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單位跟班隊長等現場負責人要協助瓦斯檢查員組織排放瓦斯工作,聽從礦調度室、瓦斯檢查員的安排,組織有經驗的人員參與排放瓦斯工作。
排放瓦斯前,瓦斯檢查員、施工單位跟班隊長必須檢查落實斷電、警戒、撤人措施的實施情況,確認無誤后,報礦調度室允許后,方可進行排放瓦斯作業。
2、恢復局扇運行前,必須事先檢查局扇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送電開啟局部通風機。
3、安排專人負責風量調節,限量排放積聚的瓦斯,防止開啟局扇時排出大量高濃度瓦斯,引起全風壓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超限。
4、排放過程中,瓦斯檢查員應隨時觀察排放風流瓦斯濃度變化(如觀察回風流甲烷傳感器T2或用光學瓦斯檢定器觀測),及時發出調節風量指令,調控送入停風區內的風量大小,保證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瓦斯濃度不超過1.5%。
5、當獨頭巷道中排出風流瓦斯濃度小于1%時,施工單位跟班隊長和瓦斯檢查員可進入巷道進行檢查。進入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在前,另一人在后,保持不少于5-10 m距離,瓦斯檢查員必須按照“邊檢查、邊進入”的原則,禁止長驅直入,防止窒息事故發生。
6、排放過程中,全風壓以外地段出現風筒脫節、風筒吹破情況,應及時停風處理。獨頭巷道以內出現風筒脫節、風筒吹破、冒頂等情況造成排放瓦斯尾巷時, 應根據巷道內風筒脫節、風筒吹破地點以外瓦斯濃度情況,先處理外段巷道內瓦斯,在保證工作地點20m范圍內及外段巷道風流瓦斯均不超過1%,且由瓦斯檢查員隨時檢測瓦斯的情況下,采取對接、更換、縫補、錯口調風等方法進行處理。然后,再按規定繼續組織排放瓦斯。
7、排放結束后,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說明情況,經礦調度室批準,現場瓦斯檢查員許可后,作業人員方可進入原停風區,恢復作業,原警戒人員方可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