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4日,重慶纂江縣虹橋發生特大坍塌事故,導致40人死亡,14人受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31萬元。事故相關責任人受到法律處理,即:纂江縣縣長、縣委書記張開科被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縣委副書記林世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相關責任人都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分。
【問題】
根據案情,試分析如下問題:
我國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處罰的法規有哪些?
我國安全事故刑事責任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我國安全事故罪的最高刑事處罰力度是多少年?
分析及論述我國安全事故刑事處罰的規定?
【參考答案】
我國涉及行政責任處罰的法規主要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防治法》、《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
我國涉及安全事故刑事責任處罰的主國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處罰最高力度一般是3—7年。
我國刑法對安全生產相關犯罪違法行為和處罰追究三類刑事責任:一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1—139條,規定了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9種罪名;二是第146條銷售偽劣商品罪,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三是397條規定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這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中過失或帶故意、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瀆職罪,一般處罰小于3年或拘役,嚴重者處罰3—7年。除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最高刑最是5—10年外,其它安全事故罪的較高量刑均是3—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