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出的各類隱患從多一依次排序:頂板一水患一機電運輸一火災一通風、瓦斯及其它有害氣體一煤礦塵一安全管理一其它方面。
(1)、頂板(形成頂板危害的主要原因):
①對礦井的工程地質情況掌握不夠,采取支護形式不切全實際;
②對礦壓顯規律研究和掌握不夠,預防工作不充分;
③先用的支架(柱)初撐力和工作阻力達不到要求,支護材料(如錨桿錨索的錨固力、噴漿厚度等)達不到安全要求;
④采掘工作面任意擴大空頂距離;
⑤井巷交叉未加強支護;
⑥采煤方法和頂板管理不合理,作業人員進入采空區作業或采空區面積懸頂;
⑦不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2)、水串(形成水患的主要原因):
①[安全管理人員對水患認識不足、麻痹大意。存在僥幸心理;
②對礦井地質及水文情況掌握不清,對防治水依據嚴重不足;
③對老空區范圍、積水情況不清或老區沒有準確填繪的采掘工程平面圖或井上下對照圖上,對采掘作業防治水產生誤導;
④超層越界開采和開采或破壞防水煤巖柱;
⑤在采氣過程中主執行“有疑心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⑥井口及工業場所地標高低于當地最高洪水位標高,不采取的防洪措施或防洪不力,地面塌陷區不治理或不徹底;
⑦井下的排水系統不完善,主排水泵未經國家授權單位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⑧編制的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計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切合礦井實際,采取的措施針對不強,計劃不能付諸實施。
(3)、機電運輸(形成安全隱患的主要原因)
①礦井兩回供電電源線路為非專用線路,“T”接其它負荷;
②礦井一級用電負荷未實現雙回路供電,或已實現雙回路供電,但線路上分接其它負荷;
③防雷、接地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④電氣設備存在失爆現象;
⑤主變壓器、主副井提升機、提升鋼絲繩、提升容器等未經國家授權單位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⑥斜井提升“一坡三擋”不齊全或失效,帶式輸送提升運輸保護裝置不齊全;
⑦安全監測控制系統不完善,無備用主機,傳感器設置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且不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
⑧通信和信號系統不完善;
⑨存在非防爆機動車入井現象。
(4)、通風、瓦斯及其它有害氣體(形成安全隱患的主要原因):
①礦井及井下用風地點的有效風量不足;
②井下通風設施不齊全、不可靠;
③存在超通風能力生產現象;
④采煤工作面隅角瓦斯超限,且采取的措施不力;
⑤局部通風 機安裝和使用以及風筒未按《煤礦安全工程》(2009版)第一百二十八條執行;
⑥低瓦斯礦井的瓦斯檢查制度、“一炮三檢”制度執行不好;
⑦存在盲巷,且管理不到位;
⑧礦井雖有反風演習報告,但實際上不進行反風演習;
⑨不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設置隔爆水棚或設置的隔爆水棚不符合要求;
⑩進行瓦斯抽放的礦井,未編制專門的瓦斯抽放設計。
(5)、火災(形成火災隱患的主要原因):
①礦井消防灑水不完善,地面重要場所、井下硐室、重要場所設置的滅火器材數量不足、規格不全;
②預防采空區煤層自燃措施不全面,未采取以灌漿為主的兩種以上防滅火措施;
③開采易自燃煤層的部分礦井無專用回風巷,布置在自燃和易自燃煤層中的大巷未進行 封閉支護;
④對采空區、火區及地面塌陷區的管理不到位‘
(6)、安全管理(形成隱患的主要原因)
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責任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獎罰力度不大,未真正落實到實處;
②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存在重生產、輕安全的思想;
③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人員業技術水平低下,管理方法單一,經常出現違章指揮現象;
④未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⑤安全培訓、安全教育不到位,沒有起到安全防范意識的作用。
(7)、其它方面的主林原因:
①大型礦井和災害嚴重的中型礦井未建立礦山救護隊,其他礦井未與就近的救護隊答訂救護協議,或雖簽訂了救護協議但相距較遠,救護隊不能在半小時之內到達;另外,與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的礦井未建立兼職救護隊。以上均不符合《礦山救護規程》(AQ1008-2007)和《關于加強 煤礦應急救援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
②多數礦井沒有安全教育場所,沒有配備師資力量和裝備。
③未建立地面壓風救護隊或壓風救援系統不完善,壓風管路未接入采掘工作面;
④絕大多數的非中有煤礦安全欠賬多,安全投入嚴重不足;
⑤煤礦技術力量薄弱,專業配備嚴重不全,現有的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專業技術水平普遍較低,不能很好地勝用地本質工作/
⑥職工工作不穩定,流動性大,操作技能普遍很差,安全意識淡薄,違章蠻干屢見不鮮;
⑦煤礦老板過分追求產量和利益最大化,采取短期效應,嚴重忽視安全。
3、對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
(1)、對于安全隱患較多、生產安全保障、無法整改或整改后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應堅決予以關閉。
(2)、加強對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不斷提高他們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業務技術水平。
(3)、進一步加強煤礦監察部門的監察、監管力度、督促煤礦企業安全投入,及睦整改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