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礦山生產活動中隨時都有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如果無應急準備和救援,會造成慘重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規范我礦應急管理工作,提高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反應速度和協調水平,增強高效、有序處置各類事故的能力,預防和控制次生災害的發生,最大限度保障我礦員工和周邊群眾的生命安全,減少財產損失、環境破壞和社會影響,結合我礦具體情況,特制定《應急預案》。
1.2編制依據
1.2.1 主要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11.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3.5.1;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1996.10.30;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主席令22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主席令74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5.1;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9.1;
(8)《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04.21;
(9)《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1.2.2 主要技術標準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
(3)《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
(4)《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
(5)《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地下礦山實施指南》(AQ2007.5-2006)。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礦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1.4應急預案體系
1.4.1.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
1.5應急工作原則
1.5.1 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為指導,在生產事故應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視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把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害,切實加強員工以及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員工的基礎作用。
1.5.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礦長負責制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體制,指揮部辦公室和各小組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5.3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工作。
1.5.4 自身為主,支援為輔。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為主,必要時請求地方安監部門指導和社會力量支援。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各有關部門配合、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發生事故的采面是應急救援的第一響應者。
1.5.5 依靠科學,提高素質。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救援裝備,充分發揮各類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科技含量和指揮能力。開展培訓教育,定期進行演練,并做好對職工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職工自救、互救和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能力。
2危險性分析
2.1礦山概況及周邊環境
2.2危險源分析
通過對礦山現有的開拓、通風、供排水、提升、運輸、壓氣、供配電、充填等工藝系統的場所、設備設施的全面調查與分析,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和《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1992的規定,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及《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2004〕56號)的規定,礦山基建及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包括:地壓災害、水害、爆破(炸)傷害、炮煙中毒與窒息、提升運輸傷害、機械傷害、電器設備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火災、壓力容器傷害、粉塵危害、噪聲、振動等。
2.2.1地壓災害
我礦采用地下開采,由于地壓作用,可能會引起巖石移動、采空區坍塌,從而造成地表陷落、巷道冒頂片幫、支架變形等地壓災害。
地壓災害是造成礦山重大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引起地壓災害的具體原因包括:
(1)局部節理裂隙發育,地壓較大,地下形成采空區后,容易坍塌;
(2)開拓系統或采礦方法選擇不合理,致使在采礦作業過程中,不能很好地控制地壓,造成采場或采空區塌陷;
(3)礦床開采順序不合理,已形成的采空區的破壞和巖石移動波及正在開采的采場和正在使用的巷道;
(4)當井下爆破裝藥量過大時,爆破震動對采場穩定性有一定的影響;
(5)采空區監測、管理措施不到位,沒有及時進行安全隱患檢查和處理;
(6)采用的支護類型不合理,所用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撐巷道;
(7)采空區未及時處理,非常容易造成大面積冒落,對相鄰巷道、采場和設施造成嚴重的破壞;
(8)施工及生產組織不合理。
2.2.2礦山水災
在礦山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地下水進入采掘工作面形成地下涌水。當地下涌水量超過礦山排水能力時,就會導致水災事故,淹沒工作面、巷道甚至整個礦井,使礦山生產中斷,設備被淹,人員傷亡。
導致礦井水災的主要因素:
(1)由于水文地質情況不清,盲目施工;
(2)由于排水設備不足,水倉容量不夠等造成井巷局部被淹沒或全部被淹沒;
(3)井位布置不合理,井口標高低于當地洪水水位標高時,地表水有通過井口灌入井下的可能。
2.2.3提升運輸
提升運輸是礦山生產過程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礦山主要有豎井提升和人推車運輸。提升運輸事故主要表現為:
(1)豎井提升:斷繩、過卷、蹲罐;突然卡罐或急劇停機,擠罐或信號工、絞車司機操作失誤造成人員墜落;
(2)人推車運輸:本礦山井下運輸巷道均采用人推礦車運輸。常見事故有撞車、撞人、掉道,其中礦車撞、壓、擠行人是最大的危害。產生礦車撞、壓、擠傷行人的主要原因有:
①行人:行人行走地點不當,如行人在軌道中間、軌道上、巷道窄側(非行人側)行走,就可能被礦車撞傷;行人安全意識差或精神不集中,行人不及時躲避、與礦車搶道都可能造成傷亡事故;周圍環境影響,如無人行道、設備材料堆積,巷道受壓變形,照明亮度不夠、噪聲太大等原因。
②推車工:操作原因,如超速行駛、違章操作、判斷失誤、操作失控、溜車等。
③其它因素:如無信號或信號不起作用、精神不集中、行車視線不良等。
2.2.4礦山火災
礦山火災按發生地點分地面火災及井下火災兩種。
地面建筑物防火,主要檢查地面工業場地各種建筑物或構筑物是否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消防條例。各種建筑物之間的通道寬度是否能保證消防車通行。一些重要場所是否配備了消防器材。
我礦不存在自然發火的可能性,但因使用明火(吸煙、電氣焊)、電氣設備和機械設備安裝運轉不良、機械沖擊與磨擦、電源短路等使用管理不當,也容易發生火災。
礦山地面有庫房、提升機房、空壓機站、井口變電所、辦公室、宿舍等建筑物,若防火間距不夠,火源管理不當,也容易發生火災。
2.2.5礦山機械傷害
機械傷害是礦山生產過程中最常見的傷害之一。
我礦使用的主要機械設備有:提升機械、運輸機械和車輛、裝載機械、鑿巖機械等。機械設備的使用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勞動生產率,降低了勞動強度,但因機械運轉時所具有巨大的機械能,人員意外遭受機械傷害的概率增加。
機械傷害類型包括碰傷、壓傷、絞傷等。
造成機械傷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的,常見的因素有:
(1)違章操作,穿戴不符合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2)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缺乏或損壞、被拆除等;
(3)操作人員疏忽大意,身體進入機械危險部位;
(4)在檢修和正常工作時,機器突然被別人隨意啟動,導致事故發生;
(5)在不安全的機械上停留、休息;
(6)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不足。
2.2.6爆破危害
爆破危害,包括早爆、遲爆、盲炮等爆破事故以及爆破引起的地震、空氣沖擊波、爆破飛石、炮煙中毒窒息等危害。由于爆破材料受潮變質,性能發生變化,非常容易造成早爆、遲爆及盲炮等。早爆和遲爆都會帶來不必要的傷亡事故。
盲炮處理不當也會造成事故。 爆破過程中,由于警戒不當,爆破危險區內人員沒有完全撤離或危險區范圍過小,造成飛石對人員的傷害。藥量過大時,會引起支架的破壞或巷道冒落片幫。
爆破時,會產生一定的爆破地震,對附近村莊以及井下周圍采場和巷道的穩定性有一定的影響。
產生爆破危害的主要因素有:
(1) 選用的爆破器材不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或為非法加工;
(2) 爆破器材過期變質;
(3) 爆破器材使用過程中違反《爆破安全規程》;
(4) 爆破設計不合理,藥量過大;
(5) 沒有警戒或警戒范圍過小,爆破時沒有清場;
(6) 處理盲炮方法不當。
2.2.7高處墜落
高處墜落事故在礦山生產過程中發生較多的事故,一旦發生往往造成嚴重傷害。高處墜落事故常發生在以下作業場所:
(1) 豎井提升過程中或在豎井或天井掘進作業時;
(2) 井筒設備安裝、檢修作業時;
(3) 誤入風井或其他井眼;
(4) 人員誤入廢棄井筒內;
高處墜落的主要因素有:
(1) 井筒中的提升系統安全裝置不完善或遭到破壞,梯子架設不牢或沒有扶手;
(2) 照明不良使人員誤入井筒;
(3) 廢棄井筒未采取處理措施;
(4) 未穿戴和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
(5)責任心不強,主觀判斷失誤,或疏忽大意,疲勞過度。
2.2.8物體打擊
井下物體打擊事故主要包括豎井或天井掘進過程中,上部浮石或其他物體墜落對下面工作的人員造成的傷害,巷道或采場爆破后頂板未進行處理,浮石掉下,對人員造成的傷害,爆破時產生的飛石對人員造成的傷害以及井筒及天井其他墜落物對人員的傷害等。
2.2.9炮煙中毒窒息
井下炮煙中毒窒息事故是造成人員傷亡的一個重要因素。井下爆破作業后會產生大量的炮煙,炮煙中含有大量的CO2、CO及少量的NO和NO2,CO和NO、NO2等均為有毒物質,人員吸入后會產生中毒傷害。如果井下空氣中CO2含量過高,會造成人員窒息。造成炮煙中毒窒息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1) 使用的炸藥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變質,爆炸后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超標;
(2) 通風系統不合理或未形成機械通風系統,爆破后炮煙不能及時排出;
(3) 獨頭掘進時未使用局部通風機;
(4) 風量不夠,不能將炮煙及時排走;
(5) 通風時間不夠,炮煙未全部排出時工人就進入工作面;
(6) 通風管理不當,一些盲巷或天井有炮煙聚集,工人誤入這些巷道。
2.2.10電氣設備危害
由于礦山生產作業環境較差、工作面經常移動,設備頻繁起動等原因,容易發生供電系統和電氣設備絕緣破壞、接地不良等故障。造成停電、火災或觸電事故的發生。而礦井停電會直接關系到礦井提升、通風及井下排水的正常進行,影響到礦井的安全。
觸電事故是礦山電氣傷害事故中最主要的形式。引起觸電事故的原因除設備安裝不合理,缺乏保護裝置外,主要是由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引起的。
2.2.11壓力容器危害
礦山使用的壓力容器有空壓機儲氣罐以及氧氣瓶、乙炔瓶等。壓力容器是礦山生產中廣泛使用的設備。這些壓力容器如果使用管理不當、不定期校驗、設備本身存在缺陷等,壓力容器在其內部介質壓力作用下容易發生破裂爆炸,造成人員傷亡事故。
2.2.12職業衛生
地下開采作業過程中可能對作業人員身體健康造成危害的有: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噪聲等。
粉塵是在礦山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細粒狀物質。直徑大于50μm的塵粒在重力作用下會很快從氣流中分離出來,沉落于地面,此類礦塵稱為落塵。直徑在0.01~50μm范圍內的塵粒,能長時間懸浮于空氣中,此類礦塵為浮塵。浮塵對礦井空氣的污染和人體健康的危害最大,是礦山防塵的重點對象。
井下開采過程中,鑿巖、爆破、放礦、卸礦等環節,都會產生大量的粉塵,若控制措施不當,會對井下工人的身體健康產生嚴重影響。由于礦塵中含有大量的SiO2,能導致矽肺病的發生,所以矽肺病是粉塵的主要危害。
礦山井下空氣中的有害氣體主要是指CO、CO2及NxOy等。少量的有毒有害氣體主要刺激人的呼吸道、皮膚、眼睛等部位,大量的有毒有害氣體會導致中毒窒息事故。
礦山生產過程中,鑿巖、爆破、通風機、鑿巖機、空壓機等設備的運轉等都會產生一定的噪聲。噪聲對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可以使人耳聾,引起高血壓、心臟病、神經官能癥等疾病。噪聲還污染環境,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特別強烈的噪聲還能損壞建筑物或影響設備儀器的正常運行。
通過以上危險源與風險分析,可能造成重大傷害和嚴重后果的因素是:地壓災害、爆炸傷害、水害、炮煙中毒與窒息、火災。對人身健康產生長期慢性傷害的因素是:粉塵傷害、噪聲傷害;較易發生的構成對人員傷害和造成礦山財產損失的因素是運輸傷害、機械傷害、電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
在礦山生產活動中,還存在著因為安全生產管理缺陷導致事故的發生和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它主要取決于人、機、工作環境的協調程度和礦山整體系統的安全管理水平。
另外,礦山管理工作中,還受通訊不暢的影響,以及地震、雷雨、風雪等自然因素的影響。
每個主要危險有害因素都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造成重大的社會影響,一旦發生事故,將會給國家、礦山和職工帶來嚴重的損失。
3.應急救援組織工作與職責
3.1 應急組織體系
本礦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由礦長任總指揮,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現場救援組、安全警戒組、通訊聯絡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善后處理組作為其工作機構,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安全科,作為負責應急管理的常設工作機構。
3.2 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
3.2.1應急救援指揮部
人員組成
總指揮:
副總指揮:
成員:
應急救援指揮部是礦山應急管理的最高指揮機構,負責事故的應急指揮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應急預案響應實施;
2)負責事故現場搶救指揮、組織和領導工作;
3)負責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爭取援助;
4)執行上級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搶救、協調、調查處理等方面的臨時決定和命令;
5)對其它安全生產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3.2.2應急響應辦公室
人員組成
日常工作由負責。
職責:
(1)在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調度室應急電話24小時值班工作;
(2)負責我礦應急力量、應急物資的調配,事故發生時組織、協調應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3)掌握事故的發展情況,及時向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匯報;
(4)按照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指令,及時通知各職能部門、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單位;
(5)按照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指令,向上級安監部門和臨汾市政府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事故發展情況,并根據需要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求援;
(6)負責應急值班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