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2)礦燈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3)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llh。
(4)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后(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后),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5)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6)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并裝有短路保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