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井通風系統必須是一個安全的、可靠的、完整的、獨立的通風系統。
(2)通風機工作方法采用抽出式。
(3)礦井主要通風機選用足夠能力的礦用防爆抽出式風機。
(4)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等通風設備、設施和通風構筑物要按標準安裝好、構筑好、維護好,確保其有效性。
(5)風量計算的配風依據要充分,風量計算確定的通風能力要合理;
(6)回采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采用獨立通風,不得采用串聯通風。
(7)在生產過程中,連同采空區的巷道應做到隨采隨閉,杜絕漏風。采區結束后,至多不超過一個月必須把所有通向采空區的巷道封閉起來。
(8)礦井投入生產后,按分別法計算礦井及各工作面需風量,并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及各工作面產量。
(9)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風地點,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將每次測風結果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并根據測風結果調節風量。
(10)貫通巷道要編制專門安全措施,兩巷道貫通20米前,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貫通時,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時,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派專人警戒。貫通后,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待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11)局部通風機由專人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安裝在進風巷道中,并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大于0.15米;風筒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局部通風機要有可靠供電;嚴禁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以上(含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局部通風機不得隨意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要撤出人員和切斷電源。
(12)礦井必須有可靠的雙回路供電,一路斷電即合上另一路開關,以保證井下供電的連續性。
掘進工作面必須雙回路供電,雙局扇供風(一臺工作、一臺備用)。
(13)井下通風設施要保持完好,要有專人檢查和維修。井下通風設施的施工質量要滿足有關規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