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應對海上溢油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污染損害,保護海域環境和海洋資源,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山東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青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青島市海域,或發生在青島市以外海域可能影響青島市海域的海上溢油事件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屬地為主;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科學決策,快速反應;協調有序,行動高效。
1.5風險評估
海上溢油突發事件主要包括船舶溢油和陸源溢油。
船舶溢油:船舶碰撞、擱淺、火災、爆炸以及惡劣氣象等諸多因素導致的船舶溢油以及船舶作業過程中造成的操作性溢油。
陸源溢油:沿岸碼頭儲油罐區和石化企業眾多,儲油量巨大,輸油管線龐雜,可能因安全生產事故或操作失誤導致油類物質泄漏入海;部分市政管網和河流與海相通,可能出現陸上溢油沿市政管網和河流排放入海;海岸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造成油類物質泄漏入海。
1.6事件分級
根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溢油量或溢油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海上溢油應急事件由低到高分為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級)、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級)、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級)4級。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級):溢油量不足100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足5000萬元人民幣;造成3人以下死亡;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影響。
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級):溢油量100噸以上不足500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不足1億元人民幣;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傷);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影響,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級):溢油量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人民幣以上不足2億元人民幣;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造成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
特別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級):溢油量1000噸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億元人民幣以上;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國界影響;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市海上溢油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青島海事局局長、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市環保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委、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環保局、市安全監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外辦、北海艦隊、青島警備區、青島海事局、交通運輸部北海救助局、交通運輸部北海第一救助飛行隊、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島市公安邊防支隊、青島邊防檢查站、山東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二支隊、市氣象局、沿海區(市)政府、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分管領導組成。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分析、研究海上溢油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重大問題及重要決策事項;組織指揮一般及較大海上溢油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重大、特別重大海上溢油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必要時請求省政府職能部門給予支持;對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海上溢油突發事件或預警信息,加強監測,組織專家會商研判,按規定做好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必要時提升響應級別;負責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根據海上溢油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指導區(市)政府做好一般海上溢油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承擔市應急辦交辦的其他任務。
2.2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青島海事局。辦公室主任由青島海事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青島海事局指揮中心主任擔任。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組織落實指揮部決定;組織、協調成員單位按照預案和職責開展海上溢油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評估與管理;建立海上溢油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收集制度,統一接收、處理、核實與研判信息,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報告工作;負責組織海上溢油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負責本預案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和聯系工作;配合區(市)政府做好一般海上溢油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2.3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委宣傳部:負責青島市海域溢油事件的新聞報道工作,或協調相關部門發布有關信息。
市公安局、青島市公安邊防支隊、青島邊防檢查站、山東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二支隊、青島港公安局:負責事件發生后近岸和港口碼頭及周圍地區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維護工作,組織維護海上應急響應現場治安秩序,組織消防力量參加應急行動,為應急響應所需調用的跨國、跨地區應急力量的進出境提供便利,建立本系統內的海上應急治安保障體制。
市交通運輸委:組織協調道路、水路運輸企業參與海上應急響應行動。
市海洋與漁業局:漁業船舶發生海上溢油事件時,會同事發地區(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在發生其他類型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時,負責漁業水域漁業資源與生態的保護,組織協調漁業船舶、漁民參加海上溢油清除行動,核實漁業資源污染損害情況,提供有關污染監視、監測數據。承擔青島市近岸海域以內海上溢油污染的監測、監視,及時通報海上溢油污染有關情況。
市環保局:發生陸源引發的海上溢油事件時,會同事發地區(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在發生其他類型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時,負責協調事發地區(市)政府確定沿岸主要環境敏感資源和優先保護次序,組織開展沿岸工業與設施的保護,組織大氣環境污染監測、海岸帶污染清除行動,協調應急處置行動所回收污染物的處置,核實陸域污染清除情況和資源污染損害情況等。
北海艦隊、青島警備區:軍事船舶發生海上溢油事件時,會同事發地區(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在發生其他類型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時,負責調動所屬部隊、船舶和航空器等參加應急行動。
青島海事局:非軍事、非漁業船舶發生海上溢油事件時,會同事發地區(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在發生其他類型海上溢油事件時,負責組織實施海上交通管制、海上通信保障、應急監視工作,參加海上污染控制與清除作業和事件調查等工作。
交通運輸部北海救助局:負責調動救助力量參加現場應急行動。
交通運輸部北海第一救助飛行隊:負責為污染應急行動提供航空器。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負責提供海洋環境應急監視監測服務并調動所屬船舶和飛機等參加應急行動。
各沿海區(市)政府:負責組織力量參與應急行動;負責制定本區(市)海上溢油應急預案;與市環保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單位組織實施海岸線保護與污染清除工作,包括近岸保護、岸線清除和廢棄物的處理及海岸環境恢復工作;對岸線、近岸海域的污染情況進行監視、監測。
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根據要求指派所屬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響應,為應急響應船舶靠泊和后勤保障提供便利條件。
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為承運應急響應物資和人員的航空器提供優先服務保障工作。
專家組:青島市海上溢油應急處置工作專家組為應急咨詢機構,由環保、海事、溢油清除、化學品防護救助、航運、救撈、海洋、氣象、水產、生態、醫療衛生、消防、旅游、通信、法律、保險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主要負責對海上溢油事件的發展趨勢、處置措施、損失影響和善后恢復等,提供咨詢、評估、法律支持和決策建議。
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上溢油事件應急相關工作。
3.監測預測
3.1預防
各沿海區(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各專業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的風險評估,有針對性地制定應對措施或應急預案,做好海上溢油突發事件預防及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3.2監測
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配合,建立海上溢油突發事件信息監測預警體系,做好常態和非常態下的監測工作。
各專業部門分工如下:商業運輸船舶、港口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實、分析評估、報告等由青島海事局及其所屬部門負責;漁業船舶、漁港水域海上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實、分析評估、報告等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及其所屬部門負責;由陸源引發的海上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實、分析評估、報告等由市環保局及其所屬部門負責。
3.3預測
各沿海區(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各專業部門要根據歷年海上溢油突發事件數據匯總及監測情況等,對海上溢油突發事件形勢進行分析預測;對周邊海域已發生的海上溢油突發事件也應按照“高度敏感、注重關聯”的原則做好防范、預測,及時完善防控應對措施。
4.預警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建立海上溢油事件預警支持系統,當發生船舶碰撞、擱淺、火災、爆炸、陸源油類物質泄漏等事件時,對事件的報告信息進行核實,根據監測預測研判情況適時發布預警。
4.1預警分級
按照海上溢油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4個級別,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4.2預警發布
海上溢油事件預警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發布,沿海區(市)政府及時轉發。預警要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網絡、媒體等向社會或可能遭受溢油污染危害的單位、人員發布。
4.3預警響應
區(市)政府,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預警后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響應工作:落實24小時帶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及時通過報紙、網站、廣播、電視、短信等宣傳防災應急常識、發布應對工作提示;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妥善安置;通知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處置準備;檢查、調集所需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組織相關應急力量進行協調處置。
4.4預警變更與解除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5.信息報告
事發單位、事發地區(市)政府、有關部門接收到海上溢油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對溢油情況進行核實和分析評估,先電話后書面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收到海上溢油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盡快對事件進行初始評估,確定事件等級,在1小時內先電話后書面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和市政府報告(書面報告最遲不得晚于海上溢油突發事件發生后1個半小時),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并通知相關成員單位按照預案和職責做好處置工作。
信息報告內容包括溢油種類與數量、污染源信息、事件地點、發生時間、事件區域附近環境敏感資源分布情況、溢油污染事件可能引發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當地的氣象海況、已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需要支援事項和亟需幫助解決的問題、現場負責人和報告人姓名、單位、聯系電話等。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值班電話:12395
6.應急處置
6.1先期處置
溢油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船舶要立即啟動相關預案的應急響應,疏散現場周邊無關人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屬地區(市)政府、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6.2分級響應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級):由事發地區(市)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區(市)政府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根據事件主管部門和區(市)政府的請求和實際需要,市有關部門啟動部門預案進行應急響應,配合處置。
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級):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批準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區(市)政府,以及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級):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區(市)政府,以及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先期處置,負責組織落實上級的應急決策和指令。
特別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級):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報市主要領導批準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度全市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負責組織落實上級的應急決策和指令。
6.3指揮與協調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級):事發地區(市)政府相關部門主要領導或區(市)政府分管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對于一般海上溢油突發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區(市)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市有關部門分管或主要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應根據需要趕赴現場或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進行協調處置。
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級):事發地區(市)政府、市有關部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應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對于較大海上溢油突發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較多的事件等,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應趕赴現場或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
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級):事發地區(市)政府主要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或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
特別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級):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涉及我市兩個或兩個以上區(市)行政區域海上溢油突發事件處置的,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
重大及以上溢油事件,省、國家成立應急指揮部或派出工作組后,在其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
6.4現場指揮部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牽頭,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視情成立若干工作組,并建立現場指揮部相關運行工作制度,分工協作有序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組可根據實際進行增減調整。其中,非軍事、非漁業船舶發生海上溢油事件時,青島海事局負責會同事發地區(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漁業船舶發生海上溢油事件時,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會同事發地區(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由陸源引發的海上溢油事件時,市環保局負責會同事件發生地區(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綜合協調組:由現場指揮部抽調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負責綜合協調、公文運轉、會議組織、會議紀要、信息簡報、綜合文字,資料收集歸檔,搶險救援證件印制發放,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的協調聯絡等工作。
應急處置組:由現場指揮部牽頭,青島海事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單位)組成。按照預案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組織調動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等工作。
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事發地區(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負責傷員醫療救治和相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治安警戒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發地區(市)政府、事發地有關部門組成。負責事件現場警戒、交通管控,社會面管控及秩序維持,對已死亡人員進行身份檢查、驗證等工作。
現場處置專家組:由溢油處置方面專家、專業部門(單位)處置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組成。根據各單位上報和現場收集掌握的信息,對整個事件進行評估研判,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的決策建議,視情向社會公眾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等工作。
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事發地區(市)政府、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等組成。負責研究制定新聞發布方案,協調新聞報道,赴現場媒體記者的接待、管理,網絡輿情的監控、收集、研判、引導,公眾自救防護知識宣傳等工作。
環境監測組:由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牽頭,青島海事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環保局等組成。負責海上溢油監測,確定污染區域、油污漂流趨勢預測等。
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區(市)政府、事發企業、市海洋與漁業局、市環保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等單位組成。負責調撥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建立物資分配保障實施方案,做好應急救援人員、受影響地區人民群眾的生活保障。
善后處置組:由事發地區(市)政府牽頭,青島海事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單位)組成,負責做好海上溢油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生態修復、事件調查、索賠等工作。
事故調查組:由青島海事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環保局按照管理職責牽頭成立,負責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5應急處置措施
6.5.1一般及較大海上溢油事件處置措施:
(1)警戒與管制:青島海事局根據海上應急反應行動的需要實施海上交通管制。
(2)監視監測:青島海事局、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實施對污染事件規模、污染擴散范圍的監測;青島市氣象局、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實施對氣象、海況條件的實時監測和預測;青島海事局、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實施污染事件對港口、通航環境、其他船舶、水體、敏感資源區域和水產養殖等的影響的監測;市環保局和各區(市)政府對岸線、近岸海域的污染情況進行監視、監測。各相關單位應及時將監視監測的情況和評估的結果報送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泄漏控制: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和海上船舶工程等單位采取停止作業、關閉閥門、修堵漏洞、轉駁、船舶脫淺、船舶打撈、水下抽油、防火滅火等措施,減少和消除污染物的繼續泄漏,避免引發安全事故。
(4)海上圍控清污:海上圍控清污力量在現場指揮部的指揮協調下,實施對污染源的圍控,并按照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批準的污染處理措施如噴灑消油劑、使用撇油器、現場可控焚燒等方法開展海上污染清除行動。所清除的污染廢棄物臨時儲存后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接收和處理。
(5)岸灘保護與清污:相關區(市)政府、環保等單位組織實施海岸線保護與污染清除工作,包括近岸保護、岸線清除和廢棄物的處理及海岸環境恢復工作。
(6)野生動物搶救: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和有關保護協會實施對受到污染物傷害的水生、野生保護動物的搶救。
(7)應急作業的管理與控制:現場指揮部明確現場應急行動方案、行動計劃、行動組織形式、行動要求、作業安全、衛生規定以及作業期間的聯系溝通方式后,應監督、收集應急行動情況并進行評估,及時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以便適時調整應急行動方案和行動計劃;監督、指導應急隊伍的行動和行動計劃的落實;檢查現場安全和衛生制度的執行情況;對投入的人力、設備器材進行管理,組織做好有關取證與工作記錄,評價清除效果。
(8)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應急隊伍應配備安全防護用具。應急隊伍進入事件現場前,應明確事件性質、范圍、個人防護措施、事件緊急處理方法,并做好進入登記。
(9)群眾的安全防護:必要時疏散事件現場未配備防護裝備的人員到安全地帶。密切監視險情,如果危險已減輕,可允許撤離人員重新進入現場;如果險情加劇,危及現場人員及附近居民,應進行局部疏散。
6.5.2重大及特別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發生重大及特別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時,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和現場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擴大警戒與管制范圍:山東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二支隊實施海上應急響應區域的警戒,落實海上公共安全、財產保護措施;市公安局、武警部隊和駐青部隊實施岸邊和陸上應急行動的警戒和交通管制,落實公共安全、財產保護措施。
(2)監視監測: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和現場實際情況適當增加監視、監測工作范圍和頻次。
(3)岸灘保護與清污:現有資源不足以對相關海域環境資源敏感區域提供有力保護,則必須按照優先保護次序對岸線、敏感資源進行保護;優先保護次序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專家組的建議確定;實施岸線保護與清除的單位按要求對需要實施特殊保護的岸線實施保護,并在現場指揮部的組織指揮下,采取適當的清除措施對污染岸線實施清除。
(4)群眾的安全轉移:如需要大規模疏散居民,應由事發地區(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擬定撤離計劃,內容應包括撤離路徑及其備用路線,交通工具、車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納條件、通知撤離居民的方式、告知有關人身保護的注意事項或預防措施等,應及時告知有關情況使群眾保持鎮靜。可調用治安管理部門人員協助做好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6.6擴大響應
如海上溢油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或者溢油事件已經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區,直接或間接造成巨大災害,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經市領導同意,向省政府請求支援。
6.7應急聯動
市海上搜救中心應與周邊地市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明確信息共享、隊伍及資源調動程序等工作。區(市)政府應健全與屬地中央、省、市大型企業應急聯動機制,明確值守應急通信聯絡方式、信息報送要求、隊伍物資調動程序等,確保海上溢油事件發生后能夠快速、有序、協同應對。
6.8社會動員
海上溢油事件發生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根據處置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戶外顯示屏、短信等向社會公眾發布應對工作提示,動員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6.9應急結束
應急處置結束,經組織專家會商,確認相關危害因素消除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
7.恢復與重建
7.1善后工作
事件處置結束,事發區(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迅速做好環境污染消除工作;對應急處置中的傷亡人員、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依法依規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
7.2社會救助
市民政局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社會捐贈物資的接收、登記和統計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司法部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為海上溢油事件涉及的人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協助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開展心理咨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7.3保險
海上溢油事件發生后,保險監管機構要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及時開展保險受理、按規定做好賠付工作。
7.4總結評估
事件處置結束,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對海上溢油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進行調查分析和總結評估,按規定報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7.5恢復重建
事件處置結束,事發地區(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受災情況、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資源進行全面評估,有針對性地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并組織實施。
8.信息發布
海上溢油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事發地區(市)政府、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要在海上溢油事件發生后及時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向社會發布基本情況,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由事發地區(市)政府負責對外發布信息;較大海上溢油事件,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對外發布;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由市委宣傳部報請上級宣傳部門統一協調組織發布。
海上溢油事件發生后,事發地區(市)政府、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要組織做好網絡和媒體引導工作,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問題。
9.應急保障
9.1應急力量
海上溢油應急力量包括國家設立的專業海上救助機構、船舶污染應急機構、有關主管機關應急力量等國家公務力量,市政府所屬的地方公務力量,軍隊、武警,以及其他可投入應急行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
9.2隊伍保障
事發地各區(市)政府負責組織動員其管理范圍內的有關社會力量和物資參與應急響應行動,并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對人員和物資進行統一管理和協調分配。
發生一般及較大海上溢油事件時,相關各區(市)政府所屬溢油應急隊伍或組織的社會應急力量,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調遣。
國家有關部門所屬溢油應急隊伍,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調遣。
港口、碼頭、裝卸站、石化企業等所屬溢油應急隊伍,由現場指揮部直接調遣或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調遣。
其他企事業單位所屬的溢油應急隊伍,作為社會應急力量,由現場指揮部直接調遣或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調遣。
參加溢油應急行動的應急隊伍及其工作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9.3物資保障
港口、碼頭、裝卸站等港航企業,以及海上石油設施、有關石化企業等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溢油應急設備,并保障處于隨時可用狀態。
發生一般及較大海上溢油事件時,國家溢油應急設備庫和地方溢油應急設備由現場指揮部調用或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調用。
9.4通信保障
應急處置行動中,各有關單位應按照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的要求,提供通訊設備和通訊渠道,至少保證1部專用值班電話,并24小時有人值守,確保應急指揮系統通信暢通。
9.5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委等有關部門(單位)要在海上溢油突發事發后開設管轄路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交通設施受損時,交通、建設等部門要迅速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確保運輸安全。公安等部門要根據處置需要,對事發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9.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公安邊防支隊要按規定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事發地(區)市政府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7衛生保障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傷員醫療救治,協助做好現場有關區域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市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要積極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9.8后勤保障
根據后勤保障組的相關要求,事發地區(市)政府配合,開展海上溢油突發事件應急搶險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包括:現場指揮部場所設置、通信聯絡保障、搶險人員和工作人員食宿、臨時安置場所等。
9.9經費保障
處置海上溢油事件所需各項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由市、區市政府分級負擔;在實施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應急響應時,各級財政部門提供必要的啟動資金,用于墊付應急行動的各項費用開支。應急行動結束后,從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款項中予以抵還。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按規定使用管理經費,定期向市政府匯報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審計與監督。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展捐贈和援助。
10.宣傳、培訓和演練
10.1宣傳培訓
(1)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組織編制海上溢油、危險化學品泄漏、海洋污染事件危害與事故應急知識宣傳資料,通過媒體和適當方式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普及工作。
(2)預案發布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對相關指揮員、應急救援隊伍進行預案解讀培訓,使其熟悉應急職責、響應程序和處置措施,切實提高應急聯動處置能力。
10.2演練
(1)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定期舉行海上溢油事件應急演練,以保證本應急預案的有效實施和不斷完善,提高實戰能力。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制定演練方案,至少每兩年組織進行一次演練,演練計劃、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評估和演練音像資料要及時歸檔備查。
(2)有關裝卸石油或危險化學品的港口、碼頭和裝卸站應經常舉行應急演練。
11.責任追究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對本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應急處置工作推諉扯皮、不作為,海上溢油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中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現場處置中失職、瀆職,信息發布輿論引導不力,以及應急準備中對責任應盡未盡并造成嚴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12.附則
本預案由青島海事局負責管理、解釋、實施,并按規定向市政府備案。相關區(市)政府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轄區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青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應急處置和演練總結評估情況,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實現預案可持續改進。
本預案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