局部地區癱瘓。
(6)事件發生在重要會議代表駐地、使館區等敏感部位,可能造成重大國際影響。
(7)造成夏季供電高峰期的燃氣電廠停氣或供暖期間本市各大集中供熱廠停氣。
1.6.3 較大燃氣事件(Ⅲ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燃氣事件:
(1)各級燃氣供應系統發生火災、爆炸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影響到局部地區燃氣供應和危及公共安全,且燃氣供應單位通過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能夠及時處置的。
(2)供氣系統發生突發事件,導致本市局部地區燃氣設施超壓運行,且影響用戶安全用氣;或造成停氣影響的居民用戶數量在1000以上10000戶以下,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
(3)根據氣象預報,未來3天內持續高溫或低溫,且經過預測3天內的全市天然氣日用氣負荷均高于上游供氣單位日指定計劃的5%;全市液化氣儲量連續3天低于5000噸。
(4)發生在城市主干道上,造成交通中斷。
(5)供暖期間造成居民采暖鍋爐停氣,形成較大供熱事件。
(6)在大型公共建筑或人群聚集區,如廣場、車站、醫院、機場、大型商場超市、重要活動現場、重要會議代表駐地及本市重點防火單位和地區等發生燃氣泄漏、火災、爆炸,造成人員傷亡。
1.6.4 一般燃氣事件(Ⅳ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燃氣事件:
(1)各級燃氣供應系統發生燃氣泄漏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影響區域燃氣供應和危及公共安全,但燃氣供應單位通過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能夠及時處置的事件。
(2)燃氣供氣系統發生突發事件,導致本市一定區域內燃氣設施超壓運行,但未影響用戶安全用氣的;停氣影響1000戶以下居民,且24小時內無法恢復,或影響1000戶以下居民采暖2小時以上。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在市應急委的領導下,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本市燃氣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組成??傊笓]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負責本市燃氣突發事件的領導工作,對全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統一指揮。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市政管委主任擔任。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對燃氣突發事件的職責包括:
(1)研究本市應對燃氣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2)負責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燃氣突發事件的具體應對工作,指導、檢查區縣開展較大、一般燃氣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3)分析總結本市燃氣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落實燃氣應急保障資金;
(4)負責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所屬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5)承擔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常設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委主任擔任。根據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燃氣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并負責具體處置工作。
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落實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調動成員單位應對本市燃氣突發事件相關工作;
(2)負責協調燃氣氣源供應保障;
(3)收集、分析和上報有關燃氣突發事件信息;
(4)具體負責按程序成立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的相關工作;
(5)負責提出特大、重大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實施方案;
(6)負責本市燃氣事故隱患排查和應急資源管理工作;
(7)負責聯系燃氣專家顧問組,針對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提出相應意見;
(8)組織制定(修訂)本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區縣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實施;
(9)協調、指導區縣政府和燃氣供應單位開展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檢查區縣政府和燃氣供應單位的相關工作;
(10)負責發布和解除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向市應急辦提出發布和解除橙色、紅色燃氣預警信息的建議;
(11)組織排查并協調消除燃氣突發事件的事故隱患;
(12)分析總結本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3)組織建立燃氣應急救助體系;
(14)組織建立市級燃氣應急隊伍、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
(15)開展本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16)其他與燃氣突發事件相關的應急管理工作。
2.3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1)市委宣傳部: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指導相關單位對較大以上燃氣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和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市屬新聞單位進行燃氣安全知識宣傳。
(2)市發展改革委:在突發燃氣事故時,負責組織協調電力企業做好電力應急保障及電力系統搶險救援工作。負責承辦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涉及電力應急保障的其他工作。
(3)市教委:負責安排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的教學、作息時間,配合實施燃氣供應方案。中小學校等若發生燃氣突發事件由相關區縣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處置,重大問題由市教委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給予協調。
(4)市公安局:負責燃氣突發事件區域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現場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負責協助燃氣專業應急救援隊進入現場處置事件。遵照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令負責協助組織群眾疏散,如有必要,協助組織群眾進入緊急避險場所,并維護公共秩序。負責組織指揮排爆、案件偵破等工作。發生燃氣泄漏等緊急情況時,燃氣供應單位必須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配合燃氣供應單位實施入戶搶險、搶修作業。
(5)市民政局:負責在特別重大、重大燃氣突發事件預警或發生特大、重大燃氣突發事件中,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轉移安置工作。負責組織、發放災民生活救濟款物,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6)市財政局:為燃氣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并對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7)市建委:負責燃氣突發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搶險工作。
(8)市市政管委:具體負責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燃氣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負責燃氣供應系統的運行調度、資源調配、技術支持等相關工作。
(9)市交通委:負責在燃氣突發事件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在燃氣突發事件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恢復本市市管道路、公路、橋梁的搶修與恢復。
(10)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搶修與恢復在燃氣突發事件中損壞的有關供水、排水等市政管線、設施。負責與河湖水政管理有關的協調工作。
(11)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商業燃氣用戶配合實施燃氣應急供應方案。
(12)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北京急救中心(120)和各醫院,開展受傷人員現場救治和傷員轉院治療工作。負責燃氣突發事件區域的衛生防疫工作。
(13)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或參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搶險和事故調查與處置相關工作。
(14)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參與燃氣突發事件中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負責燃氣突發事件中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上報、統計工作。
(15)市旅游局:負責協調旅游星級飯店,配合實施燃氣應急供應方案。
(16)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港澳辦):負責協調燃氣突發事件中涉及港澳及外國人員的應急處置工作。
(17)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對危害燃氣設施安全、違反規定使用燃氣等的行為進行查處。
(18)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燃氣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維護疏導工作。依據現場燃氣濃度監測結果,按照現場指揮部確定的警戒范圍,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同時保證救援車輛順利通行。
(19)市公安局消防局:配合燃氣應急救援隊實施滅火工作,(在對泄漏燃氣進行噴水稀釋時應聽取專業搶險人員的意見),對燃氣突發事件中的被困人員進行救助,并配合燃氣供應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偵檢及市燃氣應急救援隊進行器具堵漏、冷卻抑爆、關閥斷源等工作。
(20)武警北京市總隊:根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實施需要,協助完成搶險救援、現場警戒任務。
(21)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在燃氣突發事件中受損通信系統的應急恢復,并為搶險救援指揮系統提供通信保障。
(22)市氣象局:組織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針對燃氣突發事件的氣象探測資料的匯總、分發;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組織燃氣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觀測,提供燃氣擴散模擬結果,為決策提供依據。
(23)北京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實施在燃氣突發事件中引發電力系統事故的搶險救援。為搶險救援及其指揮系統提供用電保障。根據燃氣泄漏事故大小和擴散范圍,組織相應范圍內電力系統的停電及事后恢復工作。
(24)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天然氣長輸管線安全運行、維護及應急搶險工作。負責調度氣源保證城市管網安全壓力。協助市燃氣供應單位的天然氣調度工作。提供相關搶險技術及施工支持。
(25)市熱力集團公司等供熱用氣單位:制定供氣中斷情況下的應急供暖計劃,配合實施天然氣供氣計劃,提出用氣建議。
(26)市燃氣集團公司:負責組建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負責調度氣量平衡,保證供應。負責指揮一般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緊急狀態下,聽從政府指令采取緊急停供措施。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燃氣突發事件現場先期應急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搶險救援。必要時支援轄區外燃氣突發事件搶險救援。作為市政府處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及燃氣供應接管單位,隨時聽從政府的調遣。
(27)燃氣供應單位(不包括市燃氣集團):制定本單位的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根據本單位經營規模和供氣方式組建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負責按照預案等級處置相應的突發事件。負責組織實施供應區域燃氣突發事件先期應急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實施非供應區域的搶險救援工作。
(28)各有關區縣政府:按照燃氣供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保障本轄區燃氣安全穩定供應。協調解決供、用氣糾紛。制定本轄區相應的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組織處置一般燃氣突發事件,負責協助處置較大以上燃氣突發事件,并負責燃氣突發事件處置過程的屬地保障和善后工作。必要時組織群眾疏散,特殊情況下組織群眾進入緊急避難場所,避免次生災害事件發生。
2.4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聘請燃氣相關專業以及應急救援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為應急搶險指揮調度等重大決策提供指導與建議;協助制定應急搶險方案,對燃氣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應急處置方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
2.5 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其職責
2.5.1 現場指揮部職責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職責包括:
(1)負責按照各級指揮機構相應的處置程序對燃氣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2)在應急救援工作中,負責統一協調各成員單位,制定救援搶險方案;
(3)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組織調配搶險力量,解決搶險當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4)負責及時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故情況及應急處置、搶險救援情況;
(5)負責啟動和結束應急處置程序。
2.5.2 現場指揮部組成
根據事故等級確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人選?,F場指揮部可由搶險指揮組、社會面控制組、后勤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宣傳信息組、事故調查組和專家顧問組等組成。
3 預測預警
3.1 監測與預測
3.1.1 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由市市政管委牽頭,建立政府部門、燃氣供應單位、用戶間的信息交流平臺,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優勢,搜集、分析各種對燃氣供應系統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信息,并相互傳遞與研究分析。
(1)實施對上游燃氣供應企業和市內各燃氣供應單位以及用氣企業生產日報、月報的監控,實現實時監測本市供氣動態以及預測燃氣資源的供需平衡情況。
(2)對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燃氣安全供應狀況的監測。
(3)建立燃氣突發事件信息庫,對已發生的各類事件進行記錄,將分析和總結的結果存入信息庫,并以此為基礎不斷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
(4)加強重大節假日、重要社會活動、災害性氣候和冬季保高峰供應期間的預測預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類信息報告制度,不斷提高應急保障管理水平。
3.1.2 各區縣燃氣主管部門要與各燃氣供應單位保持聯絡暢通,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保持密切聯系,隨時了解掌握供氣情況和動態。
3.1.3 燃氣供應單位應建立健全燃氣供應系統的日常數據監測、設備維護、安全檢查等各項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用氣預測、系統改造等相關信息數據庫,必要時將重要信息上報至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對本行業、本地區以外其他渠道傳遞來的信息,應密切關注,提前做好應急準備。
3.2 預警級別
根據本市燃氣供應短缺可能對用戶及社會造成影響的嚴重程度,本市建立燃氣供應四級預警指標體系,由低到高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四種顏色表示,并分別采用不同預防對策。
3.2.1 藍色預警
(1)根據氣象預報,未來3天內持續高溫或低溫,且經過預測3天內的日用氣負荷均高于上游供氣單位日指定計劃的5%;
(2)液化氣儲量連續3天低于5000噸。
3.2.2 黃色預警
(1)本市高壓B級管網(2.5MPa≥P≥1.6MPa)出現壓力異常,當壓力低于1.0MPa時或壓力低于1.2MPa在2小時內未恢復正常;
(2)液化氣儲量連續兩天低于3000噸。
3.2.3 橙色預警
(1)本市高壓B級管網(2.5 MPa≥P≥1.6 MPa)出現壓力異常,當壓力降至0.8MPa以下;
(2)液化氣儲量低于2000噸。
3.2.4 紅色預警
(1)當高壓B級管網(2.5 MPa≥P≥1.6 MPa)出現壓力異常,當壓力降至0.6MPa以下;
(2)液化氣儲量低于1000噸并造成大面積脫銷。
3.3 預警的發布、解除和變更
3.3.1 預警發布和解除
(1)藍色和黃色預警:燃氣供應單位在1小時內正式報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外發布和解除,并報市應急辦備案。
(2)橙色預警:燃氣供應單位在半小時內正式報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確認預警,提出發布橙色預警建議,報告市應急辦,經主管副市長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發布和解除。
(3)紅色預警:燃氣供應單位立即正式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確認預警,并提出發布紅色預警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發布和解除。
3.3.2 預警變更
根據本市燃氣供應短缺可能對用戶及社會造成影響的嚴重程度的變化,燃氣供應單位應適時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調整預警級別的建議;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向市應急辦提出調整橙色、紅色預警級別的建議。
3.4 預警響應
3.4.1 藍色預警響應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與氣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保證預測數據的準確性;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協商,調整供用氣計劃,盡可能滿足本市需求。
3.4.2 黃色預警響應
(1)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啟動預案的準備工作。燃氣供應單位密切監控氣量、壓力和氣溫變化,加強值班調度,隨時報告情況。
(2)若壓力異常是由供氣方造成的,應隨時與供氣方保持聯系;若壓力異常是由用氣方設施造成的,應隨時與搶修單位保持聯系,并掌握恢復供氣時間。
(3)通知大型燃氣用戶準備停運,隨時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4.3 橙色預警響應
(1)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啟動預警響應的同時,啟動燃氣供應應急處置體系。
(2)通過各種渠道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將采取限量供應措施,請相關用戶做好停供準備。各工業用戶、采暖制冷用戶,做好限量用氣的準備。
(3)通知屬地區縣政府,做好居民宣傳工作。
3.4.4 紅色預警響應
(1)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啟動預警響應命令的同時,啟動一級響應和燃氣供應應急處置體系,協調指揮本市所有燃氣用戶做好限量供應的準備;關閉部分采暖鍋爐,限制工業用戶用氣量,同時通知所有工業、采暖用戶做好全面停氣的準備。
(2)新聞單位加強相關宣傳,對燃氣供應形勢和工作情況進行報道;廣大市民做好采取緊急措施的準備。
4 應急響應
4.1 基本響應
當確認燃氣突發事件已經發生時,屬地區縣政府和市、區縣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機構應立即做出應急響應,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管理、專業處置”的要求,指揮協調各部門開展先期處置。在事件發生的初期,由燃氣供應單位快速處置,并將處置情況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2 分級響應
4.2.1 一般事件的應急響應(Ⅳ級)
發生一般燃氣突發事件時,由區縣政府和燃氣供應單位按照區縣和本單位相關應急預案自行處置并上報處置情況。燃氣供應單位沒有能力單獨處置和控制時,可請求相關區縣應急辦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
4.2.2 較大事件的應急響應(Ⅲ級)
發生較大燃氣突發事件時,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或區縣政府負責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屬地區縣政府協調相關區縣燃氣主管部門及燃氣供應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情況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參與現場搶險工作。
4.2.3 重大事件(Ⅱ級)的應急響應
發生重大燃氣突發事件時,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啟動Ⅱ級響應。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區縣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調度相關成員單位參與現場搶險。
4.2.4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的應急響應
發生特大燃氣突發事件時,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Ⅰ級響應。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區縣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4.3 擴大應急
當燃氣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依據《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報告情況,請求國務院給予支援。
4.4 響應結束
4.4.1 當燃氣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響應工作即告結束。
4.4.2 一般或較大燃氣突發事件,由區縣政府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確定應急響應結束。
4.4.3 重大和特別重大燃氣突發事件,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或市應急辦審核,報請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準后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應急響應結束后,應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有關消息。
5 信息管理
5.1 信息報告要求
除已經發生燃氣突發事件外,出現下列情況時,各區縣政府及燃氣供應單位應立即分析判斷影響正常供氣的可能性,并立即將事件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影響程度、影響時間以及應對措施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核實情況后,上報市應急辦。
(1)因供氣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可能影響正常供氣;
(2)因燃氣資源出現短缺可能影響正常供氣;
(3)因供電、供水、通訊系統發生故障可能影響正常供氣;
(4)因發現事故隱患可能影響正常供氣;
(5)因其他自然災害可能影響正常供氣。
5.2 信息報告程序
5.2.1 一般燃氣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程序按日常值守程序執行。
5.2.2 較大以上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后,燃氣供應單位和屬地區縣政府應立即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詳細信息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5.2.3 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氣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不受分級標準限制,要立即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并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報市應急辦。
5.2.4 首報
(1)燃氣供應單位到達突發事件現場后,立即口頭將情況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核實情況并根據事態進行分析判斷。
(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態情況分析判斷。屬一般事件的,督促、指導相關區縣政府和燃氣供應單位進行處置,并備案。
(3)屬較大以上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報市應急辦,詳細信息不晚于事件發生后2小時上報。同時,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屬地區縣政府、燃氣供應單位和成員單位的應急隊伍,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協調有關單位作好搶修配合工作。
5.2.5 續報
燃氣供應單位和屬地政府根據事件過程,將事件發生、發展、處置結果等相關情況分階段逐級向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分階段事件報告后核實并視情況上報市應急辦。
5.2.6 總報
(1)燃氣供應單位和屬地政府在事件處置完畢后24小時內,將事件處置結果及事件情況分析正式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審核后立即報市應急辦備案。
5.2.7 燃氣突發事件中涉及的生產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上報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要時可直接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3 信息報告內容
5.3.1 首報內容
應明確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類別、損失情況和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初期處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5.3.2 續報內容
應包括事件發展趨勢、人員治療與傷情變化情況、事故原因、已經造成的損失或準備采取的處置措施。
5.3.3 總報內容
應包括事件處理結果、整改情況等
5.4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5.4.1 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文件規定執行。
5.4.2 發生一般燃氣突發事件,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或屬地區縣政府成立宣傳信息組,統一組織新聞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以上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成立宣傳信息組,并指派專人負責新聞發布工作,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有關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6.1.1 現場搶險結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責成相關部門,做好傷亡人員救治、慰問及善后處理工作。根據事件損失情況由區縣政府、市人事局、市民政局等部門制定相應補償辦法,盡快恢復受災群眾正常生活。如果發生重大傷亡及財產、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處理程序執行。
6.1.1 燃氣供應單位及時清理現場,迅速搶修受損設施,盡快恢復正常燃氣供應。
6.2 社會救助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燃氣突發事件或遇到紅色、橙色燃氣突發事件預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民政部門及相關部門,迅速引導群眾轉移,安置到指定場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民政部門應組織力量,對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并逐戶核實等級,登記造冊,并組織實施救助工作。
6.3 調查評估
6.3.1 現場指揮部應在事件處置結束4天內,將總結報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整理、匯總后,2天內上報市應急辦。
6.3.2 在處置燃氣突發事件的同時,由相關部門適時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顧問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件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建議,并在事故結束后20天內將評估報告報市應急委。
6.3.3 各相關單位根據以上報告,總結經驗教訓,修改應急預案,落實改進工作措施。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經費。遇有特別重大、重大燃氣突發事件,或部門安排的應急處置經費不能滿足需要時,由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動用專項準備資金。
7.2 物資保障
本市各燃氣供應單位應當根據本預案以及單位內部的應急預案,在管轄范圍內配備必需的緊急設施、裝備、車輛和通訊聯絡設備,并保持良好狀態。在應急處置中,按現場指揮部要求,可以在本市道路、公路建設養護和各燃氣供應單位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
7.3 應急隊伍保障
7.3.1 根據燃氣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市燃氣集團公司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燕化公司消防應急救援隊、北京市公共設施搶險大隊、北京華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搶修隊是本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
7.3.2 市燃氣集團公司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燃氣突發事件現場先期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搶險救援,聽從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
7.3.3 燕化公司消防應急救援隊負責協助處置本市液化石油氣大型儲氣設施的突發事件。
7.3.4 北京市公共設施搶險大隊負責配合燃氣供應單位實施燃氣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機械開挖、道路作業等工作。拆除影響燃氣突發事件搶險的建筑物。
7.3.5 北京華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搶修隊按照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要求,提供城市高壓A燃氣管道方面的搶險技術及施工支持。
7.3.6 應急搶修隊伍應配備工程搶險車輛,以及焊接、挖掘等搶修裝備,并使其保持完好狀態。
7.3.7 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供應燃氣的性質、設備設施的類型和供應規模建立相應的應急搶修隊。城市建成區燃氣供應單位須建立保障應急搶修的應急救援值班室。
7.4 技術保障
7.4.1 燃氣安全技術保障
本市燃氣行業管理部門應關注國內燃氣技術的發展趨勢,組織科研單位和燃氣供應單位,對先進技術進行研究,結合本市的實際需要,適時對現有燃氣安全相關的設備、設施及專業搶修裝備進行更新,培養高素質的運行管理人員和應急搶修人員,不斷提高本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7.4.2 指揮系統技術支撐
加強應急指揮體系建設,以建立集通信網絡、調度指揮中心、移動指揮平臺為一體的通信指揮體系,提高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系統與專業處置隊伍的應急通訊質量。
7.5 治安保障
對于發生燃氣突發事件的區域,屬地公安部門應做好現場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為燃氣專業應急救援隊進入現場處置事件提供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按照燃氣供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區縣政府組織燃氣供應單位對燃氣用戶做好安全用氣的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公共安全意識,鼓勵及時報告燃氣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
7.6.2 在發生燃氣突發事件時,各區縣政府要確保本轄區的社會穩定,協調解決供、用氣糾紛,組織居民協助燃氣供應單位做好應急救援工作,向居民通報燃氣突發事件相關情況,以得到理解與支持。
7.7 醫療衛生救援保障
燃氣突發事件所引起的直接人員傷亡以及應急救援人員的間接人員傷亡,由市衛生部門負責積極的救治。
8 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8.1 宣傳教育
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市市政管委組織相關單位以安全用氣和保護燃氣設施為核心內容,以中、小學生、社區居民及外來人員為對象,通過新聞媒體對燃氣的安全使用和防護措施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8.2 培訓
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市市政管委組織相關單位制定相關預案培訓計劃,定期對燃氣突發事件涉及的部門、企業、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參與培訓的人員掌握相應情況的處置程序和方法,提高處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8.3 演練
8.3.1 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市市政管委會同各區縣和相關委辦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演練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組織燃氣應急演練,做好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燃氣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通過應急演練,培訓應急隊伍,改進和完善應急預案。
8.3.2 各區縣有關部門應組織本區域單位和群眾開展應對燃氣突發事件的演練。
8.3.3 各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應急預案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不斷提高燃氣工作人員的搶險救災能力,并確保負責急修、搶修的隊伍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準備狀態。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說明
9.1.1 燃氣供應系統:長輸燃氣管線市內部分、城市門站、輸配站、燃氣管網及設施、液化天然氣儲備基地、壓縮天然氣供應站、液化石油氣儲備基地、液化石油氣儲灌站、液化石油氣管網(包括氣化或混氣方式的供氣系統)、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車用燃氣加氣站、用于燃氣運輸的特種車輛、燃氣用戶等與燃氣生產、輸配、運輸等燃氣設施及相應的管理環節稱為燃氣供應系統。
9.1.2 燃氣供應單位:燃氣經營單位和燃氣自管單位。
9.1.3 第三方影響:第三方影響是指由自然因素和非自然因素造成對燃氣供應系統的影響。
(1)自然因素的影響:
自然因素是指燃氣設施因所處環境的自然因素間接對燃氣設施的破壞,主要形式有自然災害、綠化植物對燃氣設施造成的應力破壞。
a.自然災害,包括地震、地面自然沉降、洪水等災害引發的對供氣系統產生的外加應力損壞;
b.土壤環境惡化,引起化學和電化學腐蝕,造成對地下燃氣管網損壞;
c.綠化植物的自然生長,其根系、總重量增加對管道造成外力影響,引發管道應力變化。
(2)非自然因素的影響
非自然因素分為建設施工所造成的燃氣設施硬性破壞和違章建筑、重型車輛等造成的管道負載過重破壞。
a.城市施工活動的影響,施工單位采取人工挖掘或使用大型挖掘機械進行施工時,對管道造成破壞。
b.臨時建筑、材料堆放及重型車輛的影響,由于在燃氣管道承載上方臨時建筑、重型車輛等的過多重量,造成管道負載過重破壞。
9.1.4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
9.2.1 預案的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參照本預案,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各自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9.2.2 預案的審核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核。
9.2.3 預案的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3年至少修訂1次。
9.2.4 相關預案的制定要求
(1)維持用戶最低用氣需求預案
本市燃氣供應單位應制定保證用戶最低需求氣量的調配應急預案。
因燃氣突發事件可能影響輸氣管道正常運行,導致全局或部分用戶供氣中斷或降低,燃氣供應單位應在保證安全和有利于應急事件處置的前提下,盡力維持用戶最低的用氣需求。
(2)管線應急處置預案
為了快速響應,在最短時間有效完成搶修處置,必須分析輸氣管線經由的不同地域及可能發生的各種典型案例,預先制定針對輸氣管線因本身缺陷或第三方影響可能導致變形、漂管、懸空、泄漏、開裂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規定具體處置措施。
(3)場站和儲氣罐應急處置預案
各燃氣供應單位應對其所管轄的場、站、儲氣罐等重點地區和設施做出安全管理預案,保證其安全、穩定運行。
(4)其他應急處置預案
自控、通訊、信息系統、燃氣報修服務熱線和相關應急單位等亦應做出相關應急處置預案。
9.2.5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