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風險分析
1.1. 事故類型
1.1.1. 根據《高處作業分級》(GB/T 3608-2008)的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1.1.2. 根據高處作業者工作時所處的部位不同,高處作業墜落事故可分為:臨邊作業高處墜落事故、洞口作業高處墜落事故、攀登作業高處墜落事故、懸空作業高處墜落事故、操作平臺作業高處墜落事故、交叉作業高處墜落事故等。
1.1.3. 事故可能發生的地點和裝置。公司生產區域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從事作業活動的人員,均可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1.2. 危險源
1.3. 生產場所、范圍、設備等部位的2米以上高處作業。
1.4. 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圍
1.4.1. 高處墜落事故發生后,墜落人員通常有多個系統或多個器官的損傷,嚴重者當場死亡。高處墜落人員除有直接或間接受傷器官表現外,尚可有昏迷、呼吸窘迫、面色蒼白和表情淡漠等癥狀,可導致胸、腹腔內臟組織器官發生廣泛的損傷。高處墜落時,足或臀部先著地,外力沿脊柱傳導到顱腦而致傷;由高處仰面跌下時,背或腰部受沖擊,可引起腰椎韌帶撕裂,椎體裂開或椎弓根骨折,易引起脊髓損傷。如果發生腦干損傷時,常有較重的意識障礙、光反射消失等癥狀,也可有嚴重合并癥的出現。發生高處墜落后,可導致人員輕傷、重傷,甚至死亡。高處墜落較容易發生,一般傷害為個體,影響范圍較小。
1.5. 危險性分析
1.5.1. 作業人員在較高設備、設施、建筑物上進行檢查或檢修作業時,可能會發生高 處墜落傷害事故;
1.5.2. 指派有登高禁忌癥的人員從事登高作業,發生高處墜落傷害事故;
1.5.3. 不按規定的通道上下進入作業面,為走捷徑圖方便而隨意攀爬防護欄桿、 電纜橋架、墻壁等非規定通道,發生高處墜落傷害事故;
1.5.4. 高空作業時未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帶、安全繩),發生高處墜落傷害事故;
1.5.5. 在臨邊作業或轉移作業地點時因踩空、踩滑而墜落;
1.5.6. 作業場所安全防護設施的材質強度不夠、安裝焊接不牢、銹蝕斷裂等引起 的高處墜落事故;
1.5.7. 高處作業人員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等用品因存在內部缺陷、老化、 腐蝕而破損、斷裂引起的高處墜落事故。
1.6. 事故前的征兆
1.6.1. 在高處作業時,下方沒有架空安全防護網。
1.6.2. 作業人員沒有持證上崗。
1.6.3. 作業人員精神狀態不佳、疲勞作業。
1.6.4. 構架未掛警示牌。
1.6.5. 作業平臺不牢固、有空洞。
1.6.6. 6級及以上大風、雨、雪天高處作業。
1.6.7. 腳扣、腰繩等登高設備未定期檢查。
1.6.8. 氣溫低于零下10℃高處作業。
1.6.9. 桿塔、梯子作業前,未檢查根部、基礎和拉線等等險兆。
1.7. 事故引發的次生事故
1.8. 由于高處墜落事故事故營救措施不當,造成營救人員終生殘疾或癱瘓也可能是導致二次墜落、觸電、窒息等危機生命的二次傷害。
2. 應急工作職責
2.1. 組織機構
2.2. 《高處墜落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歸口維修部管理,成立高處墜落事故現場處置工作小組,分管設備副總經理擔任小組組長,維修部部長擔任小組副組長,維修部全體、全體維修鉗工、黨群處、物流處、安環處和綜合辦全體人員為成員。具體見附件10《高處墜落事故現場處置工作小組機構圖》。
2.3. 職責
2.3.1. 組長的職責
2.3.1.1. 隨時掌握項目現場事故災害及險情,向公司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有關情況;
2.3.1.2. 根據事故現場的情況,啟動并組織實施現場處置方案;
2.3.1.3. 確保應急資源配備投入到位,指揮應急行動。
2.3.2. 副組長(現場管理者)的職責
2.3.2.1. 協助組長開展應急指揮工作,組長不在位時,代行其職責;
2.3.2.2. 組織落實現場處置方案;
2.3.2.3. 負責現場應急處置,根據險情發展,提出改進措施;
2.3.2.4. 組織落實現場善后恢復。
2.3.3. 傷員營救組職責
2.3.3.1. 實施現場處置,將人員和設備迅速撤離危險地點,根據現場情況,適時調整并調集人員、設備和物資搜救被困人員。
2.3.3.2. 對事故現場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制定搶救方案;
2.3.3.3. 監督應急人員執行有效的應急措施,保證應急人員的安全;
2.3.3.4. 保證現場救援通道的暢通。
2.3.4. 醫療救護組職責
2.3.4.1. 負責在外部救援機構未到達前,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搶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傷部位受污染等)。
2.3.4.2. 使重度受害者優先得到外部救援機構的救護。
2.3.4.3. 協助外部救援機構轉送受害者至醫療機構,并指定人員護理受害者。
2.3.5. 警戒疏散組職責
2.3.5.1. 維護現場,將獲救人員轉至安全地帶;對危險區域進行有效的隔離。
2.3.5.2. 負責發生事故時,需要撤離的人員立即組織疏散撤離現場或周邊;
2.3.5.3. 負責事故現場治安保衛,維持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證據;
2.3.6. 物質搶救組職責
2.3.6.1. 傷員營救結束后組織搶修設備;
2.3.6.2. 組織救援隊伍分工搶救現場物資。
2.3.7. 后勤保障組職責
2.3.7.1. 負責現場傷員的醫療搶救工作,根據傷員受傷程度做好轉運工作。
2.3.7.2. 負責搶救物資的儲備、維護保養與供應;
2.3.7.3. 保障部門應急救援人員的衣食住行。
2.3.8. 清理恢復組職責
2.3.8.1. 事故后的現場清除和恢復工作。
2.3.8.2. 負責事故救援現場供水、供電、供氣的保障,做好應急通訊和運輸等工作;
2.3.8.3. 負責事故結束后維修設備,盡快恢復生產。
3. 應急處置
3.1. 事故應急處置程序
3.1.1. 高處墜落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向四周呼救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利用電話、對講機或派出人員等方法,迅速將情況和危害程度向班長和生產值班調度匯報。現場處置小組宣布啟動處置方案,應急處置組成員接到通知后,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應急處理。
3.1.2. 發生非傷亡、經濟損失較小的事故,由單位負責人或現場負責人負責啟動現場處置方案,《高處墜落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進入預備狀態。
3.1.3. 由現場處置小組組長下達救援命令,根據事故情況,分析判斷事故嚴重程度、波及范圍、存在的威脅,確定先期救援方案。
3.1.4. 按照現場處置小組組長下達的指令,現場搶救組進行現場偵查,組織或協助事故單位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啟動相應的處置措施。
3.1.5. 傷員營救組針對事故現場情況,制定詳細的搶險救災方案,引導救護人員營救受難人員。
3.1.6. 在事故搶救搶險過程中,若事態擴大,搶救力量不足,事故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現場處置小組組長要立即向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匯報,啟動公司《高處墜落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
3.2. 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3.2.1. 當發生高處墜落傷害事件,最先發現情況的人員應大聲呼叫,呼叫內容要明確,地點或部位發生的情況,并將信息準確傳出。聽到呼叫的任何人,應迅速趕赴現場,檢查傷者情況,不要亂晃動。立即將信息報告給與其最近的管理人員、搶救小組成員,使消息迅速報告到公司負責人或應急值班室。并立即撥打應急電話或120急救電話。
3.2.2. 迅速移走周圍可能繼續產生危險的墜落物、障礙物。為急救醫生留通道,使其可以最快速度到達傷員處。高空墜落不僅產生外傷,還產生內傷,不可急速移動或搖動傷員身體。應多人平托住傷員身體,緩慢將其放至于平坦的地面上。
3.2.3. 發現墜落傷員,首先看其是否清醒,能否自主活動,若能站起來或移動身體,則要讓其躺下用擔架抬送醫院,或是用車送往醫院,因為某些內臟傷害,當時可能感覺不明顯。
3.2.4. 若傷員已不能動,或不清醒,切不可亂抬,更不能背起來送醫院。這樣極容易拉脫傷者脊椎,造成永久性傷害。此時應進一步檢查傷者是否骨折,若有骨折,應采用夾板固定,找兩到三塊比骨折骨頭稍長一點的木板,托住骨折部位,綁三道繩,使骨折處由夾板依托不產生橫向受力,綁繩不能太緊,以能夠在夾板上左右移動1-2厘米為宜。
3.2.5. 送醫院時應先找一塊能使傷者平躺的木板,然后在傷者一側將小臂伸入傷者身下,并有人分別托住頭、肩、腰、胯、腿等部位,同時用力,將傷者平穩托起,再平穩放在木板上,抬著木板送醫院。
3.2.6. 等待外部醫療人員救援。將工程所在位置、工程名稱、聯系人、事故種類、傷害情況等通知醫務人員前來救護。如遇特殊情況應撥打110通知警方前來協助搶救傷員。報告發生傷亡傷害的地點、傷害類型,同時必須告知工程附近醒目標志建筑物,以利急救中心迅速判斷方位。
3.2.7. 若墜落在地坑內,也要按上述程序救護。若地坑內雜物太多,應由幾個人小心抬抱,放在平板上抬出。若墜落在地井中,無法讓傷者平躺,則應小心將傷者抱入筐中吊上來,施救時應注意無論如何也不能讓傷者脊椎、頸椎受力。
3.2.8. 如果發生觸電高空墜落事故,應立即切斷電源,按《觸電傷亡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的處置措施固定好傷亡人員,防止在搶救過程中造成二次傷害。
3.2.9. 如果是支撐結構(腳手架等)塌陷,造成人員高處墜落時,應仔細觀察周邊的物體,應先固定好相關設備,做好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要按規定搭設腳手架、鋪平腳手板,不準有探頭板;防護欄桿要綁扎牢固,掛好安全網;腳手架載荷不得超過270kg/m2;腳手架離墻面過寬應加設安全防護;并要詳細檢查腳手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2.10. 如果是高空平臺口、上料平臺口等安全防護設施(蓋板、圍欄、安全網)不牢固或安全繩斷裂造成人員高處墜落時,應洞口防護設施如有損壞必須及時修繕,洞口防護設施嚴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應背朝洞口作業,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或跨越洞口及從洞口蓋板上行走,同時洞口還必須掛設醒目的警示標志等。
3.2.11. 如果是懸空高空作業中出現人員高處墜落時,應避免或減少懸空高處作業,救援人員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過猛,身體失穩,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穿軟底防滑鞋,同時要正確使用安全帶,身體有病或疲勞過度、精神不振等不宜懸空高處作業救援。
3.3. 信息報告
3.3.1. 班長和生產值班調度要根據事故的性質和蔓延趨勢,迅速召集現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所有成員在5分鐘內達到事故現場,做出應急處理措施;如事故難以效控制,迅速向部門各級負責人匯報,向應急值班室報警,并對可能受事故波及區域的人員發出警報通知。具體見附件10《高處墜落事故現場處置工作小組聯系表》。
3.3.2. 發生高處墜落事故,崗位工作人員應立即向班長和生產調度匯報,同時向應急值班室報警。值班人員接到事故匯報后,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匯報,并做好應急值班記錄。
3.3.3. 現場出現事故征兆時,在事故地點及附近的人員首先排除事故隱患,利用電話、對講機或派出人員等方法,迅速將情況和危害程度向班長和生產值班調度匯報。
3.3.4. 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已經采取的措施。公司24小時應急值班室:7231498,報警內線8000。
3.3.5. 應急值班室要有對外部聯系電話,包括醫療救護隊、上級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電話聯系方式。可采用電話、手機、傳真等方式對外聯系和求援。具體見附件10《外部人員聯系表》。
3.4. 應急保障
3.5. 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工作小組按照日常工作分工做好應急物資和裝備準備,各種器材應指定專人保管,并定期檢查保養,使其處于良好狀態,重點器材應設救援器材柜,專人保管以備急用。
3.5.1. 通訊設備,包括固定電話、移動電話、近距離對講設備等6部。
3.5.2. 急救設備,包括急救藥品、器具、設備等2套。
3.5.3. 搶修設備,包括工程車輛、登高設備、維修工具、備用品等2套。
3.5.4. 消防器材,包括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沙箱、消防鏟、消防沙袋等2套。
3.5.5. 運輸設備,包括面包車、救護車等1輛。
3.5.6. 防護用品:包括封閉式防化、防護帽、防護眼鏡、手套、呼吸器、防毒面具等。
3.5.7. 環境監測工具:手持式四合一有害氣體檢測儀、手持式氨氣檢測儀
3.5.8. 圖表資料:包括夏河季風玫瑰圖、消防器材分布圖、供電系統圖、程控電話安裝圖、公司廠區平面圖等。
3.5.9. 人員技能保障:定期進行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定期進行環境事故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和事故源工作人員的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定期組織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4. 注意事項
4.1. 佩戴個人防護器具方面
4.1.1. 選擇防護用品應針對防護要求,正確選擇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
4.1.2. 救援和工作人員必須使用可靠的個體防護用品。
4.1.3. 佩戴防護用品的人員在使用前,應認真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確認其使用范圍、有效期限等內容,熟悉其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
4.1.4. 防護用品應有專人管理,負責維護保養。
4.1.5. 在有毒有害氣體的環境中工作時,應盡量采取通風措施,排除有毒有害氣體,避免佩帶呼吸器工作等。
4.2. 使用搶險救援器材方面
4.2.1. 兼職救護隊應配備齊全各種搶險救援器材、設備,平時應加強維護,確保各種器材、設備能夠正常使用。
4.2.2. 救援用的高壓絕緣桿、接地線、隔離欄等工器具必須檢驗合格,并符合耐壓等級。
4.3. 采取救援對策或措施方面
4.3.1. 救援時,應保持頭腦清醒,不得盲目行動,針對事故性質、類型、特征等進行分析,啟動相應預案。
4.3.2. 要注意防止被火燒傷。防止燃燒物爆炸。
4.3.3. 注意被粉塵堵塞氣道造成窒息。
4.3.4. 附近有電氣設備時必須先切斷電源,防止觸電。
4.3.5. 救援人員必須認真按救援方案和救護安全措施執行,確保自身安全。
4.3.6. 在事故救援中,現場指揮部安排專人,負責記錄事故搶險方案的執行情況和事故救援等情況。
4.3.7. 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強化事故現場安全措施落實,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災害事故發生。
4.3.8. 搶救和運送長期被困人員時,要注意外部環境的突然改變,防止造成二次傷害等。
4.4. 現場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項
4.4.1. 現場自救和互救的原則應包括安全撤離,妥善避險;沉著冷靜,控制情緒;互相鼓勵,互相幫助;團結協作,服從指揮。
4.4.2. 一旦發生高處墜落事故,現場又無人救援,此時務必鎮靜自救。
4.4.3. 人工呼吸時一定要保持氣道通暢;口對口要嚴密不漏氣;必須能觀察到病人胸部隨吹氣、排氣而有起伏。
4.4.4. 胸外心臟按壓時按壓力量不宜過重或過輕;按壓部位一定要準確;要耐心地持續按壓,及時在運輸途中也不能間斷。
4.4.5. 骨折人員搬運前應先固定、再綁扎,后搬運。
4.4.6. 大面積或重度燙傷,不可擅自涂抹任何東西,應保持創面清潔完整,用清潔衣物或毛巾蓋住傷口,立即送醫院請醫生處理。
4.5. 現場應急處置能力確認方面
4.5.1. 根據事故類型、事故大小確定需要的救援力量和裝備器材。
4.5.2. 根據災區現場情況,制定救援人員安全防護措施。
4.5.3. 如事故發生在夜間,應設置臨時照明燈,以便于搶救,避免意外事故,但不能因此延誤切除電源和進行急救的時間。
4.6. 其他主要事項方面
4.6.1. 要按規定搭設腳手架、鋪平腳手板,不準有探頭板;防護欄桿要綁扎牢固,掛好安全網;腳手架載荷不得超過270kg/m2;腳手架離墻面過寬應加設安全防護;并要實行腳手架搭設驗收和使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6.2. 預防留口、通道口、上料平臺口等都必須設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蓋板、圍欄、安全網);洞口防護設施如有損壞必須及時修繕;洞口防護設施嚴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應背朝洞口作業;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鬧或跨越洞口及從洞口蓋板上行走;同時洞口還必須掛設醒目的警示標志等。
4.6.3. 加強施工計劃和各施工單位、各工種配合,盡量利用腳手架等安全設施,避免或減少懸空高處作業;操作人員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過猛,身體失穩;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穿軟底防滑鞋,同時要正確使用安全帶;身體有病或疲勞過度、精神不振等不宜從事懸空高處作業。
4.6.4. 各崗位生產人員在發現事故后,在人身安全不受傷害的情況下要堅守本職崗位。
4.6.5. 車間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急救藥品,例如:綁帶、夾板、紫藥水、碘伏、紗布等。
4.6.6. 加強自身防護,避免救火導致人身傷害。
4.7. 應急救援結束后
4.7.1. 當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傷亡人員全部救出或轉移,設備、設施處于受控狀態,環境有害因素得到有效監測和處置達標,由應急總指揮宣布事故應救援工作結束,并轉入現場恢復、障礙消除等工作。
4.7.2. 險情發生至現場恢復期間,疏散組應封鎖現場,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發生意外。
4.7.3. 明確應急救援行動結束的條件和相關后續事宜。
4.7.4. 明確發布應急終止命令的程序。
4.7.5. 其他需要特別警示的事項。
4.7.6. 事故波及范圍區域劃定,警戒線設置,安排人員現場值守。
4.7.7. 事故現場人員撤離路線變化等重要地點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