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長、礦總工程師、放炮員、安全員、采掘區隊長、通風科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入井必須同時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
2、重點檢查內容
⑴隊長以上干部下井,應檢查沿途瓦斯情況,瓦斯超限必須及時匯報礦調度室并盯在現場處理,干部填卡必須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況。
⑵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硐室值班人員、流動電鉗工、安全員負責本隊組工作責任范圍內或本人工作地點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檢修中的機電設備附近20米范圍內巷道空氣中的瓦斯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調度室匯報組織處理。
⑶采煤隊跟班隊長下井必須將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懸掛在本工作面上隅角的位置。
⑷采、掘機司機下井必須將便攜式瓦斯檢測儀設置與采、掘機規定的位置上。
⑸爆破作業過程中,爆破工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并及時認真填寫記錄。
⑹瓦斯檢查員應對所負責區域每個檢查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溫度進行檢查,另外對一氧化碳氣體涌出的地點還應檢查一氧化碳氣體,并負責檢查所管轄范圍“一通三防”設施的運行情況。
⑺通風科檢查過程中遇到瓦斯檢查員必須審查瓦斯檢查巡回圖表,審查瓦斯檢查員是否按計劃巡回路線進行檢查;同時檢查現場的“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執行情況。
3、瓦檢員檢查瓦斯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經行檢查: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4、問題處理
各檢查人員發現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限后,必須立即與現場帶班人員取得聯系,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匯報礦調度室,督促協助通風科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