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我市公路運輸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做好我市公路運輸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持社會政治穩定,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公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實際,制定攀枝花市公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二)編制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攀枝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為編制依據。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民用爆炸品、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過程中因事故或其它原因可能導致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則
1、迅速報告原則。事故發生單位或事故發生地的負責人,事故當事人或目擊者有責任和義務在公路運輸安全事故發生時,立即向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當地政府或部門要迅速向上級政府和部門報告。
2、主動搶險原則。在公路運輸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及公民,都有盡最大可能搶救受傷人員及公私財產的責任和義務。對有能力、有條件實施救助而坐視不管或事故單位負責人、當事人見死不救,甚至逃逸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
3、生命第一原則。公路運輸安全事故發生后,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負責人,要把搶救受傷人員、確保群眾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實施救護,及時疏散處于危險之中的群眾。
4、保護和搶救公私財產,確保重要設施安全的原則。公路運輸安全事故發生后,要積極搶救所有能搶救出的公私財產,要盡一切可能確保倉庫、電力設施、通信設施、交通設施及其他重要場所的安全,把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5、保障通訊聯絡暢通原則。
6、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要適應應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組成及職責
設立攀枝花市公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較大以上公路運輸安全事故和一般公路運輸事故如墜江、引起火災和在救人過程中存在困難的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事故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市公安局、市安監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安監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外事辦公室和事故發生單位的主管部門(單位)負責人組成。
(二)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承辦指揮部交辦的事宜、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對內信息報送、對外信息發布工作。
(三)現場應急救援組的組成及職責
指揮部下設5個現場應急救援組:
1、現場秩序維護組:由市公安局負責,成員由公安分縣局,交警大隊、治安大隊和巡警大隊組成,按職責分工負責疏導交通和維護現場秩序。
2、調查取證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成員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科、事故管轄交警大隊負責人及有關事故處理人員組成,負責現場勘查、調查取證、事故現場清理工作。
3、搶險救援組:由市安監局負責牽頭,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和交通、公安、環保等部門進行現場施救和搶險救援。
4、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醫療搶救、治療。
5、善后工作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市民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保險機構及事故單位參加,負責死者尸體處理、傷亡人員的確定以及家屬的接待、安撫、撫恤等處理工作。
三、公路運輸事故等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公路運輸安全事故包括:
1、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環境污染事故;
(二)重大公路運輸安全事故包括:
1、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因公路運輸事故所致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24小時以上的污染事故;
(三)較大公路運輸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因公路運輸事故所致環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庫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12小時以內的污染事故;
(四)一般公路運輸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四、事故報告及現場處置
(一)事故報告電話
市交警支隊值班室:3332288
市公安局指揮中心:110
市安監局值班電話:5103726
市交通局值班電話:3506004
市衛生局值班電話:3332419
市環保局值班電話:3340222
市民政局值班電話:3362514
東區政府值班電話:2223107
西區政府值班電話:5558477
仁和區政府值班電話:2900418
鹽邊縣政府值班電話:8653121
米易縣政府值班電話:8172708
(二)現場處置
1、各公安交警大隊接到事故報案后,應當由大隊領導帶隊立即趕赴現場,對事故損失和危害程度進行初步了解后,第一時間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報告,同時向轄區政府安監部門報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應當立即向市公安局和市安監局上報情況。市安監局負責向市政府匯報情況。
2、第一時間上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日期及時間、地點、事故類型、大致傷亡情況、施救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提出的施救建議、是否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裝載危險化學品名稱及數量、是否泄漏等。
3、負責現場指揮的公安交警大隊領導應當根據事故現場的實際情況立即安排警力采取下列措施:
(1)實施現場保護。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實施臨時交通管制,并對中心現場進行隔離,防止因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現場造成現場痕跡物證變動或滅失,防止因危險化學品泄漏造成人員二次傷亡。
(2)對事故肇事嫌疑人進行有效監控和保護,防止其逃逸或發生意外。
(3)協助公安消防或醫護人員進行現場救護。因搶救傷員和財產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必須做出標志,并拍照、錄像和做詳細記錄,最大限度地保護現場和痕跡物證。
五、事故應急救援
(一)市公安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市公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公安部門負責人,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因交通事故導致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泄漏的環境污染事故的,同時啟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市政府組織立即按預案組成指揮部趕赴現場實施指揮。按照預案分組要求分組開展工作。
(二)市公安局牽頭做好以下工作:
1、組織所轄區縣公安機關警力和社會治安聯防力量,加強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事故發生地的交通秩序。
2、對肇事者及有關當事人采取監控保護措施,防止逃逸或發生意外。
3、組織開展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取證,依法認定事故責任,依法對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因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危險化學品運輸泄漏事故按《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由相關部門組織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4、組織公安消防、交警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情況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5、協助交通部門進行水上打撈救援。
(三)市委宣傳部職責:
嚴格新聞報道紀律,掌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協調各新聞單位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宣傳報道工作。
(四)市衛生局牽頭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組織急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傷員。
2、充分利用全市醫療衛生資源,按照先重后輕,就近治療的原則,統籌安排傷員救治工作。保障危重傷員得到及時救治。
(五)區縣人民政府牽頭做好以下工作:
1、組織鄉鎮政府和相關部門人員對傷亡人員進行清理登記。
2、根據傷亡人員的實際情況,開展幫扶工作,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3、組織相關部門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4、根據指揮部指令開展群眾疏散、轉移工作。
(六)發生重大涉外事故,市外事部門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涉外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和對外接待聯系工作。
六、責任追究
在公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3、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4、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5、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七、預案生效日期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