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嚴格執行《梁北礦提升運輸管理制度》,采區上、下山巷道提升運輸中,要加強現場管理,配齊安全設施,確保靈活可靠,堅持“開車不行人,行人不開車”制度。
2.斜巷必須設置“一坡三擋”安全防護裝置,經常處于關閉狀態,只有通過時,方準打開。并按要求設置躲避硐室,安設紅燈,做到紅燈滅時行人;紅燈亮時,立即進入躲避硐室。
3.井下各類小絞車工、把鉤工及信號工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遵守崗位操作規程。絞車運行中要密切注視其運行狀況,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或報告領導。嚴禁放飛車。
4.絞車工必須做到現場交接班,交班時應將當班絞車運行情況及問題給接班人員交代清楚。
5.把鉤工要認真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摘掛礦車時動作要快、準,做到每鉤對連結裝置、礦車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提升礦車數量掛車,嚴禁超掛車輛或超載運輸。
6.井下機車運輸,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26條的規定。機車通過巷道口、峒室口、彎道、交岔點、道岔、噪音較大地段時,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必須減速行駛,并發出警號,防止事故發生。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器及撒砂裝置,要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兩機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離。
7.人員上、下井時必須聽從把鉤工指揮,開車信號發出后嚴禁進、出罐籠。井口、井底把鉤工及信號工必須經過培訓,做到持證上崗,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每罐升降人數必須符合規定要求(主罐23人;副罐38人)。對于升降大型設備等重物時,主副罐內均不準乘人,必須經計算配重,并要制訂安全措施,報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并報機電部、安監部審核。否則,嚴禁提升。
8.副井絞車司機必須做到持證上崗,認真執行崗位操作規程,絞車運行中要遵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制度。嚴禁人、物混合提升;平巷、斜巷提升運輸嚴禁坐車、扒車、蹬鉤。把鉤工要堅守崗位,對發現人員違章嚴禁發出開車信號,應立即制止。
9.副井提升系統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天輪鋼絲繩及絞車部分包括滾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控制設備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必須由分工專職人員檢修一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每次檢修都應留有記錄。
10.提升鋼絲繩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375條、第380條至第384條的規定進行試驗、檢查和更換。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設專人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本。
11.運輸安全設施必須定期檢查、維修,特別是副井井上、下阻車器及斜巷“一坡三擋”裝置、聲光信號裝置等設備設施,確保靈活管用,安全可靠。每次檢查要做好記錄。
12.嚴格執行礦井停送電制度,檢修時要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
13.井下低壓供電“三大保護”要認真落實。漏電保護裝置必須經常檢查,保證動作靈活,防止人身觸電事故。
14.電工在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使用專用工具,配齊防護用具。嚴禁帶電檢修。非專職人員嚴禁擅自操作或檢修電氣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