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石油供應中斷造成的損害,建立供需應急調控機制,實現全市經濟社會正常運行,為貴港經濟振興和可持續發展創造安全環境,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石油供應中斷應急預案》及《貴港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貴港實際編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區政府發布石油供應中斷預警或我市部分乃至全部發生石油供應中斷狀態下,在石油的生產、調撥、加工、運輸、供應、進出口、消費調節和社會宣傳等方面的應急管理工作。
本預案所稱石油,主要是指原油和成品油。石油供應中斷是指因外部原因、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其它原因,導致部分或全部石油不能正常買入、輸入或運抵我市的情況。
1.4工作原則
石油供應中斷應急工作要堅持統一領導、集中決策、分級負責,強化監測、反應及時、處置果斷,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先急后緩,政企協同、內外聯動、開源節流的原則,按照區政府的要求,科學有序地調節我市石油供應和需求。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2.1.1市政府是我市石油供應中斷應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對重特大石油供應中斷事件的應急工作進行決策;必要時派出市政府工作組督促檢查指導。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跨部門應急工作,協助辦理需要市政府處置的特別重大事項。
2.1.2成立貴港市石油供應中斷應急協調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組成人員名單附后),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應急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工業經濟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工信委主任和市公安局、市商務局、貴港軍分區后勤部的領導擔任。成員由市工信委、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務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物價局、市質監局、市環保局、市統計局、市政府法制辦、貴港火車站、市武警支隊等有關部門以及貴港石化分公司等大型石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的有關負責人組成。
2.1.3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掌握石油供應形勢,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或終止執行本預案的建議。根據石油中斷事件態勢提出具體應對預案或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按照市政府要求和部門職責分工,統籌協調應急期間各部門的相關應對處置工作。
(3)對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石油供應中斷應急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4)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成立專項工作組,統籌部署專項應急工作。
(5)協調指導應急期間市內石油生產經營企業的應急工作,發布有關調控措施的指令。
(6)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并向有關部門以及軍隊有關單位和市武警支隊通報事態發展變化情況。
(7)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1.4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工信委負責牽頭綜合協調石油供應中斷事件應急工作,內設應急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按照省的統一部署建立健全市級石油供應中斷應急監測網絡和預警體系,組織開展監測、預警和應急準備及處置工作。具體負責應急期間市內石油市場的調控和供應工作;研究提出受石油中斷影響的重要產業的市內救濟政策;向市政府提出我市落實省石油儲備管理和動用、實行價格緊急措施等規定的實施方案。
(2)市物價局負責加強石油市場的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3)貴港軍分區負責提出軍隊的油料需求計劃,與相關部門落實軍用油料應急供應方案,保障部隊作戰、戰備訓練、執勤等油料供應。
(4)市商務局負責石油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協調指導石油企業和有關部門加強對石油生產、運輸、儲存和銷售等重要設施、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嚴厲打擊涉及石油供應的違法犯罪行為。必要時,指導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根據市政府的決定依法實施限制交通措施或實行交通管制。
(6)市消防支隊負責組織開展滅火及搶險救援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審核應急狀態下的相關費用支出,保障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研究制定應急臨時相關政策。
(8)市交通局、貴港火車站根據石油供應中斷后石油運輸流向變化和發貨單位的運輸需要,負責運輸保障計劃的制訂和實施,保障應急石油及時、安全運輸;制定船舶、鐵路機車用油應急供應計劃并組織實施。
(9)市質監局根據應對石油供應中斷的需要及時對成品油質量標準變化進行跟蹤,并制定必要的監管措施,對成品油及其替代能源的質量進行監管。
(10)市環保局負責應急處置期間因大量使用替代能源引發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11)市統計局負責轄區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石油生產、加工以及石油、成品油庫存和消費的統計監測。
(12)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和協調國家石油供應中斷的對外新聞發布、報道工作;負責互聯網新聞信息的監管和網上輿論引導工作。
(13)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石油供應中斷期間相關法律事務的咨詢工作。
(14)貴港石化分公司負責制定進口石油供應中斷時公司內部的生產、供應等預案,經中石化總部同意后實施。執行應急狀態下中石化總部、市政府關于石油生產、調撥、加工、運輸、供應和進出口等方面的指令;提出并執行中石油總部、市政府確定的應急狀態下石油的節約、增產、限制銷售等應對措施;加強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維護石油重要設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15)其他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應急的相關配合工作。
2.1.5各縣(市)區政府根據應急需要成立應急處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石油供應中斷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
2.1.6貴港石化分公司根據需要和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建立相應機構統籌指揮、協調內部各項應急工作。
2.2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工信委,應急期間可根據需要由市應急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增派部分工作人員。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執行市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能,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1)及時了解和匯總石油供應中斷事件情況,提請市應急指揮部決定進入或解除應急狀態、啟動或終止執行應急預案。
(2)負責承辦有關事項,落實省應急指揮部下達的指令。
(3)負責提出、修訂和完善相關應急預案,監督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
(4)在市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及時協調解決應急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并報告動態。
(5)綜合有關情況,起草有關文件和簡報。
(6)協助核定實施本預案應急行動的各項費用開支。
(7)提出設立相關專項工作組的建議。
(8)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9)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建議。
2.3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設立原油運輸調度、生產組織、油品供應調控、保供統籌、區域協調等專項工作組的建議。專項工作組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負責石油供應中斷專項應急措施(或預案)的制定,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具體組織執行,確保應急措施和規定任務的完成。
2.4咨詢機構及其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石油供應中斷應急專家組,研究判定事件發展態勢,提供技術、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必要時參加石油供應中斷事件的應急處置指導工作。
2.5運轉原則
市應急指揮部及所設機構要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各司其職、嚴格程序、及時溝通、資源共享、協同配合的原則,全面、高效、及時完成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3運行機制
3.1監測預警
3.1.1信息系統
市工信委按照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部署,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市石油供應中斷信息收集系統和監測預警機制,加強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縱向聯接省石油信息系統和各縣(市)區級政府主管部門,橫向聯接市直有關部門以及市內大型石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的應急監測預警和指揮調度網絡。加強市及各縣(市)區石油供應運行監測分析,重點做好市內石油生產、進出口、儲備、運輸、市場供求、市場價格等方面的監測預警工作,及時發現異常情況,提出監測預警報告。
3.1.2預警及事件級別
預警及事件級別按照《國家石油供應中斷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3.1.2.1石油供應中斷預警級別劃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一般(Ⅳ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1.2.2石油供應中斷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石油供應中斷事件(Ⅰ級)、重大石油供應中斷事件(Ⅱ級)、較大石油供應中斷事件(Ⅲ級)和一般石油供應中斷事件(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石油供應中斷事件(Ⅰ級)
石油日均進口量比基期(初期發生原油進口減少所在月份的上1個之前的6個月,下同)日平均進口量減少60%以上,并持續2個月以上。
(2)重大石油供應中斷事件(Ⅱ級)
石油日均進口量比基期日平均進口量減少40%以上,并持續3個月以上。
(3)較大石油供應中斷事件(Ⅲ級)
石油日均進口量比基期日平均進口量減少20%以上,并持續6個月以上。
(4)一般石油供應中斷事件(Ⅳ級)
石油日均進口量比基期日平均進口量減少20%以下,并持續8個月以上。
上述事件分級未能覆蓋的石油供應中斷的其他情況,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并提出采取相應措施的建議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認定。
3.1.3監測預警報告
3.1.3.1監測和預警報告
市有關監測預警工作機構負責進行連續性的相關信息收集、管理和分析,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審定后定期向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監測報告。
發生或可能發生達到預警及事件響應級別的緊急情況時,要及時呈送緊急預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影響程度或預計可能影響的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態受控制程度,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發展態勢預測,預警級別及應對措施建議等。
3.1.3.2石油供應中斷影響調查報告
通過監測或接到有關報告,已經發現或分析判斷有可能出現石油供應緊張,對較大區域或主要產業將產生嚴重影響的,要求石油生產、運輸、分銷、使用以及管理等有關方面立即調查并報告。報告順序依次為企業、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部門。中央直屬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特別重大情況按省政府規定直接上報。其他相關企業也要協助政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情況,配合實施相關應急措施。
應急處置過程中,有關單位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