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特征
1.1危險性分析
井下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屬于重特大礦山事故類型。
1.2具體分析
1)通風質量差的獨頭掘進工作面,瓦斯出現積聚。
2)頂板冒落的空洞內、低風速巷道的頂板和停風的巷道內瓦斯可能積聚。
3)違章排放瓦斯,使瓦斯大量涌出。
4)掘進巷道與前方小窯貫通,使大量瓦斯涌出。
5)11#、14#層的采空區密閉墻因頂板壓力大泥皮壓炸,使采空區瓦斯涌出。
6)14#層與11#層處于近距離開采,14#層回采面回采過程中與11#層采空區塌通,使瓦斯大量涌出。
上述瓦斯危險因素有可能引發瓦斯爆炸,造成礦井瓦斯爆炸事故
2 應急組織與職責
應急組織機構
總指揮:黨委書記
副總指揮:礦長、總工程師、
成 員:各有關副礦長、工會主席、礦長助理、各副總工程師、調度室、技術科、安監站、通風區、機電部、地質科、防塵區、醫院、運輸區、采運隊、生活公司、行政科、電訊科、電氣隊、店溝派出所及采掘區隊的主要負責人。
職責:
⑴黨委書記是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制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
⑵礦長、總工程師在總指揮的領導下,負責指揮工作,在總指揮不在時可代替總指揮行使職權。
⑶生產副礦長在處理事故時,在指揮部待命協助礦長工作,并負責所分管范圍的事故處理工作及人員調配等。
⑷機電副礦長處理事故時在指揮部待命,負責事故區域所需的停送電指揮工作。
⑸生活、經營副礦長處理事故時,負責調集救災所須的設備材料,組織醫療后勤工作。
⑹安全副礦長與安監站站長根據批準的應急預案、事故處理計劃,負責對救護工作和入井人員的控制,實行有效的安全監督。
⑺礦通風副總工程師根據礦長或總工程師的命令負責改變礦井通風系統,組織完成必要的通風工程,并執行有關的其它措施。
⑻礦值班、調度主任和調度員負責立即將人數情況報告救護隊,礦長和其它領導,及時向下傳達指揮部的命令通知,召集有關人員到調度室待命。
⑼礦山救護隊隊長帶領礦山救護隊,完成對災區遇難人員的救援和事故處理。
⑽礦燈房負責人根據燈牌號查清井下人數及其姓名,并訊速報告礦調度室。其它人員未經礦長許可不準入井,停止發給礦燈。
⑾材料科長和汽運隊及時準備好必要的搶險器材和車輛,并根據礦長和總工程師的命令,迅速發放。
⑿機電科科長長根據黨委書記、礦長、總工程師的命令,負責改變礦井主扇風機工作制度,并掌握礦井的停電工作,完成其它有關的任務。
⒀運輸區、采運隊負責保證救護器材及時運送到事故地點,滿足救災需要。
⒁技術科、地質科負責準備好必須的圖紙和資料,并根據礦長或總工程師的命令完成救災打鉆及其它工作。
⒂礦醫院院長負責組織對遇難受傷人員的急救和治療,組織藥物供應。
⒃生活公司、行政科保證遇難人員妥善安置,保證救災人員生活供給。
⒄通風區負責礦井各種氣體溫度、含量和風速、風量的檢查,完成對通風設施破壞后的完善,搶救遇難人員的工作。
⒅防塵區負責井下各種管路的聯接,保證暢通無阻,安監站對各地點實行監督和把關,保證救災工作的進行。
⒆采掘區隊待命,根據黨委書記、礦長、總工程師的命令,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工作。
3 應急處置
3.1事故應急處置程序
3.1.1應急救援行動啟動
指揮部一旦接到發生瓦斯爆炸事故的報警后,應根據事故級別,立即按如下程序啟動應急救援系統,用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時間調動各方人力和物力,對所發生的事故進行控制和緊急救援。
(1)命令礦通風區救護隊立即趕赴事故區域進行救援。
度指揮鄰近隊組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緊急控制,避免事態擴大或波及范圍擴大。
(3)通知醫療行動組,一是趕赴現場搶救;二是在醫院內部按醫療系統應急救援預案做好對傷員的搶救準備工作。
(4)通知物資供應行動組,提供一切搶險、救護所需的材料設備。
(5)如果控制事態有困難,應向集團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領鄰近單位請求增援。
3.1.2現場救援指揮與控制
(1)立即召集救災指揮部所有成員,首先聽取當班值班礦領導的災情匯報以及已經下達的命令情況匯報。繼續組織撤人、停電、保證主要通風機,六風井提升及壓風機的正常運轉(派專人去風機房、六風井絞車房、壓風機房組織與督促工作)。
(2)通知事故單位和有關區隊、礦燈房、自器發放室、電腦考勤室準確統計出發生事故時已下井的人數及姓名,以便分析災區人員數量及分布,通知各救災行動組準備救災材料,醫院準備急救傷員。
(3)指定一名副職領導簽發下井許可證,并通知礦燈房、自救器發放室和副井口,沒有下井許可證不準發放礦燈、自救器。
(4)選定井下救援基地,指定具有救護知識的領導擔任井下救護基地指揮。同時明確基地指揮只起“上傳下達”作用,不得自行發號命令,以免形成多頭指揮。落實井下救護基地所需的通訊設備、救災器材等,選定安全崗哨位置及其人員,明確其任務。
(5)命令救護隊進入災區引導人員撤退;將傷員救到井下救護基地或其他安全地點進行現場急救后,送到地面,得知受傷人員困在災區時,一方面設法與受阻人員聯系、穩定其情緒,一方面立即報告搶救指揮部采取措施組織特別搶救。
⑹救災指揮部根據井下災情報告,責成協助成員,將搶險人員組成二線、三線力量。當搶險人員不足時應及時報告上級機關和兄弟單位請求支援。及時滿足井下需要,千方百計完成撤人搶險任務。
(7)井下撤出人員和搶救人員完成后,應投入二線或三線力量,命令救護隊進行偵察工作,掌握災情性質、影響范圍、災區通風與瓦斯等災情,同時撤出一線部分人員。救護隊長應具體負責指揮救護隊按救護規程的要求完成偵察任務,提出測定數據、災區示意圖及災區處理建議,供指揮部制定救災方案。偵察結束后,應安排救護隊在安全地點監視災情變化,具體位置應由井下救護基地負責人提出建議,報總指揮部確定。
(8)指揮部組織所有成員聽取偵察情況匯報后,結合災情實際,盡快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并將成員明確分工,限定時間完成救災準備工作,并派員檢查核實。
(9)根據災區現場情況不斷協調平衡力量,確保方案順利進行。當遇災情變化時,應及時修改救災方案,調整救災力量。事故處理結束穩定一定時間后,應抓緊恢復事故破壞的各個系統,使之正常,特別是通風系統。當各系統恢復正常后,即可恢復正常生產秩序,搶險指揮部結束工作。
(10)事故處理結束后,指定有關部門和人員收集整理事故調查報告,并進行全面分析。對事故發生、搶救處理過程、重要的經驗教訓以及今后應采取的預防措施等,形成文件后上報并存檔。
3.1.3向集團公司及其他上級主管、相關部門報告
當井下發生瓦斯爆炸事故時,在礦井積極組織事故救援的同時,要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受災情況及時向集團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通風處、安監局等部門進行匯報。
3.1.4本礦內部職工的事故情況的告知
由礦搶險指揮部啟動該程序;應由礦指派專人通過會議、媒體及時將事故情況傳達到每個員工、家屬,以穩定員工、家屬情緒,確保事故搶險及時、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