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震動安全距離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部分)》規定。爆破作業使用的器材,必需遵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部分)》規定。
當發生拒爆和熄爆時,應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專人監視下進行檢查,并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或在警戒區內進行其他作業;
(2)因地面網絡連接錯誤或地面網絡斷爆出現拒爆,可再次連線起爆;
(3)如炮孔內為非防水炸藥,可向孔內注水浸泡炸藥,使其失效。淺孔拒爆可用風或水將炸藥消除,重新裝藥爆破;
(4)嚴禁穿孔機按原穿孔位穿孔,應在距拒爆孔0.5m~1.0m處重新穿孔裝藥爆破,孔深應與原孔相等;
(5)如不能立即處理,應報告礦調度室,并設置拒爆警戒標志,派專人指揮挖掘機挖掘;
(6)爆破材料的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和銷毀,永久性爆炸材料庫建筑結構及各種防護措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爆破作業使用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露天煤礦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運輸爆炸材料應使用專用車輛。專用車輛必須保持完好的狀態,車廂底部鋪設膠皮,頂部備有苫布,車輛上裝設防靜電裝置和滅火器。車輛的排氣管應符合安全規定;
(7)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必須在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不得與其他車輛搶行,嚴禁隨意停車,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爆破材料時不得進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使時,應有防滑措施;
(8)爆炸材料運輸車,裝運量不許超過其額定裝載量的80﹪,并用苔布蓋好、綁牢。嚴禁炸藥、雷管同車裝運。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必須專人押運,運輸過程中嚴禁裝卸,押運人員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等點火物品,嚴禁穿釘子鞋;
(9)爆炸材料車到達爆破地點后,爆破人員應對爆炸材料進行檢查驗收,無誤后雙方簽字蓋章;
(10)爆破材料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帳、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嚴禁發放和使用變質失效的炸藥;
(11)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須當天退回炸藥材料庫,嚴禁在工地存放和銷毀。在爆破區域內使用爆破材料過程中,20m以內嚴禁煙火,10m以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炮孔的裝藥和充填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礦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