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洪水、臺風造成的危害,指導和規范衛生系統防汛抗臺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上海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上海市防汛防臺專項應急預案》、《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區防汛防臺預案》等規定,結合我區衛生系統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應范圍
本預案適應于我區范圍內由于洪水、臺風所造成人員傷亡的醫療急救、災區疾病控制、衛生監督監測和可能由此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以及衛生系統各單位自身防汛抗臺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衛生系統對洪水、臺風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
1.4.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各醫療衛生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本預案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防汛防臺應急處理的各項工作。
1.4.3 依法防控、處置果斷。各醫療衛生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防汛防臺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防汛防臺工作制度,對洪水、臺風的到來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地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置工作。
1.4.4 依靠科學、加強合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開展防汛防臺的知識宣傳,加強各有關行業和機構的溝通和合作,做到資源共享,有效地做好防汛防臺工作,盡可能減少、降低洪水和臺風帶來的危害。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領導小組及職責
區衛生計生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全區衛生系統的防汛防臺工作。根據災情及疫情控制需要,可設立監測與疫情處理、醫療救治、新聞宣傳、社區防控、檢查督導、后勤保障等工作組。醫療救治組由委醫政科牽頭,新聞宣傳組由委辦公室牽頭,監測與疫情處理組、衛生督查組、社區防控組由委醫防科牽頭,后勤保障組由委計財科和辦公室牽頭。
區衛生計生委應急辦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以下簡稱專家咨詢組)承擔技術指導工作。
各醫療衛生單位可以參照區衛生計生委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組成,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成立相應應急處理領導機構,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應急工作的指揮和協調。
2.1.1領導小組職責
2.1.1.1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全區衛生系統的防汛防臺工作,制定防汛防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政策和措施,統一指揮防汛防臺醫療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對各地防汛防臺醫療衛生應急工作提供指導。
2.1.1.2根據區內外臺風災害的發展態勢,組織力量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2.1.1.3向區政府、市衛生計生委報告有關災情、疫情以及醫療衛生應急處置的情況。
2.1.1.4對各鎮、街道內各醫療衛生單位防汛防臺醫療衛生應急工作和責任制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1.1.5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心理危機干預和健康教育。
2.1.1.6加強與區級有關部門單位及毗鄰區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協調和溝通。
2.1.1.7負責對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干部和醫療衛生機構法人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察。
2.1.2應急辦職責
2.1.2.1在區衛生局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全區防汛防臺醫療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2.1.2.2負責各工作組的協調工作,及時匯總有關災情、疫情及其他有關信息,做好上報工作并與區級相關部門加強信息聯系。
2.1.2.3對防汛防臺醫療衛生應急工作進行評價和總結,起草預案和組織演練。
2.1.2.4提出確定和調整專家咨詢組名單的建議。
2.1.2.5承擔區衛生計生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和區衛生計生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2.1.3監測與疫情處理組職責
2.1.3.1負責組織開展臺風受災區域的疫情監測。
2.1.3.2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預防接種和預防性服藥。
2.1.3.3負責組織開展災區及疫區環境的消殺滅工作。
2.1.3.4開展災后防病的衛生知識宣傳。
2.1.3.5匯總災后防病有關信息,對災后防病工作作出全面的評估。
2.1.4醫療救治組職責
2.1.4.1指導各級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治工作。
2.1.4.2組建、派遣醫療和心理干預專家隊伍深入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心理干預工作。
2.1.4.3匯總各地醫療救治情況。
2.1.5新聞宣傳組職責
2.1.5.1負責審核并組織災區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理情況的新聞和信息發布。
2.1.5.2跟蹤社會輿論,及時對外澄清事實,主動引導輿論。
2.1.6社區防控組職責
2.1.6.1根據災情及疫情控制需要,提出社區防控指導性意見。
2.1.6.2配合監測與疫情處理組開展社區健康教育、媒介生物滅殺,環境衛生處理等工作。
2.1.7衛生督查組職責
2.1.7.1組織災情及疫情應急處置的監督執法工作。
2.1.7.2組織對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防控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2.1.8后勤保障組職責
2.1.8.1負責協調防汛防臺應急工作中資金預算的落實。
2.1.8.2負責協調防汛防臺應急工作中的物資后勤保障。
2.1.8.3負責辦理有關捐贈事宜。
2.2專家咨詢組職責
2.2.1對確定臺風的災情、疫情以及采取相應的措施提出建議。
2.2.2對防汛防臺衛生應急準備工作提出建議。
2.2.3參與制訂、修訂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2.2.4對防汛防臺衛生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2.2.5對防汛防臺衛生應急響應的啟動、終止和后期評估提出意見。
2.2.6承擔區衛生計生委領導小組和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各醫療衛生單位及職責
2.3.1區級醫院、民營醫院
2.3.1.1 各單位組建3-5支由各科室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醫療救治應急工作小組,在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指揮下,根據《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規定和災情需要,主動做好傷病員的醫療救治,臨時安置點群眾的醫療和危重病人的轉送工作;
2.3.1.2 進一步落實預檢分診和消毒隔離等預防措施,規范開設腸道門診和發熱門診,建立健全門診日志,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做到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2.3.1.3 協助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采集標本等工作;
2.3.1.4及時收集、匯總、上報防汛防臺工作相關信息,包括影像、圖文資料等;做好相關信息資料的存檔、保管工作;
2.3.1.5必要時,做好災區傷病員及災民的心理干預工作。
2.3.1.6做好本單位內部防汛防臺搶險工作,完成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其它防汛防臺任務。
2.3.2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3.2.1組建3-5支防汛防臺衛生防疫應急工作小組,由流行病學、免疫接種、消殺、檢驗以及環境衛生等專業人員組成,在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指揮下,協助、指導災區開展消、殺、滅等災后衛生防疫防病工作;
2.3.2.2制定救災防病技術方案,做好全區救災防病工作的技術指導及業務知識培訓;
2.3.2.3負責救災防病工作的知識培訓;利用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宣傳防病知識,制作、下發衛生防疫防病宣教資料;
2.3.2.4儲備、提供疫情發生前后災區所需的消殺藥械,現場應急人員的個人防護裝備等物資;
2.3.2.5制定災后疫情監測方案,確定監測點,密切監視疫情動態,開展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的主動搜索工作;
2.3.2.6接到傳染病暴發疫情、食物中毒、化學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后,組織人員在規定時限內趕赴現場開展現場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上報調查情況;
2.3.2.7認真做好災后重點監測疾病疑似病人、確診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的流行病學調查,提出劃定疫點建議,開展疫點消殺等工作;
2.3.2.8及時收集、匯總、上報防汛防臺工作相關信息,包括影像、圖文資料等;做好相關信息資料的存檔、保管工作;
2.3.2.9協助區衛生監督所開展飲用水及消毒產品的衛生監測工作;
2.3.2.10做好本單位內部防汛抗臺搶險工作,完成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其它防汛抗臺任務。
2.3.3區衛生監督所
2.3.3.1 制定災后衛生監督、監測方案,組建防汛防臺衛生監督監測應急工作小組,由飲用水、職業衛生等專業人員組成,其中區衛生監督所成立3-5支,各衛生監督分所1-2支,;
2.3.3.2 開展災區飲用水衛生和消毒產品的監督監測;
2.3.3.3指導、督促學校、托幼機構及其他集體單位落實災后防病措施;
??? 2.3.3.4加強對各級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預檢分診、腸道門診、發熱門診和消毒隔離工作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漏報、瞞報、緩報傳染病疫情及其他違規違法行為,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2.3.3.5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協同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做好可疑疫點、疫點消殺處理工作和流行病學調查;
2.3.3.6及時收集、匯總、上報防汛抗臺相關工作信息,包括影像、圖文資料等;做好相關信息資料的存檔、保管工作;
2.3.3.7做好本單位內部防汛防臺搶險工作,完成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其它防汛防臺任務。
2.3.4區“120”急救指揮中心、區血站
根據防汛防臺工作需要和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指揮下,區“120”急救指揮中心負責指揮協調傷病員的院前急救和轉運工作;區血站負責做好醫療救援的血液儲備和合理調度工作。
2.3.5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2.3.5.1各單位要整合轄區內(包括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個體診所等)衛生人力資源,組建防汛防臺醫療救治應急工作小組2-3支,和災后衛生防疫應急工作小組(按每3-5個行政村組建1支),制定相應的應急工作預案,完善工作機制,確保每個行政村有1名衛生人員負責災后衛生防疫防病工作,實行分片負責,責任到人;
2.3.5.2負責因洪水、臺風造成的人員傷害的醫療救治,臨時安置點群眾的醫療和危重病人的轉送工作;
2.3.5.3災情發生時,開展形式多樣的防病知識宣傳活動,積極主動配合當地政府,發動社區GP醫生和村公共衛生聯絡員進村入戶進行災后防病知識宣傳和發放消殺藥劑,指導群眾做好飲用水消毒和飲食衛生;
2.3.5.4加強疫情監測,加大對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個體診所等醫療機構疫情報告及消毒隔離工作的指導檢查力度,建立健全門診日志,杜絕漏報、瞞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2.3.5.5接到疫情報告,及時組織人員趕赴現場,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疫點消殺等工作,并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3.5.6協助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區衛生監督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首次調查處置工作,在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區衛生監督所的指導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后續調查處置工作;
2.3.5.7協助區衛生監督所、分所開展轄區內飲用水衛生和消毒產品的監督管理;
2.3.5.8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環境整治、消毒殺蟲等愛國衛生運動;
2.3.5.9及時收集、匯總、上報防汛防臺相關工作信息,包括影像、圖文資料等;做好相關信息資料的存檔、保管工作;
2.3.5.10做好本單位內部防汛防臺搶險工作,完成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其它防汛防臺任務。
3? 災害分級
根據《上海市防汛防臺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按照災害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災害達到的級別以區防汛防旱指揮部的通知為準。
4? 應急響應
4.1? Ⅳ級響應行動
4.1.1區衛生計生委、各醫療衛生單位召開防汛防臺緊急會議,安排應急值班人員,保持通訊通暢,隨時準備處理各種緊急情況;
4.1.2區醫療、急救機構要加強值班力量,車輛、人員24小時待命;
4.1.3醫療機構要做好救治傷員的準備工作;
4.1.4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做好災后衛生防疫工作準備;衛生監督所要做好衛生監督監測工作準備;
4.1.5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及時向區衛生計生委報告當地的受災情況。
4.2? Ⅲ級響應行動
4.2.1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在區衛生計生委值班,指揮全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
4.2.2可能遭遇臺風暴雨襲擊的,全區各醫療衛生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必須在崗值班,保持通訊通暢,隨時準備處理各種緊急情況;
4.2.3可能遭遇臺風暴雨襲擊的,各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衛生監督監測應急工作小組要處于待命狀態。
4.2.4遭受災害影響期間,立即啟動防汛防臺信息日報和零報制度。各醫療衛生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和要求及時收集救災防病各類信息,包括災情范圍、受災人數、人員傷亡情況、醫療救治情況和醫療衛生機構受災情況、急需尋求的物資、人員、技術援助、疫情隱患、好人好事等上報區衛生計生委。
4.3 Ⅱ級響應行動
4.3.1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在區衛生計生委值班,指揮全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
4.3.2可能遭遇臺風暴雨襲擊的,全區各醫療衛生單位主要領導必須在崗值班,保持通訊通暢,隨時準備處理各種緊急情況;
4.3.3各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衛生監督監測應急工作小組要準備好機動車輛、油料、醫療設備、消殺藥品器械、快速檢測設備、試劑和個人防護等應急物資,處于待命狀態。
4.3.4區血站要按《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要求,備足血源,合理調度,以備搶救之需;
4.3.5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對本單位的房屋和廣告牌等戶外設施進行認真檢查和加固,對有隱患的房屋要在臺風登陸前轉移全部病人和人員,確保不發生因漏查而造成的人員傷亡事件;
4.3.6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對在建工程進行安全檢查,根據情況可以全部臨時停工,妥善安置建筑工人;
4.3.7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切實加強本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做好應對停電、停水和發生內澇的各項準備,確保醫療衛生工作的正常開展;
4.3.8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做好隨時調運消殺物資、生物制品的準備;各級醫療機構要加強急診力量,做好現場救護、血液儲備、開通綠色通道收治傷員等各項準備工作。
4.4? Ⅰ級響應行動
4.4.1在防汛防臺期間,全區各醫療衛生單位的領導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動,已外出的必須盡快返回,主要領導干部必須在崗值班,保持通訊暢通,隨時應對各種緊急情況;
4.4.2區級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衛生監督監測應急工作小組進入24小時待命狀態;
4.4.3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對地下室或低洼地區的設備、藥品、儀器和車輛等物資進行檢查,可移動部分必須在臺風登陸前移到安全的地點,同時要加強對大型儀器設備的保護,對地下室等易受澇部位要配置沙包、水泵進行保護;
4.4.4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做好應對停電、停水和發生內澇等情況的準備,儲備發電機、油料、食品、水、手電、蠟燭、應急燈和生活物資等應急物資。
4.5? 應急響應的終止
應急響應終止的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區防汛防臺指揮部的發布響應終止,臺風和洪澇災害由此引發的疫情已經得到有效控制。
5 災后處置
災情發生后,區衛生計生委要在區政府的統一指揮下,組織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危機心理干預應急機動隊深入災區第一線,指導做好各項衛生救災工作,為當地群眾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提供衛生保障。
5.1 先期處置
臺風災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由此引發疫情后,區衛生計生委應在接到報告后15分鐘內啟動先期處置機制,30分鐘內派遣有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核實災情,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迅速安排救災物資,組織衛生部門開展生產自救。并及時向區政府應急辦和市衛生計生委報告。同時,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
5.2災后救治、防病處置
5.2.1做好傷員的醫療救治工作。對臺風災害造成受傷人員的救治善后工作具體按《上海市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5.2.2重點抓好水源保護和飲水消毒。要著重做好分散式飲用水消毒,要鼓勵群眾喝開水,在沒有條件的地方,要推行用漂白粉及漂白粉精片對飲水進行消毒,飲水消毒措施要落實到每家每戶。要劃定臨時飲水水源區域,并做好水源保護工作。洪水退后災區各級政府要及時組織對分散式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理,加強對飲用水的消毒處理,定期進行水質檢驗。
5.2.3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動員廣大群眾,搞好環境衛生,指導群眾及時清除、處理垃圾、人畜糞便和尸體以及對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場所及時作好消毒和衛生處理。
5.2.4消滅蚊蠅鼠害。為保護臨時安居點人群,應重點實施對帳篷、窩棚、臨時垃圾點、廁所的消毒和蚊、蠅、鼠類殺滅工作,清除蚊蠅孳生地。并對重災區人群較集中范圍內的垃圾、糞便及污染嚴重的地區重點進行藥物噴灑消毒處理。
5.2.5加強衛生執法監督。加強對受洪水污染的自來水水廠的水質監督,確保群眾飲用衛生安全的自來水。
5.2.6組織和動員群眾,做好災區的健康教育工作。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傳手段和傳播媒介,開展針對災區群眾的衛生防病宣傳教育。各地要結合災區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把簡便易行的各種防治措施和衛生知識教給群眾,促進群眾自覺地提高自我防病和自我保護能力。
6? 保障機制
6.1 物資保障
建立防汛防臺應急物資儲備,對急救藥品、器械、血液、消殺藥械、快速檢驗檢測試劑、防護裝備、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預防藥品及相應的應急設施建立常規儲備和補充更新機制。
6.2 經費保障
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領導小組要根據預測災情可能波及的范圍,對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所需經費的進行測算,上報區人民政府安排落實。
6.3 隊伍保障
區衛生計生委根據防汛防臺應急工作的需要,組建區級應急隊伍。主要包括醫療救治、衛生防疫、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督查等衛生應急隊伍(人員名單另行發文)。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急救、預防藥品;區級應急機動隊由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派,到達災區后與當地醫療衛生單位共同完成應急工作任務。
區衛生計生委、各醫療衛生單位要有針對性地進行防汛抗臺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包括流行病學調查、消毒殺蟲、疫情監測、健康教育、飲水衛生、學校衛生、傳染病防治及醫療救治等,提高衛生應急隊伍的業務水平;區衛生計生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不同規模的模擬演練,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防汛防臺應急預案。
6.4 信息保障
區衛生計生委有關職能科室協同辦公室承擔災害的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防汛防臺信息網絡,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的信息共享。
各區級醫療保健單位、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衛生監督所、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收集匯總本單位或轄區的當日24小時災情情況、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監督監測等情況于次日上午9:00前上報區衛生計生委應急辦;災后疫情報告實行嚴格的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各醫療衛生單位要認真填寫疫情監測日報表,于當日上午8:30前上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匯總整理后于當日上午9:00前上報區衛生計生委醫防科。
7? 附則
7.1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實施,并定期組織對本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修訂;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根據本預案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
7.2獎懲及責任追究
對參加防汛防臺工作并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方案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衛生計生委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1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有關疫情和重要情況的;
7.2.2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監督監測責任的;
7.2.3無故拒絕接診病人的;
7.2.4不服從區衛生系統防汛防臺工作領導小組調遣或拒絕執行救災防病應急任務的,或者借故推諉、拖延,擅離職守、臨陣脫逃的。
7.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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