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綜合測試中心“煤炭自燃傾向鑒定報告”鑒定結果,我礦12#、13-2#煤層屬自燃傾向性煤層。自燃傾向等級為I級,自燃發火期為3-6個月,依照鑒定結果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措施如下:
一、防止煤層自燃措施
(1)選擇丟煤少、回采速度快、采空區漏風小的合理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布置,盡量縮短采區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復雜、斷層帶或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應根據其地質情況和開采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采區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
(2)提高采區回采率和工作面回采率,一次要采全高,不得留有頂煤或底煤,不得留有設計以外的煤柱。
(3)在沿煤掘進巷道時,禁止空頂空部,禁止堆積浮煤。 (4)已報廢或無用的井巷均應及時充填或封閉,以保證通風系統的穩定,所有隔離煤柱中不許任意掘進巷道。
(5)掘進石門見煤點過斷層的部分托頂煤巷道必須有防止冒頂和防止自燃發火的措施。如出現冒頂,冒頂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并進行噴漿隔離。
(6)每7天利用束管人工采樣對密閉內的氣體成分進行檢測分析。
(7)每次檢測分析結果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滅火記錄薄內。
(8)對檢測分析結果每7天進行檢查、分析、整理,發現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要立即匯報礦總工程師并發出自然發火預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9)每天礦督察組對工作面的回采率進行檢查,防止留有頂煤和底煤。
二、煤層開采的防滅火措施
(1)加強領導,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礦長是防滅火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煤層發火防治應負領導責任,應定期聽閱防治自燃發火工作的匯報,并及時解決自燃發火所需的人、財、物等;總工程師對防治自燃發火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生產副礦長必須做好所轄范圍內的防治自燃發火工作;通防部門要負責日常防火監測及防治工作,安全科負責防滅火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2)在編制采區設計、作業規程時,都必須有防滅火措施的設計內容;如供水、消防管路、自動噴霧、注漿、合理的支護形式及煤柱的留設情況等,在井下要按規程規定設置消防材料庫,儲存足夠的消防材料及工具,并定期進行檢查,及時維修替換。
(3)瓦斯檢查人員應配備CO檢定器,在檢查瓦斯的同時檢查CO濃度,在回風流中檢查,并記錄在瓦斯牌板上,對所有隱患點都要建立臺帳,掛牌管理,設專人檢查有害氣體及溫度。 歷年來雖然沒有發現采空區自燃現象,但是不能粗心大意,繼續保持每7天用束管抽出井下氣體采空區,進行分析,發現CO、HS、CO2、SO2等氣體超限,而分析有自燃現象,要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措施:1、檢查所有通向該采區的密閉,重新進行抹面;2、向采空區進行充惰性氣體;3、制定防止漏風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可靠措施;4、加密對采空區的束管檢測。)
(4)完善礦井的防火措施。一是設置地面和井下消防池及供水管路系統;二是在各機電硐室、火藥發放硐室及其它主要地點必須設置消防器材;三是在井下按照規程規定設置消防材料庫,庫內應備有足夠滅火用品;四是在采掘作業規程中必須有防火的專門措施;五是主通風機應裝有反風裝置,必須在10分鐘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其供風量不得小于正常風量的40%,反風設施由總工和機電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檢查一次,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并寫出反風總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