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預防、控制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確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反應迅速、決策正確、措施果斷、運轉高效、處置得當、處理到位,把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切實減少、減輕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促進“平安**”建設。
第二條 編制依據
依據《**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結合我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實際, 制定本預案。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縣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業生產中由農業投入品、動植物病蟲害、轉基因生物引起食用農產品污染、食物中毒等,造成對公眾健康重大危害,并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第四條 工作原則
一、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根據引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分級響應工作機制。
二、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預防和控制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食用農產品的安全,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三、預防為主,常抓不懈。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日常監管,積極開展農產品安全質量事故的預防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四、反應及時,措施果斷。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各鄉鎮及有關部門應立即作出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嚴格控制事故發展,并迅速將有關情況上報縣政府及縣農業局。
五、依靠科學,加強協作。重大農產品安全事故發生后,要科學妥善作出處理,按照各自的職責,恪盡職守、各司其職、通力合作。
第二章 事故分級
按照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Ⅰ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Ⅱ級)、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Ⅳ級)四個級別。同一事故的分級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第五條 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全市、全省及其他省(市、區)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二、發生跨地區(港、澳、臺)或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國務院認定的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第六條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縣內8個以上鄉鎮級行政區域的;
二、超出事發地鄉鎮政府處置能力的;
三、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含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四、一次食用農產品中毒事故造成10人以上人員死亡(含10人);
五、農業部認定的重大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
六、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門認定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第七條 較大農產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縣內2個以上8個以下鄉鎮級行政區域的;
二、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含100人),或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下但出現死亡病例的;
三、農業部認定的一般性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
四、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認定的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第八條 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縣內2個以上行政村、企業、學校等,對人民群眾食用農產品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造成傷害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三、縣政府認定的一般重大農產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第九條 縣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小組(以下簡稱局應急指揮小組)組成
局農業局成立縣應急指揮小組,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局辦公室、農作站、經作站、畜牧獸醫局、科教信息科、農業行政執法大隊、水產站、產業科、農經站等組成;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局應急指揮小組成員。
第十條 局應急指揮小組的職責
1、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3、負責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向縣政府、市農業局、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等有部門報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審議批準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等。
第十一條 局應急指揮小組日常辦事機構及職責
局應急指揮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農業局農業行政執法大隊),主任由局分管領導兼任,副主任由農業行政執法大隊、科教信息科和局辦公室負責人擔任,各成員單位有1名負責人為聯系人。辦公室負責本預案啟動、響應、結束期間的應急實戰訓練;受理各地上報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收集整理首報及響應過程存檔資料等日常事務;貫徹落實局應急指揮小組工作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局有關科站、鄉鎮農辦做好應急處置;協助解決事故應急處理中的具體問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中的信息溝通、動態掌握、工作協調;向局應急指揮小組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完成局應急指揮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應急處置工作組
在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局應急指揮小組根據事故的范圍、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從各成員單位及事件發生地所屬鄉鎮農辦中抽調人員組建應急處置工作組。應急處置工作組包括事故調查組、事故處理組、綜合組、專家組。本預案啟動后,各工作組及成員單位應當根據職責要求,服從應急指揮小組的統一指揮,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局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 應急處置工作組的的組成及職責
一、事故調查組
組成:由局應急指揮小組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確定事故調查的牽頭負責單位和協助單位。
職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應急處置工作意見,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幫助,綜合分析和評估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為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
二、事故處理組
組成:由事故發生環節的監管職能單位牽頭,相關單位協助。
職責:嚴格執行應急指揮部的應急處置方案,依法實施行政監管、行政處罰,督促召回有毒有害農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追蹤源頭。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責任。
三、綜合組
組成:由局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牽頭,根據事故類別等情況確定具體成員。
職責:迅速制定信息發布方案,分析事故進展,及時匯總、報告、通報有關情況,負責對外宣傳。
四、專家組
組成:由局首席專家并邀請省、市、縣相關專家組成,根據事故類別等確定具體成員。
職責:對事故應急工作提出咨詢和建議,并對農產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四章 監測、預警與報告
第十四條 監測
全縣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局應急指揮小組負責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和監督檢查。局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農產品種養過程的質量安全日常監管。各鄉鎮農辦負責對本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投入品的監管,及時掌握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的安全隱患及問題,并上報局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預警
局應急指揮小組根據監測信息,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好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并做好應急準備。
第十六條 報告
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包括信息報告和通報,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等,各鄉鎮農辦要主動監測,按規定報告。
第十七條 責任報告單位和人員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或個人;
二、各鄉鎮農辦;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以及相關職能單位;
四、農產品種植、養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農產品批發市場;
五、農產品經營者和消費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十八條 報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級報告原則,允許越級上報。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有關單位(人員)對事故現場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局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報告。
局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接報后,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對事故進行認真分析,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局應急指揮小組。
二、在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局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應立即向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市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指揮小組、縣人民政府和縣食安委報告。
第十九條 報告要求
特別重大質量安全事故(Ⅰ級)和重大質量安全事故(Ⅱ級)發生地有關責任報告單位應在獲知事故后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較大質量安全事故應在獲知事故后2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地有關責任報告單位應在獲知事件后1日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作出階段性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5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一、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范圍、危害程度、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二、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三、總結報告
包括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第二十條 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農業局舉報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縣農業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通報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之間應及時通報,避免風險和危害范圍進一步擴大。
一、通報內容: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處置進展及結果等情況。
二、通報范圍:鄉鎮農辦應當及時將可能引發的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風險信息報送局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根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危險源監測信息,對可能引發的事故險情,由局應急指揮小組通報縣人民政府和縣食安委。
三、通報方式:以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處置指揮小組名義傳送文件、召開會議或以農民信箱進行快速通報。
第五章 應急響應
第二十二條 分級響應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分四級,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Ⅰ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Ⅱ級)由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Ⅲ級)由**市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指揮小組負責組織實施;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Ⅳ級)由局應急指揮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由農業部、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局應急指揮小組及其辦公室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協調響應
做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與《**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應急響應相一致,相補充。當發生涉及到初級農產品的食品安全事故時,縣食安委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局應急指揮小組根據事故級別相應啟動預案;若縣食安委未啟動食品安全應急預案時,則局應急指揮小組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第二十四條 執行響應
對上級指揮部負責啟動的響應,下級必須執行上級應急指揮部的工作部署,積極開展應急響應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 啟動響應程序
一、確定事故級別
局應急指揮小組接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在第一時間內開展事故調查,確認是否屬于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范圍,確定事故級別。報告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市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小組、縣人民政府和縣食安委。
二、啟動應急預案
根據事故確定的級別,局應急指揮小組啟動相應預案。
局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接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報縣政府、局應急指揮小組決定啟動縣農產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程序。局應急指揮小組組長負責組織指揮,提出應急處理措施、方案,趕赴現場成立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縣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達到更高級別的水平時,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級別自動升級,按升級后的程序處理。
三、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隨時間進一步發展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的,應當報縣人民政府、**市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指揮小組或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經局應急指揮小組審定,應當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者終止響應。
第二十六條 處置程序
一、先行處置
先期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發單位和事發地鄉鎮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跨地區、跨領域、影響嚴重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先行處置方案,按照《**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求,局應急指揮小組在省、市、縣有關部門領導下,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二、設立現場指揮部
局應急指揮小組在接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對于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I級)和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Ⅱ級),必須立即報告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市農業局應急指揮小組。
三、響應措施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應急處置小組的事故調查組、事故處理組、綜合組、專家組等工作小組須迅速開展應急工作,并全力協助衛生部門開展救援工作。
四、事故查處與報告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由局應急指揮小組派出事故調查組和事故處理組赴事故現場組織查處。
事故調查處理組應迅速查明事故發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農產品來源、去向,對有關產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召回、銷毀、暫停采收、暫緩屠宰等),督促有關措施的落實。同時報告**市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指揮小組和縣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 指揮與協調
局應急指揮小組按照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小組、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部署和要求,啟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出應急行動原則要求,協調指揮應急處置行動。
第二十八條 信息的共享和處理
一、事故查處過程中發現涉及非本省生產的農產品,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省農業廳和省海洋與漁業局;縣內有可疑農產品流到外市外省的,也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省農業廳和省海洋與漁業局。
二、I-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期間,局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逐日上報相關情況,重要信息必須立即報告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市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小組。
三、 I-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除國家有規定外,由局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負責承擔事故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通報和傳遞等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統一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響應終止
I-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局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報局應急指揮小組同意,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第六章 后期處置
第三十條 善后處置
在當地鄉鎮政府的領導下,由鄉鎮食品藥品安全領導小組牽頭,農辦參與,負責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并積極協助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第三十一條 責任與獎懲
縣農業局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追究責任建議。
第三十二條 總結報告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局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會同事故發生地的鄉鎮農辦,共同總結分析應急處置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送浙江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市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指揮小組,并抄送縣政府、縣食安委和事故發生地的鄉鎮政府。
第七章 應急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場供給保障
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后,相關部門要做好相應農產品的組織、調運,保障市場正常供給,加強市場監管,嚴防哄抬物價,嚴厲打擊偷運、盜運等各類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物資、資金保障
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資金,由當地鄉鎮政府負責落實。
第三十五條 技術保障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然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由局應急指揮小組委托的檢測機構應立即采集樣本,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建立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參謀、咨詢和指導作用。
第三十六條 加強宣傳
各相關部門及鄉鎮農辦應加強對廣大消費者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引導科學消費,加強對廣大民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相關知識的宣傳與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應急處置認識。
第三十七條 實戰演練
制度化、規范化組織開展突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不斷提高縣農業局及鄉鎮相關工作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縣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小組辦公室聯系電話:。
第三十九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 本預案解釋權歸**縣農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