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及時有效的開展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結合我市非煤礦山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預案。
本預案與《海林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總體預案》相銜接。
(一)應急救援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靠政府和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和完善非煤礦山重大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實現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和科學有效的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應急救援工作原則
1、統一指揮,密切合作。各有關部門,救援隊伍要服從全市的統一指揮,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2、集中力量,突出重點。在非煤礦山發生重大生產傷亡事故時,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明確救人為重點,要集中力量,優先保障。
3、企業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發生非煤礦山傷亡事故的礦山企業,應立即組織應急隊伍進行搶救,并做到邊搶險邊報告,防止事故的擴大。
4、屬地為主,區域化救援。鄉鎮轄區內發生非煤礦山重大傷亡事故時,首先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控制事態能力啟動本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必要時報告市非煤礦山重大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組織全市救援隊伍增援。
5、事故單位承擔施救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事故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條件。
(三)重大事故的范圍
非煤礦山企業發生的井下開采透水和露天開采滑坡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一)非煤礦山重大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機構
為加強我市非煤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統一領導,成立海林市非煤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
總 指 揮:張守發 市政府副市長
副總指揮:賈東光 市安監局局長
宋金龍 市公安局副局長
李鳳彥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關志宏 市環保局副局長
鄭 義 市交通局副局長
高元宗 市衛生局副局長
成 員:林會文 市安監局副局長
車士龍 市經濟局副局長
曲寶生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王大力 市農電局副局長
文賢一 市民政局副局長
呂福君 市財政局副局長
吳連祥 市公安交警大隊副大隊長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辦公室主任:林會文 成員:陳東松 賈樹田
聯系電話:7222993 傳真:7321821
指揮部成員工作變動,由接任人員頂替,不再別行發文。
(二)職責分工
1、非煤礦山重大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1)全面指揮非煤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適時批準應急預案的啟動,宣布進入和終止緊急狀態;
(3)負責征用、統一調配搶險救援力量、物資、器材;
(4)提出修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召開例會,定期組織指揮演練。
2、非煤礦山重大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綜合協調工作,貫徹執行指揮部的決定和命令;
(2)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報告總指揮、副指揮,通知各有關單位迅速到達事故現場,并按照指揮部的要求,處理應急救援事務;
(3)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4)按指揮部要求,適時發布事故公告,將事故原因、責任及處理結果對外公布;
(5)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承辦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向指揮部提供全市非煤礦山企業詳細情況,檢查各鄉鎮及非煤礦山企業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模擬演練情況,并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2)市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衛、警戒、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迅速組織警力,疏散、撤離事故現場與救援和調查無關的人員,預防和處理事故現場可能發生的刑事案件,并對肇事者和相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3)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對搶險人員、物質、器材、食品、藥品的運輸;
(4)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礦山地質情況,為搶險救災提供技術支持;
(5)市衛生局負責事故受傷人員醫療搶救方案的制定,搶救醫院的確定,及時有效組織醫療救護;
(6)市經濟局負責事故搶險物資的協調、調度工作,事故現場周邊企業的防范及保護工作,保證搶險救援人員、受災人員的食品和飲水供應;
(7)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事故有關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的現場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8)市農電局負責事故發生區域搶險供電的應急調度工作;
(9)市民政局負責對事故發生區域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
(10)市財政局負責確保事故搶險和事故處理資金的需要。
三、預防預警機制
(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規定,加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力度,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強化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增強防范意識,減少安全傷亡事故。
(二)實施安全評價制度。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從源頭上嚴把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準入關口,防止和減少事故。對危險性較大的企業和工作場所,要加大監察力度,實施重點監控。
(三)建立安全隱患有獎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和舉報危及人民群眾生產財產安全的隱患問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舉報后,應立即協調相關部門、單位進行隱患的調查與處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各鄉鎮、各部門和各非煤礦山企業必須根據本《預案》制定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非煤礦山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或行業聯動互助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實施有效聯動互助,減少事故損失。
各鄉鎮、各部門和各非煤礦山企業的應急救援預案、聯動互助預案要上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四、應急響應
(一)應急預案的啟動
1、發生非煤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企業應急處置預案,向非煤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故簡要情況,向 119、110報警,必要時向120求助,同時立即組織自身力量進行搶險,疏散現場人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接到警報后,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判斷是否需要啟動本預案,必要時立即向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經同意啟動本預案后,通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指揮部人員和各成員單位應立即各就各位,趕赴救援現場;
3、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到達事故現場后,簡要聽取事故的匯報,就具體情況,調動運輸車輛、救護人員;
4、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密切配合,協調作戰,保證應急救援工作有條不紊的開展。
5、預案啟動后,及時報告上級政府,必要時請示啟動上級預案,請求支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
(二)現場緊急處置措施
1、非煤礦山企業露天開采發生重大滑坡事故時,應立即疏散現場人員。對重點邊邦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應綜合或分別采取砌筑擋墻、削坡減載、打抗滑樁等加固措施。
2、非煤礦山企業露天開采發生巖石墜落事故時,要首先撤出受墜石威脅地點的人員,然后進行排險加固,最大限度地減少墜落時間和墜落數量。
3、非煤礦山企業井下開采發生重大透水生產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人員,并清點井下返回地面人員,迅速啟動礦井所有排水設備。
4、非煤礦山企業發生爆炸和機械事故時,要確立以人為本的思想,明確救人為主,首先搶救受傷人員,并保護好現場,對救人需要移動現場的要認真做好標記,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或人為故意破壞現場。
五、事故后期處置
(一)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市總工會和當地政府等有關部門負責,會同事故發生單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處理小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積極做好事故遇難者和傷員的補償、治療和家屬安撫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二)由市政府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籌集資金和物資,搞好災后重建。
(三)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成立聯合調查組,依據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開展事故調查。按規定時限提交調查報告,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具體措施。
(四)指揮部認真總結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訓,進一步修訂、完善事故預案。
六、其他事項
(一)本預案是作為非煤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搶救工作并協助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的指導意見,在實施過程中應根據不同情況隨機進行處理。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參加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的義務,無條件服從搶險所需人力、物力、車輛調度,無條件完成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任務,確保人、財、物及時調度與供應。
(三)按期實施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主要是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符合實際情況程度及提高救援隊伍的實際救援能力。通過演練檢查一旦發生重大事故時的指揮調度、通訊聯絡、車輛保障、事故搶險、現場搶救、藥品器械供應等應急措施能否符合要求、滿足需要。進一步完善《預案》的可操作性,提高《預案》的應急施救水平。
(四)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