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井火災的基本知識
1、礦井火災:凡是發生在礦井、井下或地面威脅到井下安全生產,造成損失的非控制燃燒均稱為礦井火災。如地面井口房,通風機房失火或井下膠帶著火、煤炭自燃等都是非控制燃燒,均屬礦井火災。
井下發生火災,不僅會造成煤炭資源的損失、工程和設備的破壞,導致生產中斷,而且更嚴重的是會直接威脅到礦工的生命安全。據統計,全國煤礦礦井火災事故以死亡計算,火災占1.52%,排在各類災害最后,但在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中,以死亡數計算,火災事故卻占3.72%,僅次于頂板、瓦斯、水害之后,位居第四。
2、井下火災的發生條件:必須具有可燃物、引火源和燃燒所需的空氣等三個條件。
火災發生三條件,氧氣、可燃物、火源;若要火災不發生,控制火源是關鍵
3、礦井火災的成因分類
由于外來火源引起的火災,稱外因火災;
由于煤炭自燃引起的火災,稱內因火災。
4、礦井火災的特點及危害
(1)井下火災發生在有限的空間內,特別是煤炭的自燃往往發生在采空區或煤柱里,燃燒過程緩慢,沒有較大的火焰,外部征兆不明顯,難以覺察。火災延續時間長,幾個月,幾年甚至幾十年之久,滅火工作困難,易造成巨大的資源損失。
(2)火災發生時,產生大量的有害氣體彌漫井下,嚴重威脅礦工的生命安全。
(3)在有瓦斯煤炭爆炸危險的礦井中,礦井火災可能引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從而會擴大災情。
(4)產生火風壓,改變井下風流流向。
(5)產生再生火源。熾熱含揮發性氣體的煙流與相近巷道新鮮風流交匯后燃燒,使火源下風側可能出現若干再生火源。
二、《煤礦安全規程》對防滅火的主要規定
1、嚴格執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嚴禁入井人員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
2、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井口周邊20m內無雜草,井口外20m內不得有可燃物和火源。
3、礦井必須設置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設施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4、井下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和硐室內。
5、井下和井口房內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6、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7、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井下機電硐室裝有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8、入井人員要隨身攜帶自救器。
三、礦井火災發生的原因
(一)內因火災發生的原因
礦井內因火災主要是指煤炭自燃形成的火災。煤炭自燃必須同時具備3個條件:(1)煤炭具有自燃的傾向性,并呈破碎狀態堆積存在;(2)連續的通風供氧維持煤的氧化過程不斷發展;(3)煤氧化生成的熱量能大量蓄積,難以及時地散失。
煤炭自燃可以通過人體感覺和儀器二種方法來識別。人體感覺有視力感覺、氣味感覺、溫度感覺、疲勞感覺等四種,視力感覺主要指煤層自燃礦井巷道壁掛有平形水珠或形成霧氣;氣味感覺是指在煤層自燃礦井中可聞到煤油味、汽油味、松節油味或焦油味;溫度感覺是指煤層自燃后礦井溫度升高;疲勞感覺是指由于煤層自燃要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人在這種環境中會產生頭痛、悶熱、精神不振、不舒服、疲勞等感覺。
經鑒定,我市絕大部分礦井的煤層不易自燃,但新羅蘇邦礦區、高陂岌頭礦區、武平十方葉坑礦區個別煤層有自燃傾向,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火災產生一氧化碳,無色無味毒氣彌漫;不知不覺就會中毒,提高警惕不能小看
(二)礦井外因火災發生的原因
外因火災是由于外來熱源引起的。外因火災產生的原因主要有:明火,如吸煙、電焊、電爐;電氣火、電纜、開關、電機過負荷、短路、電火花;違規爆破;瓦斯、煤塵爆炸引起;機械摩擦及物碰撞可燃物引起。