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應對防災減災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岳陽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岳陽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機制,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協同應對,確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按照分級響應、屬地管理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
(4)政府主導、社會動員。在政府主導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引導和支持廣大人民群眾積極開展自救互救。
1.4適用范圍
凡在我縣范圍內發生的水旱災害,冰雹、沙塵暴、雪、低溫冷凍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性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當周邊縣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并對我縣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5應急預案體系及預案銜接
《岳陽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是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縣人民政府應對本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救援的規范性文件和行動指南,由縣應急局牽頭制定并報縣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抄送市應急局備案。其他鄉鎮人民政府、部門單位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依照本預案進行編制。
2現狀及危險性分析
岳陽縣位于長江中游中低緯度區,屬亞熱帶大陸季風濕潤氣候,受季風的影響較大。其氣候特點是:四季分明,季節性強,熱量適度,春溫多變,初秋有寒,嚴寒期短,暑熱期長,雨水集中,夏、秋多旱。由于山地的地形影響及洞庭湖水體的湖泊效應,因而氣候多樣,災害性天氣頻繁,同時山丘地區與湖區的氣候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我縣主要是山地和丘陵為主的地形地貌,東部山區屬于地質災害易發區,西部平原屬于水旱災害、冰雹災害易發區。自然災害一旦發生,其危害主要有:一是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構成危害,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二是對當地正常的生產、生活和學習造成極大影響;三是對建筑物造成破壞;四是對當地交通、通訊等造成很大影響;五是可度能造成某些疾病的爆發,也會造成人民心理恐慌;六是引起當地社會治安問題;七是對當地的自然環境造成影響甚至破壞。
全縣總面積2809平方公里,下轄14個鄉鎮和1個辦事處,總人口約72萬,其中農業人口約37萬。已建成縣城區避險場所8個,面積共約18萬平方米,可容納15.7萬人左右,各鄉鎮都有避險所,儲備有應急救助物資和救災器材等,避難場所安裝有相關標識。
3組織機構與職責
3.1指揮機構及其成員
3.1.1指揮機構
成立岳陽縣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為全縣自然災害減災救災應急綜合指揮協調機構。
主要職責:縣減災委是岳陽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承擔應對自然災害緊急救助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職能,研究制定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組織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救災活動,指導協調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工作,推進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成員單位:縣委宣傳部、縣民政局、縣應急局、縣發改局、縣教體局、縣商糧局、縣工信局、縣科技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岳陽縣分局、縣住建局(人防辦)、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衛健局、縣廣播電視臺、縣市場監管局、縣紅十字會、縣氣象局、縣人武部、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供電公司、縣武警中隊、團縣委、縣人社局等。減災委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決定增加其他成員單位。
3.1.2縣減災委員會主任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縣應急局局長、發改局局長、財政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相關單位負責人擔任。
3.2辦事機構
3.2.1減災委辦公室和縣應急局應急指揮中心
縣減災委辦公室(以下簡稱減災辦)設在縣應急局,為縣減災委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縣應急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縣應急局副局長擔任。由縣應急局防災減災救災和物資保障股承擔減災辦具體職責。
主要職責:災前預防階段制定本轄區應急預案,落實任務,責任到人;負責本轄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部署和落實防災減災應急措施;研究制定全縣救助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宣傳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居民的防災減災意識及自救互救能力;制定災害發生時人員疏散方案,規劃人口疏散路線及場地。災害發生后領導全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組織各部門開展搶險自救互救工作;開展災情調查,及時掌握災情、險情及其發展趨勢;組織各部門開展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防災減災活動,推進救助交流與合作。在處置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時,縣減災委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力量,增加其他單位聯合辦公。
縣應急局應急指揮中心職責:負責24小時應急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協助處理各鎮和縣直各部門向縣委、縣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負責綜合材料及各類文電的起草工作,統一發布災情信息,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工作,指導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3.2.2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
縣應急管理局:組織指導災情報送,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協調指揮各類應急隊伍,組織應急救援;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級、市級下達和縣級救災款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組織、指導和接收救災捐贈;負責減災委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地震監測速報;負責震情會商,及時提供震后趨勢判定意見;負責地震災害風險調查評估與地震災害預測預防;負責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負責開展地震現場科學考察,聯合開展地震災情調查、災害損失評估和輿情應對;協助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宣傳報道工作,統籌協調指導涉事鄉鎮或部門開展涉及自然災害救助網絡輿情的引導處置工作。
縣發改局:負責積極爭取中央、省級、市級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等專項支持,及時下撥中央、省級、市級和縣級專項資金;牽頭組織較大以上自然災害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縣教體局:指導受災地教育部門做好受災學校學生和教職員工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恢復正常教學秩序;負責統計報告全縣教育部門受災情況;牽頭做好學校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計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科技局:負責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應急救災工作;為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技支撐。
縣工信局:負責指導災區工業企業搶險救災、停工停產、因災毀損廠房等災后恢復重建、復工復產等工作;負責統計報告全縣工業受災情況。負責組織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和災區通信設施的搶修等工作,組織保障災后救災現場等重要通信暢通;統計報告全縣通信行業受災情況。
縣公安局:負責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避險工作;按照應急響應等級,實施相應交通組織措施,做好交通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依法打擊災區盜搶現象,查處制造網絡謠言等違規違法人員。
縣民政局: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災、救災捐贈等工作;督促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縣財政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的籌措、撥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排查、巡查和監測預警預報,宣傳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知識,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參與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
市生態環境局岳陽縣分局:指導、協調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受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牽頭組織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提出相關環境信息發布的建議;做好災區飲用水源地環境監測。
縣住建局(人防辦):負責指導災區開展因災毀損房屋、人防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災民疏散、救災物資、救災人員運輸的通行路線搶通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縣道路交通因災毀損情況;負責指導全縣道路交通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水利設施排險除險工作,按職責對江河、湖泊、水庫、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及應急水量調度,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做好受災鄉鎮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及時統計上報全縣水利基礎設施因災毀損情況;做好因災毀損水利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全縣農業受損情況的統計報告;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復產;保障受災期間農產品供應和價格穩定。
縣商務糧食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商業企業參加搶險救災工作;組織縣內跨地區應急生活必需品供應,按程序動用縣級商業儲備穩定市場;負責做好救災應急物資的收儲、輪換、日常管理和調運工作。
縣文旅廣電局:負責協助發布景區災害預警信息;負責文物類旅游景點搶險救災的專業指導;協助做好游客緊急避險轉移、被困人員救援、失蹤人員搜救等工作;負責全縣文化旅游行業受災情況統計報告;督促指導景區基礎設施、標識標牌等災后恢復重建工作;負責指導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應急搶修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統計報告全縣廣電領域受災情況。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及時組織醫學救援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做好災區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負責統計報告全縣衛生健康領域受災情況;負責衛生健康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縣林業局: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協助做好林業災情統計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提供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的產品質量檢測技術服務,對本縣企業生產的救災物資產品質量進行監督;依法查處受災地區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縣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情況的預測預報;負責災害性天氣趨勢預測評估。
縣人武部:負責組織協調駐岳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縣武警中隊:負責受災人員的解救、轉移和疏散;搶救、運送重要救災應急物資;參與處置因災害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組織指揮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滅火救援工作;組織開展消防知識宣傳教育。
縣供電公司:負責災區供電設施的維護和毀損設施的搶修恢復工作,及時恢復電力供應。
團縣委:負責支持引導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等工作。
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社會募捐,接收捐贈款物;管理、調撥救災物資,及時公布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組織紅十字志愿者參與搶險救災和現場救護工作;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災后重建工作。
3.3專家組
縣減災委設立專家組,由有專業知識、實際救援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組成,對全縣救助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意見,為全縣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3.4基層應急機構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設立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等相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轄區內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3.5應急聯動機制
3.5.1建立政府部門應急聯動制度。制定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責任卡,明確牽頭部門和支持協作部門的職責、權限和處置程序。
3.5.2應急救援值守制度
實行領導帶班的24小時應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員要堅守崗位,不得隨意脫崗、漏崗,并做好值守記錄,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將事故地點、時間、性質等要素通知帶班領導,并根據帶班領導的指令及時向縣減災委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3.5.3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需要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含派出機構)提供幫助支持的,由應急指揮中心協調處理;需抽調民兵的由應急指揮中心向縣人武部提出申請,形成共同應對處置的應急聯動機制。
3.5.4在超過本級或規定權限的應急工作指令時,要在第一時間迅速向上級報告;遇有特別緊急情況,應當邊處置邊報告。
4預防與預警機制
4.1信息平臺及信息處理
根據現有條件,逐步整合全縣政府值班信息系統和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應急局、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岳陽縣分局、通信等部門建立的應急信息系統。建立和完善“岳陽縣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縣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系統)。
縣減災辦負責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上報的各類自然災害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匯總、上報等工作;根據對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的判斷,向縣減災委提出啟動本級預案的建議。各鄉鎮人民政府救助應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自然災害信息的接報和處理工作。
4.2監測預測
4.2.1預防
建立重大危險源、綜合動態信息和應急資源(包括領導機構、救援隊伍、物資儲備以及應急單位基本情況)數據庫,堅持平常監測和定點監測、專業監測和群眾監測相結合,加強監測預警,防患于未然。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單位應加強本地區、本行業(領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整改,有針對性制定應急預案或應對措施,做好自然災害預防及應急準備工作,及時發現、化解各類風險和自然災害。
4.2.2監測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單位應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自然災害監測制度,完善自然災害監控系統,規范信息獲取、報送、分析、發布形式和程序;根據自然災害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各行業(領域)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及時監測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
4.2.3預測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歷年自然災害發生情況、年度氣候趨勢以及監測數據等,對自然災害形勢進行分析預測。對于外地發生的自然災害應高度敏感、注重關聯原則,做好本地區、本行業(領域)、本單位自然災害預測工作,及時完善應對措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4.3預警
4.3.1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依據自然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預警級別的確定由各信息監測、監控和公眾信息接警主管部門負責對發生在本轄區內的自然災害信息進行風險分析評估,根據自然災害的級別標準,根據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定預警級別。
4.3.2預警發布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自然災害監測預測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研判,認為可能發生自然災害的,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應急指揮中心,并按規定向省、市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政府。預警發布內容包括自然災害類別、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應采取的措施、咨詢渠道、發布時間和發布機關等。
4.3.3預警響應
預警發布后,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單位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做好防范準備、協同處置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通報有關情況。自然災害四級預警發布后,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的特點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自然災害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
(3)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對自然災害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自然災害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級別;
(4)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報道工作加強管理;
(5)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危害的警示信息,宣傳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6)檢查督導重點防控部位采取安全措施、應對準備等工作,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7)視情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并予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3.4預警變更及解除
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后,預警發布單位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及時更新預警信息內容。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發布單位應當立即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關措施。
4.4信息報告
4.4.1信息報告責任主體:自然災害發生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發單位、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自然災害信息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在村(居)委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4.4.2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上報各類自然災害信息,并在第一時間做好應急反應和應急處置工作。應急指揮中心接報后,應及時向值班領導報告,并按值班領導的指令啟動相應應急程序并上報。
一般及以上自然災害發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將自然災害信息上報應急指揮中心,對于基本情況不清的,可先首報再續報,首報時間在接報后30分鐘之內,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2小時;達到上報標準的突發事件信息,超過首報時限2小時的視為遲報,超過12小時的視為漏報,超過24小時的視為瞞報,內容嚴重失實的視為謊報。
一般及以上自然災害事件發生后,涉及或影響到本縣行政區域外的,由應急指揮中心及時通報外縣區。在事發現場指揮處置的鄉鎮政府等有關領導要保持通訊暢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況信息,及時接聽縣應急指揮中心總值班室電話(0730—7624229),并按照有關要求準確反饋現場處置工作情況。
4.4.3信息報告內容:自然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故類別、影響范圍、基本過程、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情況,事件發展趨勢、對事件的初判級別、已采取的措施、有無次生或衍生危害、周邊有無危險源、警報發布情況、是否需要疏散群眾、需要支援事項和亟需幫助解決的問題,以及現場負責人和報告人的姓名、單位、聯系電話等。
5應急響應
5.1先期處置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政府報告。
自然災害發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單位應立即啟動相關預案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處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將有關情況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除做好應由本級組織處置的自然災害外,還應依法做好應由上級政府組織處置的自然災害的先期處置工作。
先期處置的主要任務包括:啟動現場處置預案、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封閉現場、疏導交通、疏散群眾、救治傷員、排除險情、控制事態發展、上報信息等。自然災害發生后,如現場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或發生起火、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現場先期處置隊伍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實施排爆、滅火、斷電、斷水、斷氣、疏散群眾等措施,避免發生次生、衍生災害。
5.2分級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需縣人民政府協調處置的自然災害,依據縣政府領導指示或根據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請求、縣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等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啟動相關應急響應,必要時提請縣減災委審議確定。
(1)一般自然災害(Ⅳ級響應):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為主處置并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請求或實際需要,縣有關部門單位啟動縣級部門預案應急響應配合處置。
(2)較大自然災害以上(Ⅲ級響應以上):由縣減災辦提出建議,報縣減災委批準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縣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5.3指揮與協調
(1)一般自然災害(Ⅳ級):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部門主要負責人或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分管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對于一般自然災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減災委副主任、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根據需要趕赴現場或應急指揮中心進行協調處置。
(2)較大自然災害以上(Ⅲ級以上):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縣減災委主任、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對于較大自然災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較大的事件等,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主要領導,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涉及我縣2個(含)以上鄉、鎮行政區域自然災害處置的,由縣減災委指揮協調處置。
上級部門成立指揮部或派出工作組的,應在其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處置。
5.4應急處置措施
自然災害發生后,事發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優先安排、調度和通行,保障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及時、安全送達;
(3)組織有關專家對自然災害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專業應急處置措施或建議;
(4)立即搶修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6)按程序啟用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7)視情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8)向受危害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援、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9)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10)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1)依法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12)依法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
(13)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縣政府確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5.5現場指揮部
根據實際需要,由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或縣減災委牽頭組建現場指揮部,視情成立若干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有序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時,縣人民政府組成現場指揮部。
(1)生活救濟組:縣應急局牽頭,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商糧局、縣紅十字會等為成員單位。制定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的救濟方案;接收、分配捐贈款物;下撥救災款物,幫助災區安排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災物資運輸及救災工作車輛優先通行。
(2)查災核災組:縣應急局牽頭,縣民政局、縣科技局、縣教體局、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商糧局、縣氣象局等為成員單位。負責災情的查核和上報工作。
(3)衛生防治組:縣衛健局牽頭,縣工信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岳陽縣分局、縣水利局、縣商糧局、縣市場監管局等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指導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做好傷病群眾的救治,食品、飲用水和居住環境的衛生安全等工作。
(4)生產自救組:農業生產自救由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等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災區農作物的補改種和動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組織群眾開展生產自救。工業生產自救由縣商糧局、縣科技局牽頭,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等為成員單位。負責協調企業災后復工復產。
(5)恢復重建組:縣發改局牽頭,縣林業局、縣民政局、縣商糧局、縣科技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衛健局、縣供電公司等為成員單位。負責指導制定災區住房和基礎設施恢復重建方案并督促實施;恢復受損的房屋和各類基礎設施。
(6)監督檢查組:縣審計局牽頭,縣紀委監委、縣發改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商糧局、縣科技局、縣衛健局、縣市場局等為成員單位。負責督促各項救災措施落實;審計救災專項資金和救災捐贈款物發放情況;檢查監管災區群眾生產生活必需的食品、藥品和建材的質量、價格;監管災后商品供應市場秩序,查處救災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7)宣傳報道組:縣委宣傳部牽頭,縣應急局、縣民政局、縣廣播電視臺等為成員單位。負責發布救助信息和引導輿論工作;做好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
5.6擴大響應
如自然災害事態進一步擴大,超出本縣控制能力,或自然災害已波及到縣大部分地區,直接或間接造成巨大災害,由縣減災委提出建議,經縣委、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向市、省或國家有關方面請求支援。
5.7應急聯動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單位、中央(省、市)駐縣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服從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和職責分工做好自然災害防范處置工作。
縣人武部及駐縣有關部隊根據自然災害處置工作需要和上級命令,協助、配合做好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5.8社會動員
自然災害發生后,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有關部門要根據處置工作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微博、戶外顯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會發布應對提示,動員社會力量協助做好應對工作。
5.9區域合作
加強與毗鄰縣政府關于應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區域間應急管理聯動機制,為應對區域性自然災害提供信息共享與應急聯動處置保障。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軍地之間、政企之間的應急管理聯動機制。
5.10應急結束
5.10.1一般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現場指揮部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縣減災委批準,由應急指揮中心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較大、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委、省政府、省減災委或市委、市政府、市減災委決定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5.10.2現場指揮部指定一般自然災害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或縣有關主管部門在1周內向減災辦提交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概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情況、事故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處理情況及擬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10.3縣減災辦在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按照相關要求,在2周內向市委、市政府提交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同上。
5.11信息發布與輿情應對
自然災害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
縣應急指揮中心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岳陽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做好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并根據事態進展和輿情,加強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配合做好信息發布等相關工作。
6恢復與重建
6.1善后處置
6.1.1重大或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縣減災辦組織有關部門、專家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統籌使用縣以上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用于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h應急局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縣民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2社會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災鄉鎮于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縣應急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6.2.2縣應急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應急局備案。
6.2.3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縣應急局、縣財政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安排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縣應急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縣冬春期間救助工作的績效??h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縣商糧局確保糧食供應。
6.3保險
自然災害發生后,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做好自然災害保險理賠工作。
6.4調查評估與總結
(1)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會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組成調查評估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自然災害的起因、性質、過程和后果、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進行調查評估,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對相關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損傷進行評估與調查,提出善后處理措施。
(2)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總結評估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同類自然災害應急工作的意見建議,并在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15天內以書面形式報縣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單位。
(3)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每年底要組織有關單位對年度自然災害應對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h減災辦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初對上年度全縣發生的自然災害及其應對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評估,向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6.5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受災地區要加大資金資源整合力度,將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與農村危房改造、農房保險、地質災害治理、易地扶貧搬遷、美麗鄉村建設等資金統籌用于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充分發揮政策疊加效應。
7保障措施
7.1人力資源保障
7.1.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建設、防災減災人員隊伍建設,提高防災減災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1.2組織應急、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水利、農業、商糧、衛健、林業、地震、氣象、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1.3建立健全縣、鄉鎮、村(社區)三級災害信息員隊伍。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1.4各專業隊伍組建部門每年定期向減災辦報告隊伍組織、編制、人數、裝備、訓練、執勤情況,重大變更及時報告縣減災辦備案。
7.2通信和信息保障
7.2.1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絡的暢通。防災減災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絡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7.2.2加強災情管理系統建設,建立并管理覆蓋縣、鄉鎮兩級救災通信網絡,確保及時準確掌握重特大自然災害信息。
7.2.3按照縣政府應急平臺總體框架,建立完善應急指揮中心,加強部門間的互聯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7.3交通運輸保障
7.3.1縣政府有關部門應協調公路、鐵路等單位保障救援人員和受自然災害危害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優先運輸,并按規定統一向有關人員、車輛等配發相關應急標志。交通設施受損時,縣交通運輸局、縣住建局及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等應迅速組織力量搶修。現場指揮部應按照緊急情況下征用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規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會交通工具,確保搶險救災物資、人員及時安全送達。
7.3.2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開辟應急“綠色通道”,優先確保應急人員、物資、裝備的運輸。必要時,應實行交通管制。
7.4醫療衛生保障
7.4.1由縣衛健局明確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衛生隊伍設備、物資調度等方案,并負責應急處置救護工作的組織實施。
7.4.2發自然災害時,根據“分級救治”的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凭戎蔚牟煌h節和需要組織救護??h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衛生救護工作。
7.5治安保障
7.5.1自然災害發生后,在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或縣減災委領導下,由事發地公安派出機關和基層政府負責,在自然災害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7.5.2由縣公安局負責,協調縣人武部予以協助配合,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警衛,必要時請縣人武部組織民兵預備役予以配合;指導自然災害發生地基層政府及村(居)委會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7.6資金保障
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應急局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防災減災條例》《湖南省防災減災辦法》等規定,合理安排縣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鄉鎮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各級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保障救災資金投入。
7.7物資保障
7.7.1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合理規劃建設縣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7.2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完善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系統。
7.7.3按照實物儲備、協議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在常規儲備基礎上,建立應急救災物資生產企業信息庫和應急供應預簽約。緊急情況下,預簽約企業按照預簽協議迅速組織供應,提供所需救災應急物資。
7.7.4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暢通機制。災害發生時,除請求上級部門調撥救災物資外,上級可調用下級救災儲備物資,并在調用后給予補充或經費補助;交通部門應開辟救災物資運輸綠色通道,保障救災物資以最快速度運往災害現場。憑有關免費證明,對運送救災物資的車輛免收路橋通行費用。
7.8裝備和設施保障
7.8.1縣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h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7.8.2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人防工程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9人員防護保障
7.9.1應急避難場所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制定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保證應急避難場所正常運行并發揮功能,確保避難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
7.9.2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制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保證在緊急情況下為市民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場所。要指定或明確責任人,確保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
7.9.3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7.10社會動員保障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導向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環節的工作。
7.11法制保障
縣減災辦會同縣司法局根據應急工作實際,組織起草應對自然災害必需的規范性文件,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部門負責應急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及時為受災地區單位、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加強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執法監督,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法律素質。切實保護災民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安定團結的社會秩序。
7.12其他保障
7.12.1縣氣象局應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能力,科學分析氣象資料,提高預報預測水平,為應急處置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7.12.2縣水利局應及時提供江河、水庫水情實報和預報,為應急處置提供水文資料和相關信息服務。
7.12.3縣科技局會同縣有關部門組織相關科研力量開展自然災害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科研工作。
8預案監督管理
8.1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臺風、干旱、冰雹、暴雪、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做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8.2預案演練
縣應急局協同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預案演練。通過應急演練,及時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程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快速反應能力,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訂完善。
縣自然災害救助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部門自然災害救助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自然災害易發區域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切實讓演練成為發現問題、鍛煉隊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載體。應急預案的演練計劃、演練方案、演練腳本、總結評估報告和有關音像資料要及時歸檔備查。
8.3宣傳和培訓
縣減災辦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制定應對自然災害宣傳教育、培訓規劃,編印應急知識手冊。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經常組織開展面向社會的自然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針對不同人群編制培訓教材,并對所屬單位宣教培訓工作加強指導監督。各類學校須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增強學生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指導新聞媒體積極開展自然災害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各級應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將應急管理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針對不同對象確定教育內容、考核標準,定期開展培訓,不斷提高應對自然災害的決策和處置能力。指導鄉鎮、村(居)委會及企事業單位開展形式多樣的自救互救、應急疏散等宣教培訓活動,全面提高公眾預防和應對自然災害能力。
8.4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減災委組織制定和實施,由縣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完善、評審和更新,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抄送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執行情況的檢查通報,督導有關單位及時整改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本預案每3年修訂一次,遇有重要情況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
8.5獎勵與責任
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縣人社局和縣應急局聯合表彰;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應急局負責解釋。
8.7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