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機制,提高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和應急響應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氣危害程度,保障環境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按照京津冀“2+26”通道城市及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統一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濟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魯政發〔2012〕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作戰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三期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魯政發〔2018〕17號)、《山東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規范(試行)》《山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魯政辦字〔2020〕83號)等。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濟寧市行政區域內出現重污染天氣時的應急處理工作。
三、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防控結合;績效分級,差別管控;以人為本,強化減排;加強預警,及時響應;區域統籌,屬地管理;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統一領導,分工負責。
四、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組織機構。成立由市委副書記、市長任組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任副組長,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市、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濟寧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指揮、協調應急預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協調各成員單位,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機制。各縣(市、區)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落實應急預案各項具體工作措施,組織鄉鎮(街道)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照生態環境部“一廠一策”要求對重點廢氣排污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進行審核。
(二)機構職責。市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組織、協調全市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檢查評估以及責任追究等工作。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市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制定和完善市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組織指導各縣(市、區)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協調和督導各成員單位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組織預報預警組、專家咨詢組對重污染天氣研判、會商;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分析、總結;承擔市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預報預警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市氣象局組成,負責根據空氣質量和氣象觀測數據以及各縣(市、區)上報的預警信息,對全市大氣環境質量進行監測預報,指導各縣(市、區)啟動和終止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
專家咨詢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市氣象局相關人員組成,負責重污染天氣發生時提供技術支持和對策建議。
各縣(市、區)負責修訂完善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減排清單,指導企業編制相應的減排操作方案;負責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相關工作;承擔市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詳見附件1。
五、預警預報
(一)風險評估
重污染天氣是指空氣質量指數(AQI)大于200,即環境空氣質量達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響人們正常生活,危害人體健康。重污染天氣是大氣污染物排放、氣象條件和二次轉化綜合作用的結果,秋冬季受不利氣象條件影響,是重污染天氣的高發期。依法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是預防和緩解重污染天氣影響、保障群眾身體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統一采用空氣質量指數(AQI)指標,AQI日均值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
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三)監測預報
1.監測。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時報送有關信息,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狀況觀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等工作并及時報送有關信息。
2.預報。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根據市氣象局提供的氣象條件變化特征,結合大氣污染源排放情況,對未來7天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進行預報,對未來10天環境空氣質量變化趨勢進行預測。
3.會商。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市氣象局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預報會商機制,預測未來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加密會商頻次,必要時組織專家開展集體會商。當預測可能出現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氣時,按空氣質量預報結果上限確定預警級別。
(四)預警發布
當預測到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當監測AQI達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級別,并預測未來24小時內空氣質量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若未能提前預測發布預警信息,出現重污染天氣時,通過實時會商,判斷滿足預警條件,緊急發布預警信息。
發布黃色、橙色預警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簽發;發布紅色預警由市領導小組批準,市領導小組組長簽發。預警的發布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通過媒體公布,并通知有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預警信息同時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五)預警解除與調整
預警解除。當空氣質量達到降低或解除預警級別時,應及時發布降級或解除預警信息。預警的解除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通過媒體公布,并通知有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一旦再次出現本預案規定的黃色、橙色、紅色預警重污染天氣時,重新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調整。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應盡早采取升級措施。預警等級的調整同預警發布的主體及程序保持一致。
(六)預警區域聯動
當京津冀及周邊區域內或省內多個城市同時發生重污染天氣時,生態環境部或省生態環境廳基于區域會商結果,通報預警信息。接到國家、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發布區域性預警或全省預警時,我市應根據預警信息要求及時啟動預警,統一采取相應響應措施,開展區域應急聯動。
六、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分級
依據重污染天氣應對處置難度、現實結果或預期后果,對應預警分級,將應急響應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Ⅰ級應急響應。
1.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二)應急響應啟動
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后,各級各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采取與預警等級對應的應急響應措施。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有關工作。啟動應急響應時,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適時派出執法人員對應急減排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三)應急響應措施
1.嚴格執行應急減排清單。按照新修訂完善的應急減排清單,核算出應急減排基數和各級別預警條件下工業源、揚塵源和移動源的應急減排比例,應急期間嚴格落實減排措施,確保滿足應急減排要求,實現預期應急減排效果。
2.實行差異化應急管控。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會運行,引導企業自覺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對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實行環保績效分級和差異化管控,對涉及民生需求的工業企業、重點建設工程實行應急保障。
(1)重點行業工業企業。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的《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修訂版)》,根據企業工藝裝備水平、污染治理技術、無組織管控措施、監測監控水平、排放限值、運輸方式等方面環保績效情況,將重點行業工業企業評定分級,實行差異化管控。對國家、省未制定績效分級標準的工業企業,結合本地實際,對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多、環境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參照制定相應的績效分級標準和差異化應急減排措施。
(2)保障類工業企業。對涉及居民供電、供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由市城市管理局報市人民政府審定)或危險廢物(由市生態環境局報市人民政府審定),重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由市衛生健康委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等保民生企業以及涉軍、涉政類(由市直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生產企業,納入保障類企業管理,實施“以熱定產”或“以量定產”。其中,對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民生任務的企業,統籌民生任務分配,嚴禁故意分散處置任務。涉及戰略性產業、新興產業等工業企業,涉及教學用書印刷企業(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外貿出口、民生需求的農藥、醫藥(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生產企業,納入保障類清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同時要確保污染防治設施高效完善、環境管理規范、運行穩定且達標排放。保障類企業在預警期間僅準許從事特定保障任務的生產經營,若超出允許生產經營范圍,或未達到相關環保要求的,一經發現,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3)重點建設工程。對重點保障性建設工程,需要納入保障類的,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滿足我省揚塵管控要求的情況下,納入保障類減排清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產措施。
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名單、保障類工業企業、重點建設工程名單確定后,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市直主管部門備案。
3.精準實施應急減排措施。對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應當組織制定“一廠一策”企業減排操作方案,載明企業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并據此確定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的停限產生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做到企業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對生產工序簡單,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全廠停產、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公示牌”。原則上,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為主;生產工序不可中斷,通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產負荷等措施減排的企業,需要安裝廢氣自動監控設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統,并能夠提供一年以上的數據記錄。避免對非涉氣工序、生產設施采取停限產措施,確保應急管控措施精準到位,降低對企業正當生產經營的影響。
4.分級響應措施。各級應急響應措施包括公眾防護措施、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重點行業按照所申報績效分級標準執行。
(1)Ⅲ級應急響應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戶外活動。組織中小學、幼兒園停止室外活動。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綠色出行,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③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各縣(市、區)確保全社會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10%以上,可內部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于20%,并將污染物減排目標分解落實到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應急減排措施項目清單。
A.工業企業減排措施:工業企業按照“一廠一策”的減排要求,通過停產或部分生產線限產方式實現減排,凡出現超標排放和達不到應急減排清單措施目標的原則停產,不能立即停產的最大程度限產并提高治污設施運行效率。
B.面源污染減排措施:礦山、砂石料場、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可能產生揚塵的港口(筒倉、集裝箱、封閉式作業的除外)作業、煤礦煤場(筒倉、封閉式作業的除外)作業、堆場(筒倉、封閉式作業的除外)作業、建筑和拆遷施工及長距離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業環節,施工工地還應停止建筑拆除、噴涂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主干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應增加機掃和灑水頻次。
C.移動源污染減排措施:
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特種任務車輛外,濟寧市限行區以內(東二環(S104)、北外環(S338)、西二環(新G105)、南外環(臨菏路),不含外環路)、各縣(市、區)城區(外環路以內,不含外環路)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運輸車、混凝土罐車、砂石運輸車等中型和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新能源及國六標準以上除外);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禁止通行;禁止使用各類國二及以下工程機械(含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鋪路機、壓路機、叉車等),承擔民生保障、特殊需求產品及急救、搶險的車輛除外;全市范圍內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應停止上路。
D.其他減排措施:
加大加油站執法檢查力度;全市范圍限制燃放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對未按國家、省要求落實應急措施和未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涉氣企業,重污染應急期間實施停產。
(2)Ⅱ級應急響應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戶外活動。組織中小學、幼兒園停止室外活動。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綠色出行,加大公共交通運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③強制性減排措施。
各縣(市、區)確保全社會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20%以上,可內部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于40%,并將污染物減排目標分解落實到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應急減排措施項目清單中。
A.工業企業減排措施:工業企業按照“一廠一策”的減排要求,通過停產或部分生產線限產方式實現減排,凡出現超標排放和達不到應急減排清單措施目標的原則停產,不能立即停產的最大程度限產并提高治污設施運行效率。
B.面源污染減排措施:礦山、砂石料場、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可能產生揚塵的港口(筒倉、集裝箱、封閉式作業的除外)作業、煤礦煤場(筒倉、封閉式作業的除外)作業、堆場(筒倉、封閉式作業的除外)作業、建筑和拆遷施工及長距離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業環節,施工工地還應停止建筑拆除、噴涂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主干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應增加機掃和灑水頻次。
C.移動源污染減排措施:
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特種任務車輛外,濟寧市限行區以內(東二環(S104)、北外環(S338)、西二環(新G105)、南外環(臨菏路),不含外環路)、各縣(市、區)城區(外環路以內,不含外環路)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運輸車、混凝土罐車、砂石運輸車等中型和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新能源及國六標準以上除外);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禁止通行;禁止使用各類國二及以下工程機械(含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鋪路機、壓路機、叉車等),承擔民生保障、特殊需求產品及急救、搶險的車輛除外。
鋼鐵、建材、電力、煤礦、焦化、有色、化工、礦山(含煤礦)、洗煤廠、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應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為保證安全生產、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確需在應急期間運輸的,企業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提出申請,由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實施,同時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D.其他減排措施:
加大加油站執法檢查力度,同時各加油站要做好日常油品儲備,應急期間原則上不得進行油品裝卸;全市范圍限制燃放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所有噴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業環節;對未按國家、省要求落實應急措施和未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涉氣企業,重污染應急期間實施停產。
(3)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在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彈性教學等措施,接到紅色預警且AQI日均值達到500時,學校可采取停課措施。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戶外活動。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綠色出行,加大公共交通運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③強制性減排措施。
各縣(市、區)確保全社會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30%以上,可內部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于60%,并將污染物減排目標分解落實到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應急減排措施項目清單中。
A.工業企業減排措施:工業企業按照“一廠一策”的減排要求,通過停產或部分生產線限產方式實現減排,凡出現超標排放和達不到應急減排清單措施目標的原則停產,不能立即停產的最大程度限產并提高治污設施運行效率。
B.面源污染減排措施:礦山、砂石料場、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可能產生揚塵的港口(筒倉、集裝箱、封閉式作業的除外)作業、煤礦煤場(筒倉、封閉式作業的除外)作業、堆場(筒倉、封閉式作業的除外)作業、建筑和拆遷施工及長距離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業環節,施工工地還應停止建筑拆除、噴涂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主干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應增加機掃和灑水頻次。
C.移動源污染減排措施:
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全市范圍內禁行中型和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新能源及國六標準以上除外),禁止三輪汽車、載貨汽車和拖拉機等柴油車駛入濟寧市限行區以內(東二環(S104)、北外環(S338)、西二環(新G105)、南外環(臨菏路),不含外環路)、各縣(市、區)城區(外環路以內,不含外環路)。全市范圍內非道路移動機械(含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鋪路機、壓路機、叉車等)停止作業。為保證安全生產、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確需在應急期間運輸的,企業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提出申請,由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實施,同時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D.其他減排措施:
加大加油站執法檢查力度,同時各加油站要做好油品日常儲備,應急期間原則上不得進行油品裝卸;全市范圍限制燃放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所有噴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業環節;對未落實應急措施和未納入本預案減排措施項目清單的涉氣企業,重污染應急期間實施停產。
(四)應急響應終止。預警解除后,應急響應自動終止。
(五)信息報送和總結評估。各縣(市、區)應急指揮部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次日,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前一日預警和應急響應情況。各縣(市、區)在應急響應終止3個工作日內對當次重污染天氣應急情況進行總結。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情況,應急響應情況,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
各縣(市、區)應急指揮部于每年5月底前組織對前12個月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進行評估,重點評估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和經濟成本、減排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問題等,并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評估結果應在5月底前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七、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相關技術人員組成技術支撐、督導考評等組織機構,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專家庫,并做好業務培訓。各縣(市、區)要成立獨立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辦公室,統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等各項工作。
(二)經費保障。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氣應急的資金投入力度,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各項工作提供資金保障,保障空氣質量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等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費用及應急技術支持和應急演練等工作資金需要。
(三)物資保障。各縣(市、區)要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劃,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級職能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四)監控預警能力保障。各縣(市、區)要加強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儀器設備、預報預警模型等軟硬件配備,建設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數據庫,加強環境空氣質量、氣象條件預測預報等相關領域研究。
(五)通信與信息保障。各縣(市、區)和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應急人員通信信息庫,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并制定應急信息通信系統及維護方案,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及時有效傳達。
(六)醫療衛生保障。各縣(市、區)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所致疾病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庫,并按照預案做好患者診治工作,確保應急狀態下相關醫務人員及時到位。加強相關醫療物資儲備與應急調配機制建設。以易感人群為重點,加強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常識宣教。
(七)制度保障。各縣(市、區)和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依據本預案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方案,重點建立健全工業大氣污染源減排、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揚塵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機制。
八、信息公開
(一)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潛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議、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等。
(二)信息公開的形式。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移動通訊等媒體以信息發布、科普宣傳、情況通報、專家訪談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三)信息公開的組織。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公開的指導協調,各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公開,各級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處置。
九、預案管理
(一)預案宣傳。各縣(市、區)要充分利用互聯網、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絡,加強預案以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事件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二)預案培訓。各縣(市、區)要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與時間,確保培訓規范有序取得實效。
(三)預案演練。各縣(市、區)要定期組織預案演練,編制演練方案,明確演練目的、方式、參與人員、內容、規則以及場景,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應急響應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演練后應及時進行總結評估,提出相關程序、措施的改進建議。可結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開展預案演練。
十、監督管理
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成立督導督查組,對各縣(市、區)和相關部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各縣(市、區)負責對本轄區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對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預警信息發布后,各縣(市、區)、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預案、專項實施方案和各自職責,對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實施督導檢查;督導組及時組織人員對全市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對應急響應期間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止生產,除予以經濟處罰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9年9月20日印發的《濟寧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濟政辦字〔2019〕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