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面爆破材料庫布置位置、形式、建筑等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2)爆破材料從運到煤礦后,要及時運到地面爆破材料庫存放。
(3)炸藥運輸,要采用專門運輸工具運輸,要分開運輸,要有專門人員押送,要制定專門的運輸安全措施。
(4)爆破材料從地面運輸到井下,要采用專門運輸工具運輸,要分開運輸,要有專門人員押送,要制定專門的運輸安全措施。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5)地面爆破材料庫庫存量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6)地面爆破材料庫爆破器材料炸藥和電雷管要按分開存放,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放1層爆炸材料箱。
(7)地面爆破材料庫要有專門人員進行管理。
(8)地面爆破材料庫要有建立管理制度,要健全管理制度,管理要到位。
(9)從事爆炸品貯運作業人員要有具有相應的資質、知識。
(10)炸藥的使用、領取、退還等要按規定進行。
(11)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要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12)庫房要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13)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
(14)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爆炸材料庫房內。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生路障時,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15)必須建立爆炸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16)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17)必須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爆炸材料銷毀制度。
(18)礦井爆炸材料庫必須經盤縣公安局批準且驗收。
(19)選擇在干燥的地方,并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20)炸藥庫和雷管庫分開,采用磚混結構,所有材料采用不燃性材料,安設6盞防爆型照明燈,電話直通調度室,庫房周圍設圍墻或鐵剌網,其高度不得低于2m,圍墻或鐵刺網距庫房不小于5m。
(21)配備干粉滅火器3臺,CO2滅火器1臺。
(22)防雷采用避雷帶保護,接地電阻10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