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本區重、特大雷擊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建立統一、高效、規范的雷擊事故應急處置體系,針對雷電災害的特點,結合災害防御工作規律和應急處置要求,規范相關單位和部門的職責,明確應急處置程序及救助措施,一旦發生災情,做到各方協調、信息暢通、保障有力,形成反應迅速、功能周全、處置高效的應對機制,使受災單位和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救助,使人民生命財產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重、特大雷擊事故是指因雷擊發生火災、爆炸、人員傷亡、建筑物或設備損毀、公共服務系統(供水、供電、金融、證券、銀行、交通、郵電、通信等)中斷甚至癱瘓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的雷擊事故:
(一)一次雷擊死亡3人及以上的雷擊事故;
(二)一次雷擊受傷合計10人及以上的雷擊事故;
(三)一次雷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的雷擊事故;
(四)其他性質特別嚴重,間接經濟損失大或對經濟、社會、政治產生特別重大影響的雷擊事故。
第三條? 區政府設立重、特大雷擊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負責對全區重、特大雷擊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指揮中心總指揮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區府辦主任和區氣象局局長擔任,指揮中心成員由區氣象局、安全生產監督局、農業局、財政局、規劃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公安局、檢察院、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消防大隊、法院和工商分局等單位主管安全的副局長組成。
第四條指揮中心下設重、特大雷擊事故應急處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氣象局內,區氣象主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區防雷減災管理辦公室、區防雷設施檢測所和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中具備防雷專業或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資格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發生重、特大雷擊事故時,指揮中心設立臨時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理調度工作。指揮部指揮長由區氣象局主管防雷減災的副局長擔任,指揮部成員從應急處理辦公室的專家庫抽調,事故所在鎮(街)負責人和區防御雷電災害社會化安全管理綜合體系的成員應服從指揮部的指揮調度。
第六條重、特大雷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區政府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分工協作、充分準備、快速反應、及時處理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應按照《花都區政府處置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七條當出現以下情形時,啟動本預案:
(一)國務院、省、市、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發布雷暴預警,區人民政府確認可能發生重、特大雷擊事故;
(二)區人民政府確認已經發生重、特大雷擊事故。
第八條重、特大雷擊事故應急處理程序
(一)確認可能發生重、特大雷擊事故時,啟動以下應急處理程序:
1、區氣象臺根據《強對流天氣災害應急預警方案》的程序,發布預警信息;
2、重、特大雷擊事故應急處理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密切注意雷暴發展趨勢,值班電話82612106;
3、市民和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后,按照防御指引,迅速做好防御工作。
(二)已經發生重、特大雷擊事故時,啟動以下應急處理程序:
1、事故單位應立即向所在鎮人民政府、區政府、重(特)大雷擊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目擊市民有義務通過公眾報災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迅速報告和反映災情。事故單位在組織自救的同時應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2、區重、特大雷擊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派員前往雷電災害事故現場,實地了解雷電災害事故的性質、程度,發生時間、地點,迅速作出判斷,及時反饋情況,必要時應先行處置:第一趕赴雷擊事故現場者,要在第一時間對被雷擊人員進行現場救治或指導救治,如實施人工呼吸、體外心臟按摩等常規救援手段。
3、迅速、準確地向區人民政府、廣州市氣象局雷擊事故應急處理中心報告情況,同時迅速通知相關的應急救援職能單位。
4、成立現場指揮部實施現場組織指揮,協調相關單位的搶險救援行動。防雷專業及相關專業技術專家會同衛生救護、消防、公安、通信、供電、建設、民政等有關單位迅速開展現場救助,及時為災害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5、掌握雷電災害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情況,組織專業人員現場勘驗工作,收集匯總相關信息,及時跟蹤上報后續災情。待雷電災害事故處理完畢,認真進行災情評估,寫出事故報告,上報區人民政府和區氣象局。
第九條災害信息管理
重、特大雷擊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信息保密和信息發布,嚴格按新聞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一)加強宣傳教育,普及防雷知識。
區氣象局負責在全區大力宣傳防御雷電災害的科學知識,宣傳國家有關防雷減災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提高全民的防雷意識。使廣大群眾了解雷電災害事故的特征,熟悉防雷減災工作要求,掌握雷電防護基本知識,增強自身的防護能力。
(二)加強執法檢查,規范社會行為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范的要求,區氣象局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開展執法檢查,對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和檢測機構以及防雷產品的生產銷售,要加強管理監督,對雷電災害事故進行災情調查和成因鑒定,做好防雷減災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加強技術服務,消除事故隱患
區氣象局對防雷工程在施工前依法開展設計審核,在防雷工程施工過程中依法開展分段檢測,在防雷工程竣工后依法開展竣工驗收,確保工程質量,杜絕新的雷擊隱患發生。對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依法對所有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定期開展檢測。檢測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消除隱患。
第十條 雷擊事故調查鑒定與處理
一、雷電災害調查鑒定辦理程序
(一)辦理范圍:
花都區行政管轄范圍內雷電災害的實地調查、事故分析和處理、事故統計上報等。
以下雷電災害必須列入調查與鑒定:
1、因雷擊造成的火災、爆炸事故;
2、因雷擊導致的人畜傷亡事故;
3、因雷擊導致的建筑物受損事故;
4、因雷擊導致的供電故障事故;
5、因雷擊導致的用電設備、辦公自動化設備受損事故;
6、因雷擊導致的家用電器設備受損的事故;
6、因雷擊造成的其他重大事故;
(二)基本程序
雷電災害發生后,當事人(或單位)或目擊者立即向區氣象主管機構或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報告的方式可以是電話、傳真、口頭或書面通知等任何形式。
區氣象主管機構接報后立即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情況嚴重、緊急、屬于重大或特大雷擊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主管機構和區人民政府匯報事故情況,上級主管機構、區政府、區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立即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救助并聯合開展調查和處理。
現場調查工作包括:
1、錄取當事人(或單位負責人)、目擊者的敘述,當場填寫《雷電災害調查詢問筆錄》和《雷電災害調查表》,繪制事故地點的環境位置圖,拍攝事故現場和周圍環境的照片等。
2、當事人(或單位)委托區防雷設施檢測所對事故進行技術分析,填寫《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委托書》。防雷設施檢測所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勘察測試,觀察雷擊點痕跡,測量土壤電阻率平均狀況,檢查防雷裝置是否合格,了解建(構)筑物用途和結構特點,測試剩磁強度等,同時區氣象臺了解災害發生時事故地點附近的天氣氣候情況。
3、區防雷設施檢測所根據勘察測試結果分析事故原因,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雷電災害技術分析報告》,提交區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委托單位繳交相關費用,領取《技術分析報告》。
4、區氣象主管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雷電災害鑒定書》,并附現場調查的所有資料。對于需要氣象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申報人到區氣象臺領取《雷電災害氣象證明申請表》和《雷電災害損失證明》,按表格要求如實填寫各項內容。申報內容與調查情況相符的,由區氣象臺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氣象證明。
5、《雷電災害鑒定書》報送廣州市防雷減災辦公室和花都區防雷減災安全管理辦公室。雷電災害調查原始資料及技術分析報告和鑒定書歸檔、登記。區氣象主管機構對事故進行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雷電防御指引
當發生雷暴時,或預報將發生雷暴時,市民和單位應做好以下雷電防御措施:
(一)不宜停留在樓(屋)面上;
(二)不宜站在高建筑物或大樹旁;
(三)不宜在水面或水陸交界處作業;
(四)不宜在空曠的室外運動以及騎單車或摩托車;
(五)盡量減少使用電話;
(六)遠離水管、電氣線路或金屬門、窗,不宜使用花灑沖涼;
(七)切勿處理并遠離開口容器盛載的易燃物品;
(八)不宜進入空曠地帶的棚屋、崗亭等建(構)筑屋;
(九)不宜使用無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電視、音響等電器。
第十二條凡違反本預案有關規定要求的,依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8號令)、《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 本預案由區氣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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