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規范我區建設工程消防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消防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理火災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消防事故造成的損失,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西安市消防條列》、《機關、團體、企業等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建設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西安國際港務區內的各類建設工程重特大火災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
四、組織領導
(一)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局消防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和指揮建設工程火災應急工作。局長任組長,各分管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為全體建設局干部。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局辦公室負責人兼任。
(二)應急職責
1、消防應急領導小組
(1)負責組織完善和實施消防應急預案,積極開展建設工程火災事故應急搶險工作;
(2)及時了解掌握建設工程消防事故情況,負責建設工程消防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報告;
(3)組織建設工程火災事故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4)協調配合到達火場的公安消防機構展開各項滅火行動,配合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做好火災事故調查等善后工作;
(5)部署管委會和上級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
2、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在消防應急響應期間,負責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正副組長、相關單位的聯絡;
(2)及時傳達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3)應急響應時,負責了解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并及時向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提出報告和建議;
(4)組織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5)負責與管委會其他工作部門對接消防應急救援工作。
3、各工作組的負責人及職責
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4個專門工作組,具體工作人員由各小組負責人在全局范圍內調派:
(1)義務消防隊
負責人:市政辦負責人
職責:現場滅火、搶救被困人員及財產。
(2)疏散報警組
負責人:質安站負責人
職責:確認發生火災,馬上報告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應急辦要求打119報警,負責組織現場人員從消防樓梯有序疏散,在安全出口及容易走錯的地點安排專人值守,其余人員分區域檢查未及時疏散的人員,并將其疏散至安全區域。
(3)安全防護組
負責人:招標辦負責人
職責: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并視情況轉送醫療機構。
(4)后勤保障組
負責人:局辦公室后勤負責人
職責:負責通信聯絡、車輛調配、道路暢通、供電控制、水源保障。
五、應急響應
(一)響應程序
1、較大建設工程消防事故發生后,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接報告后應立即宣布啟動應急預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火勢蔓延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管委會和上級部門的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2、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通知各專門小組及相關人員到位并立即開展消防應急工作;迅速與事故發生部門建立聯系,了解并核實有關事故和應急情況,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范圍,必要時向管委會和上級部門報告。
3、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召開領導小組成員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提出搶救方案,并組織現場工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4、 在應急響應期內,領導小組成員必須堅守崗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工作。
(二) 應急救援
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派出現場工作組,由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副組長帶隊,對現場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各專門工作組做好搶險救援,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管委會和上級部門上報。
(三) 新聞發布
消防事故應急信息發布按照管委會統一規定辦理。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與管委會新聞發布歸口部門對接,積極提供消防事故應急信息和相關材料,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消防事故應急信息。
六、應急保障
(一)指揮保障
消防事故應急指揮地點設在建設局410辦公室。
(二) 通信保障
應急響應期間,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要安排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應保證隨時接收管委會和上級部門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訊渠道暢通。
(三)裝備保障
儲備的常規搶險器械、設備應滿足搶險急需。
(四)培訓演習
要有計劃地開展對參與建設工程消防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人員的培訓工作。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的培訓由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七、應急終止
(一) 終止程序
應急結束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作出決定,并通知相關部門。特殊情況下,報管委會和上級部門決定。
八、獎勵與責任
對在消防事故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提出獎勵意見,報管委會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