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的安排,決定于2008年5月18日 時 分 停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電源。停電后至再次送電啟動局部通風機前,各掘進工作面均會積聚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為確保安全生產,在恢復生產前,必須排放掘進工作面積聚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方可恢復正常通風。
排放地點:
排放時間: 2008年5月18日
預計瓦斯含量: m3
排放瓦斯負責人: 王永亮、王亮生、張治文及掘進隊長
安全措施:
1、排放各掘進工作面積聚的瓦斯之前,首先將全風壓風流處的風筒拆開并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其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開動局部通風機,此項工作由瓦斯隊長王永亮、掘進隊長負責。
在距風筒出風口5 m處、以及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各安裝瓦斯傳感器并由瓦斯員檢查回風流中瓦斯,必須檢測三點,每點測三次,選最大的瓦斯濃度值。濃度小于1%時,方可延伸下一接風筒。此項工作由瓦斯隊長王永亮、監控隊長楊建亮負責。
2、排放前,必須將排放出的瓦斯所流經線路(20m范圍內的機電設備全部斷電,此項工作由機電科長劉艷軍、機電隊長張廷文負責。
3、在排放前必須設好警戒,嚴禁人員及車輛進入危險區。此項工作由瓦斯隊長王永亮、掘進隊長負責。安監站監督執行。
4、在排放過程中,先送一節風筒,必須派專職瓦斯員檢查距此節風筒出風口5米處回風流中瓦斯,瓦斯濃度不超1.0%、二氧化碳不超1.5%時,方可接下一節風筒進行排放,每節重復操作。嚴禁 “一風吹” 。
5、測回風流中瓦斯濃度時,必須每次測三點,每點測三次,選取最大的瓦斯濃度值。
6、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1%時,將最前面風筒與后一節風筒連接處拆開半節或少半節,調節風量。一部分風量稀釋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一部分風量送至排放點進行瓦斯排放。
7、在排放過程中,當回風流匯合處的瓦斯濃度超1%時,按第7條所述操作,減少排放量。
8、按第8條操作后,排放回風流瓦斯濃度仍超1%,或匯合處瓦斯濃度超1%時,立即向調度室匯報。
9、瓦斯排放工作由瓦斯管理人員現場指揮,至少配備兩名瓦檢員參加,并實行分級現場指揮。需排放地點的瓦斯濃度最高處達1%-2%時,由瓦斯隊長現場指揮;2%-3%時由礦通風科長與瓦斯隊長同時參加并現場指揮;3%以上由礦總工程師、礦通風科長與瓦斯隊長三人同時參加并現場指揮。
10、瓦斯排放完畢,經檢查證實,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0%,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穩定30 分鐘后,瓦斯濃度沒有變化時,才可以恢復局部通風機的正常通風。
11、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后,必須由電工對掘進工作面的電器設備進行全面檢查,證實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各掘進工作面的一切電器設備的電源。
12、瓦斯排放完畢,由掘進隊清理自己掘進工作面內的所有雜物、積水,搞好現場標準化工作。
通風科
200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