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險源與危險分析
1.1? 安全風險
通過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以下安全風險,可能會導致發生機械傷害事故。
1.1.1? 機械設備防護設施不全造成的絞、碾、碰、割、戳、切等傷害;
1.1.2? 機械設備擺放不當,安全操作距離不足導致的擠傷、壓傷等;
1.1.3? 機械設備缺陷處理不及時,帶病運行造成的機械傷害;
1.1.4? 人員操作行為不當而導致的肢體或身體被打擊、夾傷等傷害;
1.1.5? 其他行為性違章、裝置性違章和管理性違章的事故隱患。
1.2? 發生事故的條件
1.2.1? 機械設備傳動部位沒有防護罩、保險、限位、信號等裝置;
1.2.2? 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2.3? 設備維護、保養不到位、機械設備帶病運轉;
1.2.4? 生產作業環境缺陷,設備安裝布局不合理,安全通道不暢通等;
1.2.5? 作業人員個人防護用品、工具缺少或缺陷;
1.2.6? 作業人員操作失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1.2.7? 作業人員野蠻操作,導致機器設備安全裝置失效或失靈;
1.2.8? 作業人員手工代替工具操作或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區域;
1.2.9? 作業人員進入危險區域進行檢查、安裝、調試;
1.2.10? 作業人員忽視使用或佩戴勞保用品;
1.2.11? 其他行為性、裝置性和管理性違章行為。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項目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工程現場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組? 長:項目分管副經理
副組長:項目安監部負責人、項目機管部負責人、項目交通消防負責人
成? 員:各成員部室全體人員、各專業分公司現場安監員和機管員
2.2? 專項工作機構
項目安全監察部設立人身傷害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組,負責工程現場人身傷害和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3? 項目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的職責
2.3.1? 貫徹落實國家、省電力公司和上級單位有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要求;接受上級單位和地方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請求和提供應急救援;
2.3.2? 統一領導項目管理部安全生產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3.3? 組織制定項目管理部安全生產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對其進行評估和修訂;
2.3.4? 發布項目管理部安全生產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命令和終止命令;指揮協調項目管理部安全生產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
2.3.5? 發布項目管理部安全生產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進展與處置情況。
2.4? 項目人身傷害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組的職責
2.4.1? 及時了解人身傷害和突發環境事件情況,提請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啟動、實施和終止應急預案;
2.4.2? 落實應急領導小組下達的應急指令和各項任務;
2.4.3? 監督人身傷害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情況,及時協調解決應急處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2.4.4? 制訂、監督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定期對其進行評估和修訂;制定完善有關應急工作的規章制度;
2.4.5? 組織開展人身傷害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與演練;
2.4.6? 負責相人身傷害和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制定針對性防范措施,對搶險救災中立功人員提出表彰意見,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責任追究,并積極配合上級、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