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和應對我市轄區內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管道設施安全運行,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大連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大連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本預案所稱事故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嚴重影響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平穩運行和群眾生活的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事故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Ⅳ級)四個級別。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Ⅲ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經國家批準進行的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包括鐵大線輸油管道、鞍大線輸油管道、新大線輸油管道、新大復線輸油管道、大沈天然氣管道干線)生產運行中突發的Ⅲ級及以上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1.5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統一指揮、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事故應急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1.6 應急預案體系
構建市、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企業三級應急預案體系,各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要結合實際,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并報市發展改革委、市安監局備案;油氣長輸管道企業組織制定企業事故應急預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備案。
2 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與成員單位職責
2.1 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大連市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突發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由市應急委、市安委會、市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市政府有關部門、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突發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管道企業組成。
2.1.1 指揮部組織體系與主要職責
在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成立大連市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應急救援專家咨詢組,統一指揮和協調全市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事故應對工作,具體組成及職責如下:
總指揮:市政府主管副市長兼任
副總指揮:市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市發展改革委主任、市安監局局長、各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主要領導兼任。
成員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房屋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水務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氣象局、市總工會、市政府新聞辦、大連保監局等部門分管領導,有關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大連供電公司、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運營維護企業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大連市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當發生管道事故時,負責發布應急指令或組建現場應急指揮部;綜合分析事故預測預警信息,正確研判可能發生的事故以及緊急狀態,評價其影響范圍、程度,制定應對措施;負責組織有關專家為管道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和決策支持;做好事故信息匯總、上報工作,負責確定應向社會發布的管道事故有關信息;按分級響應的規定,做好處置協調。
2.1.2 總指揮、副總指揮職責
(1)總指揮職責
批準本預案的啟動與終止;決策救援方案;負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救援隊伍的調動;確定現場指揮人員;協調事故救援有關工作,負責新聞管理。
(2)副總指揮職責
協助總指揮完成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工作,或受總指揮委托代替總指揮完成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2.1.3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作為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執行指揮部的決定,統一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事故的應急準備,協調有關部門完成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工作;定期組織修訂《大連市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企業做好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備案工作;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預案演練工作;組織協調有關應對事故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應急救援專家咨詢組管理。
2.1.4 應急救援專家咨詢組主要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救援專家咨詢組。
由市應急指揮部聘請安監、環保、公安、消防、醫療、國土、交通、質監、法律、管道企業等方面有關專家和技術骨干組成。參與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方案論證和救援措施的制定;對事故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方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向市安委會、市應急指揮部提供科學有效的方案;參與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評審工作,參與宣教培訓、預案演練評估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2.2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2.1 市發展改革委
負責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報告市安委會和市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預案響應的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 市公安局
負責組織實施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必要時實施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市公安消防局
在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進行現場救援,制定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組織搜救傷員;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并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的設備容器實施冷卻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4 市國土房屋局
負責發布全市地質災害風險預警信息,指導監督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油氣長輸管道所在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5 市安監局
參與應急指揮,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6 市環保局
負責事故現場的環境監測,分析環境中有害物質成分及污染程度,為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監督事故責任單位及專業處置單位對現場產生的危險廢物實施無害化處置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7 市建委
負責事故現場煤氣及液化石油氣停、供工作;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8 市規劃局
負責提供事故發生地市政管線規劃批復情況,并參與研究處置措施和施救工作;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9 市交通局
負責組織運輸單位實施突發事故現場搶險物資、搶險人員和疏散人員的運送;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10 市衛生計生委
確定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定點醫院;指導定點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組織調動醫療力量實施現場醫療救治及傷員轉運;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11 市質監局
制定事故現場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負責組織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12 市財政局
負責籌備和解決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資金;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13 市人社局
負責單位及參與搶險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及后續有關社會保險的處置后政策咨詢,參與事故調查;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14 市民政局
負責協助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人員疏散及轉移安置工作,并為轉移安置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負責相關災民生活救助物資的調撥、使用與管理;負責突發災害死亡人員的清運、火化等善后事宜;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15 市氣象局
負責發布全市氣象災害預警,適時準確提供事故現場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監測信息;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16 市監察局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2.2.17 市總工會
負責參與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安撫、撫恤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18 市政府新聞辦
按照指揮部的要求,及時準確發布事故有關信息,組織做好社會輿論引導工作;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19 事故發生地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負責解決或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事故搶險、人員疏散、交通管制、物資供應、善后處理等相關工作;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0 大連供電公司
負責事故現場停、供電力保障;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1 有關管道企業
按照本預案要求編制、修訂企業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進行備案;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行業安全管理規定,完善應急機制、預警措施,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控與管理;儲備應急物資,保證應急投入,做好應急準備。事故發生后,依據單位自救和政府實施救援相結合的原則,事發企業應迅速啟動本企業應急預案,負責人立即向事發地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主管長輸管道保護工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及已采取的處置措施,在應急救援中按照現場市應急指揮部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技術和設備支持,做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3 監測與預警
3.1 信息監測預警
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和管道企業要建立健全事故監測預警聯動機制,對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進行監測監控和信息分析,明確對可能引發事故或其他災害的信息,要按規定及時上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管道企業主動與氣象部門、國土部門溝通,建立氣象和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市氣象部門和國土部門制作并發布全市氣象和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管道企業制作因氣象和地質因素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信息,并報告當地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統一接收、處理、統計分析事故信息,對重大以上事故預警信息進行核實研判后及時上報市應急委。
3.2 預警分級及信息發布
按照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依次采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Ⅳ級預警(藍色):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事故,事態可能會擴大。
Ⅲ級預警(黃色):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以上事故,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Ⅱ級預警(橙色):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事故,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Ⅰ級預警(紅色):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事故,事態正在趨于嚴重。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原則上按照事件等級,經相應的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后,由指定發言人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快捷有效方式發布,亦可通過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通知等方式進行。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依據勢態變化情況和專家組提出的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單位。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Ⅰ級、Ⅱ級響應:是指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的響應。在啟動國務院、省級響應前,啟動本預案及下級各預案,響應行動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國家、省級響應啟動后,協助上級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Ⅲ級應急響應:是指較大事故響應。啟動本預案及下級各預案,由市應急指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Ⅳ級應急響應:是指一般事故的響應。響應行動由事發地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應急指揮部負責按照各地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并及時逐級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應急響應超出本級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報請上級應急指揮部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 信息報告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立即逐級報告事故信息,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中央直屬企業同時上報企業總部)和市應急指揮部。事件發生地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或有關企業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市應急委、市安委會和市應急指揮部,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向市應急委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總指揮的指示負責通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各單位上報事故信息的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現場當前的狀態、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應急救援報警電話: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83722020
(2)市安監局:12350、82595958
(3)火警電話:119
(4)公安局報警電話:110
(5)院前醫療急救電話:120
4.3 應急處置
4.3.1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和有關企業要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響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應急委、市應急指揮部和市安委會報告。
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較大以上事故,事發地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主管領導視情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并動員當地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人民群眾進行先期處置,及時對事件的原因、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市應急委、市安委會、市油氣長輸管道事故應急指揮部。
4.3.2 應急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需要市應急委、市安委會、市應急指揮部協調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經批準后啟動本應急預案。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要求,立即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組織有關人員趕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事故現場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及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證事故搶險工作協調、有序、有效實施。
4.3.3 現場處置
現場應急救援處置主要包括:
(1)事發企業要迅速切斷油氣來源,封鎖事故現場和危險區域,迅速撤離、疏散現場人員,設置警示標志,同時設法保護相鄰裝置、設備,嚴禁一切火源,切斷一切電源,防止靜電火花,并盡快將易燃易爆物品搬離危險區域,防止事態擴大和引發次生事故。
(2)事發地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應迅速組織周圍群眾撤離危險區域,維護好社會治安,同時做好撤離人員的生活安置工作。根據現場情況及時制定和實施應急救援方案(滅火、堵漏等)。
(3)事發地公安部門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加強現場保護,維護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
(4)相關成員單位要做好現場救援人員人身安全防護,避免燒傷、中毒、噪音等傷害。醫療救護應根據需要立即調動醫療力量在安全區域實施現場醫療救治工作,并對傷員進行轉運。
(5)設置警戒線和劃定安全區域,對事故現場和周邊地區進行可燃氣體分析、有毒氣體分析、大氣環境監測和氣象預報,必要時向周邊居民發出警報。做好重要設施和目標的保護工作,防止對江河、湖泊、交通干線等造成重大影響。
(6)對需要疏散的周邊居民,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迅速實施;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有關部門應采取標志、記錄、拍照、攝像和繪制現場圖等措施進行現場標識,妥善保護好現場。
(7)當對較大事故采取應急處置仍未能控制情況,尤其是出現跨區域大面積或可能發展成為嚴重危害的態勢時,由市應急指揮部請示市政府啟動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分工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8)當事故發展到市政府難以控制和處置時,由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按照市政府指示向省政府報告,請求支援,或提請啟動響應的上一級應急預案。
4.4 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是指事故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經市應急指揮部確認并批準,由總指揮宣布應急結束。
4.5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事故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按照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重要信息(事故的時間、地點、性質、損失及傷害),及時發布初步調查核實情況、政府采取的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信息發布的內容應當經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審查批準,由市應急指揮部指定發言人。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事發地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現場清理、環境污染消除及設備檢查,生產恢復由事故發生企業按照規定程序及生產工藝要求進行;事故傷亡人員由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治療和撫恤;市政府和事發地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對在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犧牲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在搶險過程中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和占用的場地,由征用部門提出補償明細,報市財政局審核后,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
5.2 調查評估
按事故等級由市政府相關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在事故應急搶救的同時,收集現場有關事故物證;對事故單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分析確認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責任、防范措施,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全部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指揮部總指揮或要求指揮部辦公室召集各有關部門,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評估,提出加強和改進同類應急處置工作的意見建議,在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各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和有關企業應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積極開展救援知識、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隊伍規模和人員技能應滿足應急救援工作需要。
6.2 物資裝備保障
搶救用吊車、鏟車、挖掘機、推土機等大型機械由事發地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負責協調保障;搶救用客運、貨運等運輸車輛由市交通局和事發地區市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負責協調保障;現場醫療救護車輛、醫務人員及應急藥品器械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協調保障;根據突發事故特點,市公安消防局應合理配備配置防護器材;現場搶救專用防護器材(防毒面具、各種呼吸器、防護服)由事故發生單位、公安消防局及大型企業救援隊伍負責。
6.3 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應按要求設立應對突發事件儲備金,籌備和解決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經費,管道企業必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資金準備,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演練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1次演練。
7.2 預案修訂
當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問題時,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修訂。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 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有關企業要及時向公眾和員工宣傳石油天然氣儲運的危險性及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有針對性制定宣傳教育內容和計劃,提高應對事故的決策和處置能力。管道企業要按照規定對員工進行培訓,各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應急救援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 附件
9.1 預案體系框架圖
9.2 應急事故處置基本流程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