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一)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安全資格證書由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全國統一樣式,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3年。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第三十六條規定: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證書由有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全國統一樣式,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1次。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十九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每3年復審1次。
(三)其他從業人員(包括班組長和農民工)以及一般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有安全培訓合格證書。證書由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培訓機構頒發,證書樣式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考核標準,自行組織考核;第三十三條規定: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
4.《關于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訓〔2006〕228號)規定:各企業和培訓機構要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進行嚴格考核,對考核合格者,頒發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書。
5.《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企業班組長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0〕27號)要求:各企業要制定班組長安全培訓實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將班組長普遍培訓一遍,并確保以后每年輪訓一遍。
(四)安全培訓機構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或地方統一的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培訓,不得亂收費。依據:
1.《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三個等級。一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審批、頒發;二級、三級資質證書,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審批、頒發。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培訓〔2007〕226號)規定:各級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培訓收費標準,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庫”。
二、注意事項
(一)注意檢查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是否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頒發,證書是否過期或者是否持證上崗。
(二)注意檢查各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部門和企業培訓管理制度、計劃、個人檔案、考核記錄等是否健全、完整、準確、規范。
(三)注意檢查各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部門和培訓機構執行各級各類人員特別是高危行業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情況;注意檢查培訓機構,依據各省(市、區)物價管理部門培訓收費批文,收取費用情況。
(四)注意檢查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是否在有安全生產培訓資質的機構培訓。
(五)注意檢查證書培訓記錄。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為48小時,每年再培訓不少于16小時;一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為32小時,每年再培訓不少于12小時;高危企業新工人培訓為72小時,每年再培訓20小時;一般企業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為24小時。
(六)注意檢查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情況。《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主要用于企業職工的教育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