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時由于工人違章作業造成傷亡事故,追根溯源,生產經營單位未進行安全培訓或安全培訓不到位是造成工人違章作業的主要原因。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規定,筆者認為,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培訓中應注意以下幾項問題:
一是安全培訓檔案要符合要求。
安全培訓資料要齊全,包括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培訓資料,考核資料,培訓總結等。
二是安全培訓形式要符合要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并且每年接受再培訓。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三是安全培訓時間要符合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是安全培訓內容要符合要求。
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有關事故案例等。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有關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有關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