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電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1)供電線路事故及防治措施
1)地面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設置在穩定的地方;
2)輸配線至地面、建筑物或構筑物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程規定。
3)井下低壓饋電線上有可靠的漏電、短路檢測閉鎖裝置,可采用瞬間1次自動復電系統。
4)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5)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在井下使用的開斷能力,并應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
6)井下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
7)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有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8)井下配電網路均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必須正確選擇熔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必須正確選擇熔斷器的熔體。
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系數。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配電網路中最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或同時工作成組的電氣設備能夠起動。
9)井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
10)電纜的選擇及電纜的敷設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06版)規定。
11)電纜的敷設:
(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5°以下的井巷中,電纜用吊鉤懸掛;
(2)懸掛的電纜有適當的弛度;懸掛高度高于礦車;
(3)懸掛點間距為3米;電纜要在壓風管、供水管等管子的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
12)電纜連接
(1)電纜與電纜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
(2)電纜線芯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3)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采用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4)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通的冷補,并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地面變電所事故及防治措施
1)可能發生的事故分析
地面變電所可能發生變電所火災、變電所設備事故、小物件及動物引起短路事故。
2)地面變電所事故防治措施
地面變電所位置選擇在工業場所附近,并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在無塌陷區、穩定的場所;
(2)設在爆炸材料庫爆炸危險區以外;
(3)與高噪聲源的距離,應滿足主控制室背景噪聲不大于60db(A)的要求。
(4)變電所周圍必須設有圍墻,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圍懸掛安全警示牌。
(5)變電所防雷、過電壓保護及各種避雷設施齊備。
(6)變電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應有專門的防滅火裝置。
(7)開關、繼電保護裝置及電容器等必須制定防火措施,電纜鉤、管道溝、窗房應設置鐵絲網,以防小動物入內造成線路短路。
(8)變電所內懸掛一次、二次架空線和電纜的配電系統圖以及有關操作、維護等規和程、規則。
(9)變電所內變電裝置與墻、頂必須按有關規定留足距離。
(10)礦井地面供電線路每年必須進行巡查。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11)礦井應有兩回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變電所為雙電源,避免了兩回線路受到外部的影響同時發生故障的概率。在變電所的進線處,如因地理環境等條件的控制使線路之間距離不易分開,也要盡量拉開兩線路間距離。并適當的增大桿塔安全系數,避免因煤層的開采或氣候變化等各種原因出現事故。
(3)防止電氣設備引起的瓦斯、煤塵爆炸和觸電事故的措施
1)防止礦井突然停電的措施
使用雙回路電源,一路斷電即合上另一路開關,以保證井下供電的連續性。
2)防止電火花事故的措施
1)井下電氣設備嚴禁失爆,電氣設備入井前嚴格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井下電纜必須是經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電纜的安設合格,并防止有硬件物品碰穿,以及注意電纜的受潮、老化等。嚴禁使用鋁芯電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