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下列情況下,井下采掘工作必須探放水前進
1、接近含水層、老采空區、導水斷層流砂層、溶洞(巖溶帶)、礫石層,有出水征兆。
2、接近與地表水體或鉆孔相通的地址破碎帶。 3、接近積水老窖、舊巷或灌過泥漿的采空區。
4、接近水體面又有斷層通過的地區。
二、井下主要排水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應滿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三、對有地下河道礦山,應進一步弄清其流速、水量、深度、坡度及進、出水流。
四、生產中發現透水等異常征兆或突然涌水后,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將井下全部人員撤離至安全地帶。
五、隔斷水源:若發現有透水危險區時,應砌筑隔水墻,用不透水材料修筑封閉擋水設施。
六、也可采用預留礦柱,在弄清楚地下暗河方向后,其巷道頂部與河道下界應留一定厚度的頂株(5-日米)作為保護層。為防止井下開采過程中各種水流入井下,在受水威脅的地段,留設一定寬度或厚度的煤(巖)柱作為防水煤(巖)柱。
七、注漿堵水,將預先制好的漿液,通過井巷前方的鉆孔壓入巖層裂隙,漿液在空隙中滲透擴散,凝固硬化形成隔水帷幕帶,堵截水源。由于注漿工藝流程簡單,其效果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