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表水防治措施
1、井口及工業場所各種工業建筑物的基礎標高均應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當其標高低于當地最高洪水位時,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等來疏通水路。工業場地及居民區距河流較近,并受到河水威脅時,應考慮修筑堤壩,設置排洪溝,將積水眼排洪溝排出。
2、河床鋪底與填堵陷坑。每年雨季前,要進行全面地面水情防治檢查,對于面積不大的塌陷裂縫和塌陷坑要及時填堵。
3、當礦區地表河流滲漏范圍很大,可采取修筑防洪堤隔絕水源、注漿截流堵水以及河流改道等方法將河水引出采區范圍以外等措施。
二、井下水防范措施
1、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
2、加強本礦采空區及周邊礦井調查,掌握詳實資料,科學布置采掘工作面。
3、嚴格留設礦井隔水煤柱,不得隨意變更。
4、按規定配備探放水設備及充足的搶險救災物資。
5、收集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做好礦井防治水日常工作。
6、采掘作業堅持進行水情水害預測預報工作,確保能正確指導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