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嚴格落實井上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2、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于80米。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50米。不得將矸石山或爐灰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面上和設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方的塌陷范圍內。
3、井口附近的建筑物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4、礦井必須設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地面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同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5、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連段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然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7、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并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并應裝備消防列車。
(三)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并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8、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