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風險分析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參見綜合應急預案中《不連溝煤礦事故風險分類統計表》。
2 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堅持“安全優先”的原則
2)堅持防止事故擴大優先的原則
3)堅持搶救幸存者后搶救遇難者的原則
4)堅持盡快恢復生產的原則
3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應急組織體系同綜合應急預案部分
3.2 不連溝煤礦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同綜合應急預案部分
4 預防與預警
4.1 危險源監控
4.1.1 危險源的監控方式、方法
1)運輸途中采用火工品專用車輛運輸,電雷管必須鋪有軟墊。由專職安全員全程跟車押運,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2)火工品庫房采用干濕溫度計實施進行環境檢測,發現溫度超標等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每班由兩名專職火工品保管員現場時時監督檢查庫房情況,庫存量和存放標準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處理。
4)庫房內采用“民爆信息系統”全程記錄火工品入庫、保管、發放、使用、清退過程,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爆破地點由工作面安檢員隨時監督爆破工的操作情況,對爆破過程進行監督,發現違章操作、操作不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6)每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一次火工品專項檢查,召開一次火工品專項會議,重點解決現場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4.2 預防措施
4.2.1 預防火工品爆炸的措施
1)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純棉或抗靜電服裝,禁止穿化纖衣服。
2)裝卸運輸火工品要有專人負責,輕拿輕放,防止沖擊和劇烈震動。裝運雷管的車輛必須鋪有軟墊。
3)運輸火工品的車輛不準混裝其它物品,除安全員外其它人員嚴禁搭乘。安全員不許攜帶易燃、易爆和發火物品上車,裝載車輛附近和裝卸現場禁止有明火。
4)裝載炸藥、雷管車輛上下坡及入井時應不小于300米距離,其它地方應保持50米距離,車速不得超過20km/h。
5)嚴禁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火工品。
6)裝有火工品車輛禁止在井口房內存放,也不得在井底車場和其他巷道內停留和存放。
7)井下運送火工品必須由專職安全員護送,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 m/s,車廂內不準同時裝卸其他無關物品。
8)炸藥和雷管禁止同車混裝混運。
9)禁止任何人攜帶礦燈計入爆炸材料庫。
10)火工品庫房必須通風良好,庫內設干濕溫度計,庫房最高溫度不得超過35℃,濕度符合《規程》要求,并定期檢查防爆門和通風設施,確保防爆門正常有效、通風設施完好。庫內搞好防火、防鼠工作,并保持衛生清潔。
11)嚴格按照公安機關核定儲量儲存火工品,不得超儲。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品不得同庫存放,性質相同的火工品料必須按品種、規格分壁槽存放,存放炸藥和電雷管的壁槽之間必須用隔爆墻隔開。所有火工品料必須做到包裝完好、封繩完整、擺放整齊,并防止壓壞。
12)待報廢的爆炸材料必須單獨記帳和分別保管,嚴禁混肴,并按規定及時上交銷毀處理。
13)庫內所有照明設施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照明設備,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
14)拆箱必須作好防塵、防潮工作,禁止斧錘撞擊、硬撬、倒置、傾放。不準用鐵質工具,防止產生火花。
15)發放的火工品料質量必須可靠,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發放前,庫管員必須逐發進行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將管殼銹蝕、裂縫、砂眼以及腳線不正常、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及不合格的炸藥發放出庫。
16)爆炸材料庫周圍30m范圍內不得進行爆破作業。
17)運送火工品的人員嚴禁乘座架空乘人裝置。領取的電雷管和炸藥應分別裝在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
18)火工品運送到工作地點后,炸藥、雷管應分別存放在木制或其它絕緣材料制成的專用的火工品箱內,火工品箱必須上鎖,且放置在爆破警戒線之外的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器設備的地點,不準任何人在存放火工品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火工品箱上。
19)爆破作業必須認真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
20)爆破時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面。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 m以上的距離。且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接成短路。
21)爆破前必須灑水、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22)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23)嚴禁放糊炮或明炮。
24)爆破結束后,當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品,以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不能使用的火工品必須及時交回炸藥庫,禁止在現場交給下一個班使用。
4.3 預警條件
4.3.1 存在管理漏洞,如有消防隱患、火工品附近有明火出現。
4.3.2 庫房最高溫度超過35℃,濕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4.3.3 運輸過程中發生碰撞。
4.3.4 巷道掘進邊鉆孔邊裝藥,啞炮排除不完全,在殘眼打鉆等違章操作。
4.3.5 私藏炸藥等征兆。
5 信息報告程序
同綜合應急預案部分
6 應急處置
同綜合應急預案部分
6.1 處置措施
1)一旦發生火工品爆炸事故,發現人員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立即通知停止工作、撤人并按順序通知有關領導和單位。并立即組織災區及受威脅區域人員佩帶自救器按避災路線撤離現場。
2)發生災害時,由指揮部下令,調度員通知井下中央變電所及其他有關變電所停止向事故區域供電。
3)立即組織救護隊偵查,準確查明事故的性質、原因、范圍、遇險人員數量和所在位置,以及巷道通風、瓦斯情況,為制定救災方案提供可靠依據。
4)救護隊員在進入災區搶救之前,應查明井下發生事故情況,制定控制風流及防止發生連續爆炸的措施。注意檢查沿途氣體情況、溫度變化情況,以確保救災人員的安全。
5)迅速組織兩個救護小隊搶救遇難人員。到達事故現場的小隊首先偵察爆炸區域的情況,檢查CH4、CO、CO2的含量,按照先搶救重傷、輕傷人員,后搶救遇難者的原則,積極搶救受困人員。在搶救受困人員中,要注意遇難人員的姿勢和倒向,做好記錄。在搶救中要嚴禁不佩用呼吸器的人員進入爆炸區域,防止中毒擴大事故。
6)在組織搶救遇難人員的同時,要組織人員迅速恢復爆炸區域的通風。
7)恢復送電時,必須經瓦斯檢查員檢查送電地區有害氣體濃度不超限,向救災指揮部匯報后,指揮部按照先送風后送電的原則,下令向指定地點逐級送電。
8)如果爆炸區域巷道距離較長、溫度高、煙霧大,巷道冒落嚴重,瓦斯濃度在允許范圍內時,可采取安裝局部通風機、逐段接風筒、逐段稀釋煙霧的方法進行搶救遇難人員,存在高溫和高濃度瓦斯時,不得采用此法。
9)救災過程中,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察災區氣體和風流變化情況。當有爆炸危險時,救災人員必須立即撤到安全地點,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險后再重新進行搶險救災工作。
10)火工品爆炸后,可能造成巷道和通風設施的破壞,使通風系統紊亂,通風準備隊應根據救災需要及時調整通風系統。
11)有害氣體嚴重威脅回風流人員時,為緊急救人,在進風側人員已安全撤出的情況下,可采取區域或局部反風,解救回風側被困人員,但必須經過周密分析,慎重采取行動,避免造成事故擴大。
12)進入災區發現火源要立即撲滅,若火勢大,無法滅火或滅火無效時,應立即予以封閉。
13)井下發生災變時,在災區或受災變影響的區域,每個工作人員應進行避災和保護自己。
14)爆炸后,遇險人員應立即帶上自救器,并攙扶不能行走的傷員沿避災路線迅速撤至新鮮風流中,并立即匯報礦調度室,等待營救。
15)事故附近人員應盡量了解判斷事故性質、地點和災害程度,并迅速利用各種辦法向調度室匯報,并通知相關人員了解災情。講清時間、地點、遇險人數等,看到的異常現象(火煙、飛塵等),聽到的異常聲響,感覺到的異常沖擊等,不可隨意推斷,以免給領導造成錯覺,影響救災。
16)積極搶救:根據災情和現場條件,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積極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時投入現場搶救,將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圍,最大限度地減少人身傷害和損失。
17)安全撤離:撤退方向按避災路線迅速向安全出口方向撤離。 應盡量選擇安全條件最好、距離最短的路線,迅速撤離危險區域,撤退時,要注意防護。
18)妥善避災:如在短時間內無法安全撤離災區(通路冒頂阻塞、在自救器有效工作時間內不能到達安全地點等)時,應迅速進入預先筑好的或就近地點快速建筑的臨時避難硐室、或利用壓風自救裝置妥善避災。避災過程中,要努力改善和維持自身的生存條件,延長生存時間,等待救援。
19)冷靜、不驚慌,判斷事故地點和自己的位置。
20)在進風側時,迎風撤;在回風側時,迅速配用自救器,盡快轉入進風側。注意連續爆炸的威脅。
21)撤退困難,盡快進入支護完好的硐室、壓風自救裝置地點進行躲避。
22)注意躲避處的生存條件,有危險時,設法改善,條件允許時可以轉移。
6.2 避災路線:
6.2.1 正常通風情況下:
6.2.1.1 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進風順槽→6煤輔運大巷→副斜井→地面
6.2.1.2 掘進工作面→掘進順槽→6煤輔運大巷→副斜井→地面
6.2.1.3 其他地點、硐室→6煤輔運大巷→副斜井→地面
6.2.2 若副斜井堵塞或無法通行時:
6.2.2.1 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進風順槽→6煤輔運大巷→進風立井→地面
6.2.2.2 掘進工作面→掘進順槽→6煤輔運大巷→進風立井→地面
6.2.2.3 其他地點、硐室→6煤輔運大巷→進風立井→地面
6.2.3 反風情況下:
6.2.3.1 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風順槽→6煤回風大巷→總回風巷→回風立井→地面
6.2.3.2 掘進工作面→掘進順槽→6煤回風大巷→總回風巷→回風立井→地面
6.2.3.3 其他地點、硐室→6煤回風大巷→總回風巷→回風立井→地面
6.2.3.4 當井下發生災害,造成采掘工作面順槽或主要大巷等巷道受損堵塞通道而無法撤離時,應在調度室的統一指揮下,及時進入井下的臨時避難硐室和永久避難硐室進行避災,等待救援。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物資和設備的存放
礦井地面供應站、地面消防材料庫和井下消防材料庫要按規定配備工具、消防器材和工程材料,定期由調度室牽頭負責監督檢查、物供部負責物資補充,確保應急物資能夠滿足應急需要。物供部和調度室要保證應急物資的儲備量,不能隨意挪用,要定期檢查維護。應急物資和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責任人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都要明確。(參照消防材料庫清單附件三)。
7.2 應急搶險救災物資設備調運方式
當現場應急物資和設備供應不能滿足需要時,請求指揮中心迅速下達命令,由物資供應中心調用各種排水、供電、開關、電纜等機電設備,進行搶險救災。
7.3 自救器管理
井下作業人員隨身攜帶壓縮氧自救器,由通風準備隊管理、維護、校驗。
7.4 急救設備管理
醫務室要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技術人員,提高醫務室應對事故的救治能力。
7.5 交通運輸保障
礦調度室、綜合管理部、車隊必須保證24小時有值班車輛。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后,井下所有車輛必須立即為救援車輛讓行;根據地面交通情況必要時由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協調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殊通道,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