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據
1.1《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1.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公布《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
1.4《質檢總局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1.5《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1.6《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1.7《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1.8《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1.9《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
1.10《電梯使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規則》
1.11《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12《無錫市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1.13《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
2.編制目的
為預防特種設備事故發生,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迅速有效地控制和處置可能發生的事故,降低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真正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制訂本預案。
3.名詞術語
3.1特種設備: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設備、設施。
3.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 MPa.· 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 . 2 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 . OMPa ·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 ℃ 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3.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像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3.4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井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最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3.5場(廠)內機動車輛:是指在固定的工作和游樂場所(含碼頭、貨場、游樂園地等生產作業基域、施工現場和游樂場所)行駛及作業的,沒有納入交通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事故:指滿足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條件,已經具有特種設備破壞能量(危險特性)的機械類設備設施,因其本身或外在因素導致其爆炸、損毀、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者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等嚴重后果的突發事件。
4.NIC 特種設備狀況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有:6臺儲氣罐(其中包括1臺液氮儲罐)、氧氣瓶8只、氬氣瓶2只、氦氣瓶1只、6臺電梯、8臺空壓機、6臺叉車、9臺行車及安全附件。
5.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詳見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
6.事故預防
6.1部門對在用特種設備要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工務課及使用部門對在用特種設備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6.2壓力容器嚴禁超溫超壓運行,加載和卸載要求緩慢平穩,運行期間要保持載荷相對平穩,壓力容器處于工作狀況時嚴禁拆卸壓緊螺栓。
6.3工務課應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6.4工務課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6.5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工務課聯合安全課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6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6.7工務課應當將電梯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作業員注意的顯著位置。
6.8使用部門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工務課進行處理。
6.9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工務課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檢查事故情況并及時聯系電梯維修保養單位進行事故處理。在電梯故障未恢復之前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6.10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6.11公司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6.1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管理人員和部門有關負責人報告。
6.13特種設備的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部門有關負責人。
6.14使用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部門的特種設備和安全、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設備安全、可靠、穩定運行和設施功能齊全有效。及時了解職工的思想狀況和發現部門存在的安全隱患,組織部門力量或協調相關部門采取各種措施,把部門的不穩定因素和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7.特種設備應急措施
7.1叉車事故應急措施
叉車起升貨物到高空后如發生不能放下故障后,叉車工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并警戒任何人不準通過危險區,如短時間內故障處理不好,應用隔離帶將叉車隔離。
7.2起重機事故應急措施
7.2.1 起重機起吊重物時如遇突然停電或設備突然發生故障,操作人員不準離開現場,要警戒任何人不準通過危險區,等電力恢復或設備處理完后將吊運的重物放好后才能離開。
7.2.2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沉著冷靜,做慢速反復升降動作,同時開動葫蘆,選擇安全地點放下重物。
7.3電梯事故應急措施
7.3.1若電梯運行時發生緊急情況,應立即通過梯內電話與工務課聯系、工務課應立即趕往現場并及時通知電梯維保單位聯系,等待救援;
7.3.2拉開電梯主電源,防止電梯意外啟動,但必須保留轎廂照明;
確定電梯轎廂位置;
7.3.3當電梯停在距某平層位置約±60 cm范圍時,救援人員可以在該平層的廳門外使用專用的廳門機械鑰匙打開廳門,并用手拉開轎廂門,然后協助乘客安全撤離轎廂;
7.3.4轎門應保持關閉,如轎門已被拉開,則要求乘客把轎門手動關上。利用電梯內電話,通知乘客轎廂將會移動,要求乘客靜待轎廂內,不要亂動;
7.3.5在曳引電動機軸尾裝上盤車裝置;
7.3.6兩人把住盤車裝置,防止電梯在機械松抱閘時意外或過快移動,然后另一人采用機械方法一松一緊抱閘,當抱閘松開時,另外兩人用力絞動盤平裝置,使轎廂向正確的方向移動;
7.3.7按正確方向使轎廂斷續地緩慢移動到平層±15cm位置上;
7.3.8使抱閘恢復正常,然后在廳門對應轎門外機械打開轎廂,并協助乘客撤出轎廂。
7.3.9當按上述方法和步驟操作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救援并及時通知電梯維修保養單位作出處理
7.4 特種設備的配電設備事故應急措施
7.4.1配電設備運行中因短路、過載等故障原因而突然跳閘時,為最大限度降低損失,工務課人員要進行詳細檢查。
7.4.2檢查出是高壓斷路器和低壓總屏,其中一項跳閘時,應馬上合閘,保障廠區供電。同時當班班長組織人員對跳閘原因進行查找和處理。
7.4.3檢查出是分路斷路器跳閘時,應在分路斷路器上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同時當班班長組織人員對跳閘原因進行查找和處理。
7.4.4變配電設備出現異常時,應馬上對異常設備進行檢查、分析。
7.4.5如設備過負荷,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主管領導,安排調整負荷或改變變配電設備的運行方式,以適宜生產需要。
7.4.6如變配電設備出現故障缺陷,工務課應立即聯系廠家進行對故障的變配電設備進行檢修。當故障較大或因供電要求一時處理不了時,必須采取應急措施防止故障惡化擴大,并及時報告上級領導。
7.4.7配電設備運行中因短路導致爆炸,立即切斷電源,在可能的情況下盡快將人撤離現場,有條件時撥打“119”、“120”、“110”等電話請求救援,并將情況逐級上報。爆炸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傷亡人員,并進行救助。
7.4.8配電設備運行中因短路導致火災,立即切斷電源,在可能的情況下盡快將人撤離現場,有條件時撥打“119”、“120”、“110”等電話請求救援,并將情況逐級上報。同時,立即組織人員展開撲火工作,火災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傷亡人員,并進行救助。
7.5外線停電時特種設備的配電設備應急措施。
7.5.1突然停電時,工務課應分頭進行應急工作。由電梯擔當查看電梯是否出現將乘客困在轎廂內的情況,如果出現,解救被困的乘客;按照電梯應急處理措施進行處理。
7.5.2工務課及時聯系供電部門,明確外線停電時間時,將停電時間通知各部門,讓各部門提前做好停電前的準備,并提前將電梯停放到基站。在外線停電之前,工務課進行停電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保障各種設備在來電恢復時地正常運行。
7.6壓力容器設備及附件的事故應急措施
7.6.1當壓力容器及其設備發生爆裂、鼓包、變形、大量泄漏或突然停電、停水,使壓力容器及其設備不能正常運轉,或壓力容器及其設備周圍發生火災等非正常原因時,必須緊急停止運行,并通知相關責任人同時做好應急處理措施。
7.6.2壓力容器及其設備一旦發生鍋爐爆炸事故,必須設法躲避爆炸物,在可能的情況下盡快將人撤離現場,有條件時撥打“119”、“120”、“110”等電話請求救援。爆炸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傷亡人員,并進行救助。
8.應急響應
8.1部門引導職工全員參與到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職工發現安全隱患和事故時,個人能夠采取措施的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并立即逐級上報;
8.2現場指揮長接到安全隱患和事故信息后。必須立即到達現場,組織和指揮應急行動;
8.3在本部門不能處理安全隱患和事故的條件下,部門必須立即把安全隱患和事故信息上報應急指揮中心,進入企業應急響應程序。部門上報工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的預警報告要做到迅速、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8.4部門必須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檢測與后果評估工作。部門在特大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部門應急領導小組要及時介入,認真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9.應急結束
9.1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部門應急領導小組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分析總結,認真吸取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9.2對在處置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引發安全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在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貽誤時機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后期處理
10.1部門要配合單位積極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要努力協調資金、物資,做好事故后的人員安置以及災后重建工作。
10.2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部門要配合單位主動與當地政府、勞動部門等有關單位協商,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出補償。
11.應急保障
按照規定配備應急消防、安全防范等設備、器材要加強管理和維護,確保器材配置合理有效。加強部門內部應急隊伍的建設,組織培訓和演練,提高部門內部應急隊伍的素質。
12.責任追究
對發生特大事故(事件)的有關責任人,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對觸犯法律的責任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附則
本專項預案由工務課劉大旭編寫、鄭良媛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