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切實加強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進一步規范信息處理、預警預防、應急響應、培訓演練和支持保障等各項應急工作,完善水路交通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更加高效、有序地組織協調處置水路交通突發事件,預防、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及時恢復水路運輸正常秩序,保障水路暢通,并指導地方建立完善水路交通應急體制和應急預案體系,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暫行規范》《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處理程序》等。
1.3 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1.3.1 定義及分類
本預案所稱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現中斷、癱瘓、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以及由于社會經濟異常波動造成重要物資缺乏等需要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組織水路緊急運輸保障的突發事件。主要包括:
(1)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港口危險貨物火災、爆炸事故等;(2)長江干線、西江航運干線、京杭運河、黑龍江界河等重要干線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條件惡化發生斷航或特別嚴重堵塞等;(3)由于煤炭、糧食等重要物資缺乏、人員運輸特殊要求,需要緊急安排水路運輸保障的突發事件。
1.3.2 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分級
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事件等級確定標準見附件1。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境內發生的Ⅰ級(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或由國務院責成的、需要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處置的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Ⅱ級(重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參照本預案執行。
已有國家專項應急預案明確的水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適用其規定。其他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如旅客滯留等)按部相關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依法應對,預防為主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增強憂患意識,做好預案演練、宣傳和培訓工作,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和應急資源建設,建立應急咨詢專家庫,提高港航企業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加強應急技術的研發應用,全面提高水路交通突發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與保障能力。
(2)屬地為主,分級響應
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以屬地管理為主,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結合水路交通管理體制,負責轄區內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相應級別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責任明確、分級響應、條塊結合、保障有力的水路運輸應急管理體系。
(3)快速反應,協調聯動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完善的應急工作響應程序,做好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的信息處理和報送工作,整合行業應急資源和社會應急資源,加強部門協作,發揮各部門、港航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應急支持作用,建立分工明確、反應靈敏、運轉高效、協同應對的應急協調聯動機制。
1.6 應急預案體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分類分級,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國家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地方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港航企業的應急預案。
(1)國家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交通運輸部應對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和指導地方開展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急處置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運輸部制定公布實施。
(2)地方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地方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由省級、地市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為及時應對轄區內發生的水路交通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公布實施。
(3)港航企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港航企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各港航企業根據國家及地方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為及時應對企業范圍內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各港航企業組織制定并實施,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2. 組織體系
水路交通應急組織體系由國家、省、地市和縣四級組成。
2.1 國家應急組織機構
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2.1.1 應急指揮機構
Ⅰ級應急響應啟動的同時,部長或經部長授權的分管部領導宣布成立交通運輸部應對XX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為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行動的指揮與協調。領導小組由部長或經部長授權的分管部領導擔任組長,分管部領導、部總師或部應急辦、水運局、海事局、辦公廳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相關單位負責人任成員。
領導小組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指揮協調Ⅰ級(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協調跨省水路運輸應急資源的調度指揮;
(3)根據國務院要求,或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參與地方政府組織開展的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貫徹落實國務院、交通運輸部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對重要物資應急運輸的指示精神和有關指令,協調、組織好重要物資緊急運輸工作;
(5)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領導小組應急指揮場所設在部綜合應急指揮中心。
2.1.2 應急工作組
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組、應急指揮組、通信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等工作組,負責應急各項工作的具體實施。視情成立現場工作組、專家組,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根據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需要,啟動相應工作組。工作組在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時成立。
(1)綜合協調組。由部應急辦負責人任組長,視情由部相關司局和單位人員組成。負責保持與各應急工作組的信息溝通及工作協調,根據領導小組的指令,負責與各應急協作部門的溝通聯系;搜集、分析和匯總應急工作情況,跟蹤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應急指揮組。由部水運局分管局領導任組長,部海事局相關局領導任副組長,視情由部相關司局和單位人員組成。負責對險情盡快評估,分析、判斷險情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后果;定時與國務院相關部門、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等聯系,收集、更新險情信息,匯總參與應急處置單位的情況匯報和工作動態;指導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等單位開展港口、航道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協調組織重要、應急物資運輸保障;做好與部內有關部門等單位的聯絡,及時通報情況進展;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3)通信保障組。由部通信信息中心負責人任組長,通信信息中心相關處室負責人任成員。負責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4)新聞宣傳組。由部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任組長,視情由部相關司局和單位人員組成。負責及時準確對外發布應急信息;組織報道應急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事跡;指導做好新聞發布工作及相關人員的管理;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5)現場工作組。由部水運局、應急辦、海事局等有關司局人員及相關專家組成,必要時由部領導帶隊。負責按照領導小組統一部署,趕赴現場指導、協助地方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開展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現場應急處置有關情況。
(6)專家組。由水路運輸行業及相關行業技術、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負責開展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和咨詢服務工作,分析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對突發事件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重建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
2.1.3 日常應急管理
在部應急辦的統一組織協調下,部水運局承擔有關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日常應急管理工作,部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具體承擔長江干線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日常應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做好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日常應急管理有關工作。
(2)接收、搜集、整理、分析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向部應急辦報送水路交通應急信息;會同部應急辦初步判定事件等級,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
(3)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在領導小組領導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組織開展Ⅱ級應急響應支持工作。
(5)組織做好其他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配合工作。
(6)負責組織制修訂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7)指導地方水路交通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8)承辦交通運輸部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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