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3)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于2002年1月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44號令,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5)重大危險源辯識7218218-2000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
(7)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05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國發[2005]11號,自2005年4月17日起施行
(8)中國石化重特大事件應急預案(2008修訂) 中國石化安〔2008〕665號,2008年12月31日印發并執行
(9)中國石化銷售華東分公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 事件定義及分級
2.1 定義
輸油管道泄漏事件是指在南京輸油處管轄范圍內發生的輸油管道成品油泄漏影響生產安全的事件。
2.2分級
1.2.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Ⅰ(中國石化)級事件:
(1)造成主干線輸送長時間(t≥7天以上)中斷;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受傷;
(3)對社會安全、環境造成重大影響,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00人以上;
(4)造成1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
1.2.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Ⅱ(公司)級事件:
(1)造成主干線輸送長時間(3≤t<7天)中斷;
(2)造成(3—9)人死亡,或(10—50)人受傷;
(3)對社會安全、環境造成重大影響,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0~50000人;
(4)造成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
(5)經危害識別、風險評估后確定為Ⅱ級的事件。
1.2.3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Ⅲ(南京輸油處)級事件:
(1)造成管道干線輸送長時間(8小時≤t<3天)中斷;
(2)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以上受傷;
(3)對社會安全、環境造成重大影響,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5000人(不含5000人);
(4)造成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
(5)經危害識別、風險評估后確定為Ⅲ級的事件。
1.2.4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Ⅳ(一般事件,生產部門)級事件。
(1)造成管道周邊生產設施損壞,管道干線輸送長時間(8小時以下)中斷;
(2)造成1-2人受傷。
(3)造成1-10萬的經濟損失。
3 預報、預測與預警
3.1 預報
(1)調控人員通過SACAD系統對全線生產運行參數的監視發現的泄漏事件;
(2)巡線工發現的泄漏事件。
(3)管道周圍居民、行人、第三方施工單位等發現的泄漏事件;
(4)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接到泄漏報告后轉告的泄漏事件。
3.2 預測
南京輸油處應急指揮中心接到外管道漏油報告后,要立即根據事件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進行風險評估判斷出事件的級別,作出如下決策:
請求啟動Ⅰ(中國石化)級應急預案;
請求啟動Ⅱ(公司)級應急預案;
啟動Ⅲ(南京輸油處)級應急預案;
啟動Ⅳ級(站場級)應急預案。
3.3預警
南京輸油處應急指揮中心根據預測結果,應進行以下預警:
(1)根據調控中心指令,通知各站場停泵、關閥(站場閥門和線路截斷閥),并連續跟蹤事態發展;
(2)通知各相關部門進入待命狀態。
3.4預警解除
(1)凡是發生Ⅰ、Ⅱ級應急事件終止,應分別由中國石化、銷售華東分公司宣布預警解除;
(2)凡是發生Ⅲ、Ⅳ級事件,應急終止后,由南京輸油處宣布預警解除。
4? 應急報告
4.1 報告程序
4.1.1 發生泄漏事件時,事件現場立即向南京輸油處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南京輸油處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到報告后,立即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后向南京輸油處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屬于Ⅰ級、Ⅱ級應急事件,南京輸油處應急指揮中心第一時間向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同時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4.1.2發生Ⅰ級應急事件,輸油處應急指揮中心可同時向中國石化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4.2 報告內容
4.2.1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發現時間、地點和部位、泄漏介質、數量;
(2)人員傷亡情況;
(3)事件發生地的周邊環境;
(4)初步估計泄漏影響的范圍、后果;
(5)已采取的應急措施。
4.3.2 在應急事件處置過程中,現場應急指揮部隨時向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應急動態。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及時了解、掌握事態發展情況,并隨時向南京輸油處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人員傷亡情況;
(2)管道、設施損壞情況;
(3)管道的工藝運行狀況;
(4)現場氣象狀況;
(5)周邊道路交通管制情況;
(6)周邊居民分布狀況及疏散情況;
(7)現場應急物資儲備情況,應急人員、應急設備、應急器材到位情況;
(8)已采取的應急措施進展情況和效果;
(9)有無次生災害發生;
(10)與當地政府的匯報、溝通及當地政府采取的措施情況;
(11)是否需要增援等。
5? 應急準備
5.1應急指揮中心:
應急指揮中心接到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審定應急處置指導方案;
(2)確定現場應急指揮部人員名單,并指派現場指揮;
(3)隨時掌握處置情況,當符合啟動條件時,立即下令啟動本專項預案。
5.2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1)接到報告后立即向應急指揮中心匯報,并落實指令;
(2)按照應急指揮中心指令統一對外聯系;
(3)做好對外新聞發布和上報材料起草的準備;
(4)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準備工作。
5.3相關職能部門:
5.3.1綜合管理科:
(1)保證應急指揮中心與外界的通訊暢通;
(2)做好應急過程后勤保障工作準備;
(3)協調好醫療救護救援力量;
(4)傳達應急指揮中心的指令;
(5)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任務。
5.3.2安全數質量科:
(1)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審定應急處置方案;
(2)向對口的政府主管部門報告,請求做好增援準備;
(3)協調消防、環保等救援力量做好準備;
(4)聯系環保部門做好環境監控工作的準備;
(5)聯系交通部門、海事部門做好陸路與水路交通管制的準備;
(6)派出現場指揮部的組成人員,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7)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任務。
5.3.3生產技術科:
(1)參與應急處置方案的審定;
(2)提供事發地管道的相關信息;
(3)通知搶維修中心做好搶維修工作準備;
(4)協調聯動搶維修單位(含油罐汽車,回收泄漏油品)做好參與搶維修工作準備;
(5)派出現場指揮部的組成人員,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6)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任務。
5.3.4管道通信科:
(1)參與應急處置方案的審定;
(2)派出現場指揮部的組成人員,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任務。
5.3.5 站場:
(1)安排巡線工、外管道管理員、協管員沿線查找泄漏點,并及時向應急指揮辦公室匯報;
(2)根據輸油處指令,停泵、關閥(場站內閥門和線路截斷閥門),停止輸油;
(3) 準備相關應急救援物資;
(4) 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5)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任務。
5.3.6搶維修中心:
(1)準備應急搶修施工人員和物資,趕赴現場進行搶維修;
(2)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任務。
6? 應急處置
當發生Ⅰ級、Ⅱ級應急事件時,由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按照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下達啟動本專項預案指令,并指揮應急處置。當發生Ⅲ、Ⅳ級應急事件時,由輸油處應急指揮中心根據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下達啟動本專項預案指令,并指揮應急處置。
6.1應急上報
當發生Ⅰ級、Ⅱ級應急事件時,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按照公司應急指揮中心的指令,向中國石化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同時向(或指令事發單位)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當發生Ⅲ、Ⅳ級應急事件時,由輸油處應急指揮中心向公司應急指揮辦公室匯報。
6.2 應急行動
6.2.1 現場應急指揮部:
(1)迅速組織搶救傷亡人員,疏散和撤離現場無關人員;
(2)按照應急處置方案處置原則圈定隔離警戒區域;
(3)迅速收集現場信息,核實現場情況;
(4)調動內部應急資源,統一指揮搶險工作;
(5)根據現場需要,決定請求外部搶險力量的援救;
(6)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匯報、請示并落實指令。
6.2.2綜合管理科:
(1)保證應急指揮中心與外界通訊暢通;
(2)做好應急過程后勤保障工作;
(3)通知醫療救護等救援力量到場待命,協助搶救受傷人員;
(4)傳達應急指揮中心的指令;
(5)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任務。
6.2.3安全數質量科:
(1)根據現場應急指揮部指令請求外部搶險力量增援:
(a)向對口的政府主管部門求援;
(b)通知消防、環保等增援力量到場;
(c)通知環保部門到場進行環境監控工作;
(d)通知交通部門到場實施交通管制;
(e)通知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進行人員疏散和現場警戒。
(2)協助辦理臨時動火、用電作業票,并實施作業監護;
(3)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任務。
6.2.4生產技術科:
(1)協調并指導搶維修單位做好搶維修工作;
(2)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任務。
6.2.5管道通信科:
(1)協助現場應急指揮部做好應急指揮工作;
(2)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任務。
6.2.6 站場:
(1)安排人員到路口迎接并帶領救援隊伍進入泄漏現場;
(2)做好油氣濃度檢測工作;
(3)做好現場警戒工作;
(4)疏散無關人員;
(5)做好明火管制工作;
(6)協助搶救受傷人員;
(7)協助搶維護中心人員挖積油池、導油渠,在積油池內放置耐油防滲布,收集泄漏油品;
(8)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任務。
6.2.7搶維修中心:
(1)找出泄漏點,堵漏,安裝導油閥;
(2)挖積油池、導油渠,在積油池內放置耐油防滲布,收集泄漏油品;
(3)辦理臨時動火、臨時用電作業票;
(4)漏洞焊接、防腐處理;
(5)恢復地貌;
(6)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任務。
6.3 應急指揮權的移交
在應急指揮中心派出的輸油處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人員未到達事件現場前,由事發地應急指揮部先行履行應急處置職責,事發地的行政一把手擔任現場指揮,統一組織應急處置工作。輸油處應急指揮部組成人員到達事件現場后,事發地應急指揮部將現場指揮權向輸油處現場應急指揮部移交。
6.4 應急處置方案的實施原則
6.4.1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確保員工和參加應急處置人員的生命安全。
6.4.2 對發生危情段管道實行24小時監護,搶維修單位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做好人員、工器具準備,處于待命狀態。
6.4.3一旦因某種原因導致管道懸空,運保單位利用架手架對管道作支撐,防止管道下墜、變形、破裂。
6.4.4一旦管道破裂,采取調整、關閉、切斷工藝流程、泄壓措施,對泄漏的管道(部位)進行封堵、修復,最大限度控制油品泄漏量,對泄漏油品及時采取封堵等防止流淌擴散措施將其控制在最小范圍之內,及時回收泄漏油品(污油)防止環境污染次生災害的發生。
6.4.5搶修作業應嚴格執行用火、用電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制度、規范、標準和技術要求。
6.4.6根據泄漏介質圈定隔離警戒區域,并不間斷對隔離區域內的油氣濃度進行檢測,嚴格掌握隔離警戒區域周邊的火源情況,防止火災爆炸次生災害的發生:
(1)泄漏介質為汽油時,隔離警戒區域邊緣為泄漏油品流淌范圍邊緣以外50米范圍;
(2)泄漏介質為柴油時,隔離警戒區域邊緣為泄漏油品流淌范圍邊緣以外30米范圍;
(3)處于下風方位的隔離警戒區域應適當擴大,并對隔離警戒區域內和周邊不間斷地進行可燃氣體濃度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隨時調整隔離警戒區域范圍;
(4)設置警示標志(包括警示牌、警示帶、燈光、報警器等)。
6.4.7隔離警戒區域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嚴禁吸煙,嚴禁使用非防爆通訊工具和電氣設備,進入的機動車輛必須配戴尾氣火花熄滅器,嚴禁未經批準的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行為。
6.4.8雷雨天氣時,要根據現場情況采取防雷擊措施,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
6.4.9搶修人員必須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在隔離警戒區域集中出入口設置人體靜電導除設施,進入人員應觸摸消除人體靜電,嚴禁在隔離警戒區域內更衣。
6.4.10為減少油品揮發,降低現場油氣濃度,根據現場需求,可采取在泄漏油品表面覆蓋泡沫或覆蓋吸油氈的方法,但要有防止發生二次污染的措施。可采取挖掘集油坑的措施,收集泄漏油品,控制油品流淌范圍。
6.4.11搶修人員要根據現場情況,配戴和穿著空氣呼吸器等個人防護用品,防止中毒事故發生。
6.4.12當輸油管道泄漏處于穿越或鄰近鐵路、公路、河道等重點地段,并導致交通中斷時,應立即向當地鐵路、公路、河道政府主管部門報告,請求啟動當地政府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
6.4.13當油品泄漏而引發火災爆炸時,立即啟動《火災爆炸應急預案》。
6.4.14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發生人員中毒時,請求當地政府部門啟動《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7? 應急終止
經現場應急處置后,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應急指揮中心可下達應急終止指令:
7.1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應急處置已經終止;
7.2輸油管道泄漏部位已修復完畢;
7.3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社會影響減到最小。
8 附則
本預案由南京輸油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