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因12大巷6寸鋼管廢棄不用,現將其拆卸,要使用電氣焊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內容規定,特制定此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時間:2011年10月22日至11月02日
二、作業地點:12大巷
三、作業任務:拆卸12大巷6寸管
四、作業單位:機電隊
五、作業負責人:
六: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前,要把作業所需的工具、材料、配料等運到作業現場;作業現場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性物品,并由專人對作業地點及其周圍20m范圍內進行清理。
(二)、作業負責人要切實負責,監視作業地點10m范圍內不準有閑雜人員行走或停留。
(三)、作業現場必須配備3只或3只以上合格滅火器(因作業地點需要不停更換)。
(四)、作業前必須由專職安全員、瓦檢員、防爆檢查員各一名,在作業施工前,應對作業地點前后20米范圍內的瓦斯進行監測,瓦斯濃度在0.5%以下或確認無瓦斯的情況下,并由安檢員、瓦檢員、防爆檢查員在現場負責措施、制度的監督和落實,方可施工。
(五)、作業人員必須有專職電氣焊操作工進行操作,作業前必須佩戴好防護用具。
(六)、運送氧氣瓶和乙炔瓶必須單獨進行,嚴禁與易燃易爆物品、油脂混在一起搬運,上、下井時乙炔瓶、氧氣瓶不得一起運送。
(七)、乙炔表、氧氣表、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要完好齊全;嚴禁沾染油脂。氧氣、乙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5m以上。
(八)、動用電焊機時,電焊機應放在干燥通風處,焊接時接地線要接在焊件的同一部件上,并必須靠近焊接處,避免打在管子、道軌上、其電源的選擇和接拆線工藝要有專職電工來完成,接線電纜距離作業地點小于5米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如用鐵板或其它物品隔離)
(九)、因拆卸6寸管電焊機需要移動工作,移動電焊機時必須先切斷電源,移動到工作地點方可送點。
(十)、移動作業要做到,干一處清理一處,做到干完無隱患。
(十一)、作業現場必須由安監部委派安全員監督,如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應立即停止作業。
(十二)、電氣焊操作工要認真操作,確保工程質量。
(十三)、作業前后,工作地點必須用水噴灑,并制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嚴防濺落的火花灼傷作業人員。
(十四)、作業結束,首先要拆除焊燒設備,要有專人負責把氧氣瓶、乙炔瓶等升井。必須在工作地點觀察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無問題后方可離開現場。
(十五)、作業現場必須由作業負責人統一指揮,各作業人員緊密配合,保證作業任務安全、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十六)、施工前必須用電話通知調度室,方可施工作業。
(十七)、作業后,必須向調度室請示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